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是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机构,为正厅级,加挂自治区知识产权局牌子。
主要职责
(一)负责市场综合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市场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研究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组织落实质量振兴战略、食品安全战略和标准化战略,拟订并组织实施有关规划,组织实施对全区各类市场主体的监督管理,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负责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指导全区各类企业、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工作。建立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和共享机制,依法公示和共享有关信息,加强信用监管,推动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
(三)负责指导和监督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指导全区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推动实行统一的市场监管。组织查处和督办重大违法案件。规范市场监管行政执法行为。
(四)负责反垄断统一执法。统筹推进竞争政策实施,指导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依法依授权对经营者集中行为进行反垄断审查,负责对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行为的反垄断执法工作。依授权协调我区企业在国外的反垄断应诉工作。
(五)负责监督管理市场秩序。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组织指导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传销、侵犯商标专利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行为。指导广告业发展,监督管理广告活动。依法查处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指导自治区消费者协会开展消费维权工作。
(六)负责宏观质量管理。拟订实施质量发展的制度措施。统筹全区质量基础设施协同服务与应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组织重大质量事故调查,贯彻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
(七)负责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产品质量风险防控和省级监督抽查工作。组织实施质量分级制度、质量安全追溯制度。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负责纤维质量监督工作。
(八)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
(九)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拟订食品安全制度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自治区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承担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建立健全并贯彻执行食品安全重要信息直报制度。承担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
(十)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建立全区覆盖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并组织实施,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推动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机制,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检查处置和风险预警、风险交流工作。组织实施特殊食品注册、备案和监督管理。
(十一)负责统一管理计量工作。推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执行国家计量制度,管理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规范、监督商品量和市场计量行为。
(十二)负责统一管理标准化工作。依法承担地方标准的立项、编号和发布工作。依法协调指导和监督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制定工作。配合做好标准化国际合作和采用国际标准工作。
(十三)负责统一管理检验检测工作。推进检验检测机构改革,规范检验检测市场,完善检验检测体系,指导协调检验检测行业发展。
(十四)负责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认证工作。组织实施国家统一的认证和合格评定监督管理制度,负责全区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
(十五)负责知识产权工作。组织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有关政策,负责保护知识产权、促进知识产权运用、建立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统筹协调涉外知识产权事宜。
(十六)负责市场监督管理科技和信息化建设、新闻宣传。按规定承担技术性贸易措施有关工作。
(十七)负责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
(十八)管理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十九)完成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职能转变。
1.大力推进质量提升。加强全面质量管理和全区质量基础设施体系建设,完善质量激励制度,推进品牌建设,打造西藏特色区域品牌。加快建立企业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强制报告制度及经营者首问和赔偿先付制度,创新第三方质量评价,强化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全面实施企业产品与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培育发展技术先进的团体标准,对标国际、国内提高我区标准整体水平,以标准化促进质量提升。
2.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改革市场主体准入退出等制度,深化“证照分离”改革,推动“照后减证”,压缩企业开办时间。稳步推进检验检测机构市场化社会化改革。进一步减少评比达标、认定奖励、示范创建等活动,减少行政审批事项,大幅压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促进优化营商环境。
3. 严守安全底线。遵循“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要求,依法加强食品安全、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强化现场检查,严惩违法违规行为,有效防范系统性风险,让人民群众买得放心、用得放心、吃得放心。
4.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快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加强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统一执法。强化依据标准监管,强化风险管理,强化检验检测技术支撑,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和“互联网十监管”,加快推进监管信息共享,构建以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系。
5. 提高服务水平。加快整合消费者投诉、质量监督举报、食品药品投诉、知识产权投诉、价格举报专线。推进市场主体准入到退出全过程便利化,主动服务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推动信息化、智慧化建设,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积极服务市场主体和办事群众,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二十一)有关职责分工。
1.与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厅的有关职责分工。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制定食品生产行业发展规划和政策。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食品生产的监督管理,配合执行食品生产发展规划和政策。
2.与自治区公安厅的有关职责分工。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与自治区公安厅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公安机关依法提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3.与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的有关职责分工。(1)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由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2)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负责动植物疫病防控、畜禽屠宰环节、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3)两部门要建立食品安全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和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4.与自治区商务厅的有关职责分工。自治区商务厅负责制定促进餐饮服务和酒类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和酒类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
5.与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工作。会同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组织进行检验,必要时向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申请实施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通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结果。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需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应当及时向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提出建议。
6.与拉萨海关的有关职责分工。(1)两部门要建立机制,避免对各类进出口商品和进出口食品、化妆品进行重复检验、重复收费、重复处罚,减轻企业负担。(2)拉萨海关负责进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境外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可能对我区造成影响,或者在进口食品中发现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拉萨海关应当及时采取风险预警或者控制措施,并向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我区发现的食品安全问题可能或已经出口的,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及时通报拉萨海关。(3)两部门要建立进口产品缺陷信息通报和协作机制。拉萨海关在口岸检验监管中发现不合格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进口产品,依法实施技术处理、退运、销毁,并向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权限统一管理缺陷产品召回工作,通过消费者报告、事故调查、伤害监测等获知进口产品存在缺防的,依法实施召回措施,对拒不履行召回义务的,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拉萨海关通报,由拉萨海关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7. 与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的有关职责分工。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负责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粮食进入批发、军售成加工企业后的质量监管职责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承担。
8. 与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生产环节的许可、检查和处罚,以及药品批发许可、零售连锁总部许可、互联网销售第三方平台备案及检查和处罚。地市、县(区)两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药品零售、医疗器械经营的许可、检查和处罚,以及化妆品经营和药品、医疗器械使用环节质量的检查和处罚。
9.与自治区版权局的职责分工。有关著作权管理工作,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版权管理职能的规定分工执行。
现任领导
郭乃雄:局党组成员、一级巡视员、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党组书记、副局长
李荣: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参考资料
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信息化、新闻宣传等工作。拟订市场监督管理信息公布制度,负责机关有关政务制度建设。组织协调市场监督管理方面重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组织市场监督管理舆情监测、分析和协调处置工作。
下设机要秘书科、应急值守科。
(二)政策法规处。承担协调推进市场监督管理方面深化改革工作。组织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承担依法依规设计执法程序、规范自由裁量权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承担或参与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工作。负责行政处罚案件的审查和听证工作。组织开展相关政策研究和综合分析,拟订市场监督管理中长期规划(不含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规范性文件审核工作,承担重要综合性文件、文稿起草工作。组织开展有关法治宣传教育工作。
(三)市场稽查协调处。拟订实施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及稽查办案的具体措施、办法。承担组织查办、督查督办有全区性影响和跨地市的大案要案工作。组织协调全区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指导全区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
(四)登记注册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专业市场党建工作办公室)。拟订实施全区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和营业执照核发的具体措施、办法。承担指导登记注册全程电子化工作。承担登记注册信息的分析公开工作。组织协调、指导开展市场监督管理方面的行政许可、证照信息规范整合等工作。扶持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承担建立完善小微企业名录工作。在自治区党委组织部指导下,指导各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配合党委组织部门开展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专业市场的党建工作。
(五)信用监督管理处。拟订实施信用监督管理的具体措施、办法。组织指导对市场主体登记注册行为的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指导信用分类管理和信息公示工作,承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西藏)的建设和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实施经营异常名录和“黑名单”制度,负责“双随机、一公开”等监管工作。承担市场主体监督管理信息和公示信息归集共享、联合惩戒的协调联系工作。
(六)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和价格监督检查处(规范直销与打击传销办公室)。拟订有关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价格收费监督检查的具体措施、办法。依授权负责反垄断执法工作,对经营者集中行为进行反垄断调查。组织指导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承担监督管理直销企业、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和打击传销工作。组织实施商品价格、服务价格以及国家机关、事业性收费的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指导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七)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处。拟订实施网络交易及有关服务监督管理的具体措施、办法。组织指导协调网络市场行政执法工作。组织指导网络交易平台和网络经营主体规范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网络市场监测工作。依法组织实施合同、拍卖行为监督管理,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指导消费环境建设。
(八)质量发展管理处。拟订实施自治区质量振兴的政策措施,承担统筹全区质量基础设施协同服务及应用工作,提出完善质量激励制度措施。组织实施产品和服务质量提升制度、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强制报告制度、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和产品防伪工作,开展服务质量监督监测,组织重大质量事故调查。承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和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九)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处。拟订自治区重点监督的产品目录并组织实施。拟订自治区产品监督抽查计划,承担产品质量省级监督抽查、风险监控和分类监督管理工作,对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进行核查、处置。指导和协调产品质量的行业、地区和专业性监督。承担纤维质量监督工作。
(十)食品安全协调处(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工作处)。拟订实施推进全区食品安全的政策措施。承担统筹协调食品全过程监管中的重大问题,推动健全食品安全跨地区跨部门协调联动机制,督促检查和考核评价地(市)行署(政府)履行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协调督促自治区有关部门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职责。负责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和能力建设,组织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食品安全风险预警。承担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一)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处。分析掌握全区生产领域食品安全形势,拟订实施食品生产监督管理和食品生产者落实主体责任的制度措施。拟订实施食品生产环节安全监督管理的规范制度。负责食盐生产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开展食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组织指导查处相关违法行为。指导企业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可追溯体系。
(十二)食品经营安全监督管理处。分析掌握全区流通和餐饮服务领域食品安全形势,拟订实施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市场销售食用农产品监督管理和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制度措施,并指导开展监督检查工作。组织食盐经营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餐饮质量安全提升行动。组织协调全区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工作。组织指导查处相关违法行为。
(十三)特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处(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处)。分析掌握全区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乳粉等特殊食品领域安全形势,拟订实施特殊食品延续注册、备案和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组织指导查处相关违法行为。拟订实施全区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定期公布相关信息,督促指导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召回。组织开展食品安全评价性抽检、风险预警和风险交流,参与制定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承担风险监测工作,组织排查风险隐患。
(十四)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依据特种设备目录和安全技术规范,负责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监督检查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进出口,以及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按权限负责相关机构资质的审查和审批。按规定权限组织调查处理特种设备事故并进行统计分析。组织指导查处相关违法行为。监督管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按权限组织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资质考核和管理工作。按权限组织开展特种设备应急管理、事故调查处理。
(十五)计量和认证监督管理处。推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负责计量标准、计量标准物质和计量器具管理工作,组织全区量值传递溯源和计量比对工作。负责拟订地方计量检定规程和计量技术规范并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商品量、市场计量行为、计量仲裁检定和计量技术机构及人员。规范计量数据使用。负责全区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证工作。监督管理全区认证机构及认证活动、检验检测机构及检验检测活动。组织实施全区强制性产品认证生产企业及产品的监督检查。组织指导查处认证与检验检测违法行为。
(十六)标准化处。拟订实施标准化政策制度。负责地方标准化协调机制的日常工作和对设区市的地方标准管理工作。负责地方标准体系建设和地方标准(含标准样品)的立项、编号、发布等工作。规范引导监督行业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工作,开展各类标准对标、采标和对标准技术要求开展试验验证相关工作。依法对标准制定行为进行监督,协助组织查处违反强制性国家标准等重大违法行为。承担标准化应用推广(含各类示范试点)项目建设管理工作。承担地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相关工作。管理商品条码工作。承担地方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工作。承担标准化国际合作有关工作。
(十七)知识产权处(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拉萨代办处)。拟订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发展规划、具体措施。拟订实施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和规范交易的管理政策和制度。推进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拟订实施广告业发展规划、监督管理的具体措施、办法。组织监测各类媒介广告发布情况,组织查处虚假广告等违法行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拉萨代办处依法受理知识产权申请、收缴费用,承担与知识产权申请相关事务的查询、咨询等服务性工作。
(十八)科技和财务处。拟订实施相关科技发展规划和技术机构建设规划,提出重大科技需求,承担相应科研攻关、技术引进、成果应用工作。承担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和派出机构预决算、国有资产、财务审计、非税收入、政府采购、基本建设和各类资金(资产)、专用基金及制装管理工作。指导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装备配备工作。
(十九)政工人事处(机关党委)。承担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和派出机构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和教育培训工作。指导市场监管系统人才队伍建设和基层规范化建设。负责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和派出机构的党群、离退休人员服务管理工作。
人员编制
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为110名。部门领导职数7名,处级领导职数50名(含食品安全总监1名、市场稽查专员1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拉萨代办处主任1名),科级领导职数2名。
其他事项
西藏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是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派出机构,为正处级。主要负责西藏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内各类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监督管理和质量、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核定行政编制11名,局领导职数3名,科级领导职数6名。
下设办公室、登记注册科、综合管理科。
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本规定由自治区党委、政府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自治区党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自治区党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本规定自2019年1月3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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