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是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职能部门。设5个内设机构综合处、行政立法处、经济立法处、法制监督处(依法行政指导处)、行政复议处(规范性文件审查处)。
主要职责
(一)调查研究依法行政和政府法制建设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推进依法行政的具体措施和工作建议。协助自治区主席办理法制工作事项。
(二)承担统筹规划
自治区人民政府的立法工作的责任,拟订需要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提请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规划;拟订自治区人民政府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承担审查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的责任。
(四)承担起草或者组织起草有关重要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承担对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政府规章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五)承担
拉萨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各地区行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责任,审查其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是否抵触,以及它们相互之间是否矛盾,根据不同情况提出处理意见。承担向国务院、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报送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工作。
(六)研究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赔偿、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执行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实施以及行政执法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完善制度和解决问题的意见,拟订有关配套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答复意见。
(七)承担政府规章的立法解释工作。承担协调部门之间在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中出现的争议和问题。
(八)承担清理、编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编辑自治区人民政府出版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正式版本。指导全区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九)承担组织翻译、审定自治区人民政府出版的政府规章藏语言文本。
(十)承担对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实施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依法予以纠正。承担培训、考核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的行政执法人员。
(十一)承担行政执法主体清理工作,承担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工作。
(十二)承办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指导、监督全区的行政复议工作。
(十三)承担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行政应诉、行政赔偿工作,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十四)协调、指导全区的仲裁工作。
(十五)开展政府法制理论、政府法制工作研究和宣传交流。
(十六)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设5个内设机构(正处级):
(一)综合处
负责拟订需要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提请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规划;拟订自治区人民政府年度立法工作计划;负责综合性文件的起草;负责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的清理、编撰和审定工作;负责对外联系、信息交流、法制宣传、法律咨询和干部培训;拟订自治区人大代表的有关议案、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答复意见;指导、协调仲裁事项;负责政府法制信息系统建设与维护;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信访、保密、安全等工作;负责机关人事、编制、党务、纪检、工会、财务、离退休干部等工作;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行政立法处
负责公安、安全、司法、监察、民族、宗教、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教育、科技、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卫生、食品药品监督、计划生育、外事、侨务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和相关规范性文件草案的组织起草、审查协调和补充修订工作,对口联系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承办上述有关方面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涉及法律问题的解释工作,办理相关法律、法规征求意见的具体事项。
(三)经济立法处
负责发展与改革、财政、审计、金融、外贸、统计、交通、能源、工业和信息化、国有资产、基本建设、环境保护、质量监督、工商、农业、林业、水利、国土资源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和相关规范性文件草案的组织起草、审查协调和补充修订工作,对口联系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承办上述有关方面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涉及法律问题的解释工作,办理相关法律、法规征求意见的具体事项。
(四)法制监督处(依法行政指导处)
组织实施涉及政府行为共同规范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协调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拉萨市政府、各地区行署之间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实施和行政执法中的问题和争议;对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培训、考核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行政执法人员,发放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证件;负责承办行政执法主体清理工作;承办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工作;承办依法行政方面的具体事务,提出具体意见和建议。
(五)行政复议处(规范性文件审查处)
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承办申请自治区人民政府赔偿的行政赔偿案件,办理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法律事务;指导、监督全自治区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工作;负责全自治区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案件的统计汇总和上报工作;受自治区人民政府委托,承担行政诉讼、民事诉讼应诉的代理工作。
负责拉萨市、各地区行署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提出审查处理意见和建议;承办向国务院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的备案工作;向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工作;承办拉萨市、各地区行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工作;组织翻译、审定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藏语言文本,并负责汇编出版。
人员编制
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机关行政编制为30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