西药师是我国人事职称制度为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设立的专业技术职称,按晋升级别分别为西药师、主管西药师、副主任西药师、主任西药师。西药师职称人员在学生阶段所学的为药学(通俗的说为西药)类专业,主要从事西药方面的专业技术工作。
背景
由于我国提倡并推行中西医结合,表现在学校课程设置上药学、中药学专业课程有一定的交叉,或者说至少需要学习基础课差不多都有,到专业课时深入学习的课程才差别较大。在实际工作中工作内容也难免有一定的交叉,只是工作分工的侧重点不同。
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是国家药监局与国家人事部参考国际惯例,为推进我国药品生产、流通制度改革与发展而设立的执业资格制度,只要相关专业人员符合报考条件经全国统考合格者均可取得该资格。具体考核科目分执业药师考试和执业
中药师考试, 发证机构为国家人事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共同颁发。
西药师制度主要是“评”的,主要适用于医疗卫生系统,执业药师制度是“考”的,主要适用于药品生产、流通领域。
考试资格
为贯彻国家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等相关文件的精神,自2001年全国卫生专业初、中级技术资格以考代评工作正式实施。通过考试取得的资格代表了相应级别技术职务要求的水平与能力,作为单位聘任相应技术职务的必要依据。
一、初级药士/药师/主管药师资格考试范围
(一)适用人员范围:经国家或有关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内,从事药学专业工作的人员。
(二)专业及级别范围:药学专业分为初级资格(含士级、师级)、中级资格。
(三)考试科目设置:初、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设置“基础知识”、“相关专业知识”、“专业知识”、“专业实践能力”等4个科目。
二、初级药士/药师/主管药师资格取得方式
初级药士/药师/主管药师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组织、统一考试时间、统一考试大纲、统一考试命题、统一合格标准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凡列入全国考试的专业,不再进行初、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认定和评审,不再组织初、中级卫生技术系列的专业考试。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局吊销其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由人事局收回其专业技术资格证书,2年内不得参加初级药士/药师/主管药师资格考试:
(一)伪造学历或专业技术工作资历证明;
(二)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
(三)国务院卫生、人事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初级药士/药师/主管药师资格证书管理
参加初级药士/药师/主管药师资格考试并成绩合格者,由人事局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卫生部用印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四、初级药士/药师/主管药师资格考试成绩管理
初级药士/药师/主管药师各科目成绩实行两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同一专业4个科目的考试,可取得该专业资格证书。已参加初级药士/药师/主管药师部分专业考试的人员,在规定的时限内报名参加剩余科目考试时须使用原档案号。对单科考试合格成绩在有效期限内,因工作变动等原因,到异地参加本专业剩余科目考试并合格的,由该在区进行数据合成统计,并由当地人事部门核发该专业资格证书。
例:
1、2003年考生甲报考了初级药士/药师/主管药师专业的基础知识、相关专业知识、专业知识、专业实践能力四个科目,考试后通过了基础知识、专业知识;2004年报考了初级药士/药师/主管药师相关专业知识、专业实践能力,如果这两科都通过,则通过初级药士/药师/主管药师专业的考试;如果相关专业知识通过,专业实践能力没有通过,考生甲2003年的成绩已经作废,所以考生甲在2005年至少需要通过初级药士/药师/主管药师的基础知识、专业知识、专业实践能力3个科目,才算通过初级药士/药师/主管药师的考试。
2、异地考生2003年考生乙在北京报考了初级药士/药师/主管药师的基础知识,相关专业知识,专业知识,专业实践能力四个科目,考试后通过了基础知识、专业知识,因工作调动原因,2004年在天津报考了初级药士/药师/主管药师的相关专业知识,专业实践能力,如果这两科都通过,则通过初级药士/药师/主管药师的考试,由天津进行数据合成统计,并由天津当地人事部门核发考生专业资格证书;如果相关专业知识通过,专业实践能力没有通过,考生乙2003年的成绩已经作废,所以考生乙在2005年至少需要通过护理学(士)专业的基础知识、专业知识、专业实践能力3个科目,才算通过初级药士/药师/主管药师的考试。
执业药师考试
执业药师资格制度从1994年开始实施,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统一规划的范围。1996年国家人事部在《关于修订印发《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1999]34号)文件中,对有关规定进行了修订。
执业药师,英文译为:Licensed Pharinacis,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登记,在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中执业盼药学技术人员。
执业药师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
组织领导
人事部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共同负责全国执业药师资格制度的政策制定、组织协调、资格考试、注册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
考试时间
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考试日期定为每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