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慈善总会(英文名称:Tibet Charity Federation )成立于1998年5月26日,由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发起,经西藏自治区民政厅依法登记注册,接受西藏自治区民政厅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是我一家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5A级社会团体(慈善组织)。
总会介绍
总会自成立以来,在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始终遵循慈善工作宗旨,积极倡导慈善意识,努力开展全方位、多角度的慈善领域,积极动员社会力量,配合政府工作,在兴办福利机构以及扶贫济困、救灾救助、助孤安老、帮残扶幼等方面作了大量卓有成效地工作,促进了社会公平进步、和谐稳定,得到了社会各界的认可。实行严格的财务制度和审计制度,并始终坚持公开、公正、依法、自律的财务理念,社会公信力稳步提高。
总会宗旨
发扬人道主义精神,依靠社会力量,弘扬中华民族扶贫济困、互爱互助的传统美德,募集社会资金帮扶弱势群体,促进社会和谐进步。
总会标识
总会标识以字母C与S为基础元素,通过巧妙的色彩标注,并将西藏二字的大写XZ字母融入其中,以色彩层次梳理出近似藏文“藏”字的字符书写形状,寓意肩负西藏慈善事业的神圣使命。
标识以环形的哈达为字母C、S构建立体形态,表现藏族文化特征,体现总会作为西藏慈善事业的显著代表。以哈达作为一种情感纽带,总会维系着参与慈善事业的群体与被关爱群体,建立了密切的维系,令大爱传播、流动。
标示除了以字母、哈达形态之外,更构建想象图形空间,整体形态可以具象为一位着藏袍的阿妈。以藏族阿妈的宽厚的背影作出“包容、无私、奉献”的形象诠释,黄色线条勾勒出双手合十的动作形态,代表和平友好团结协作,表达总会在慈善事业上,具备着母亲一样的担当和无私奉献精神,将用大爱之心传递并坚守这份神圣的事业。
总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 西藏自治区慈善总会。
第二条 本会性质:本会是由热心西藏慈善事业的公民、法人、企事业单位、慈善公益组织和其他社会团体自愿参加的全区非营利性公益社会团体。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弘扬中华民族扶贫济困、互爱互助的传统道德,宣传慈善文化,募集慈善资金,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救助工作。
第四条 本会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为西藏自治区民政厅,接受西藏自治区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北京西路15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坚持“发展慈善事业,弘扬慈善文化,促进社会和谐”的工作方针。主要业务范围是:
(一)筹募善款。建立、筹募和管理西藏慈善基金及各专项基金;接受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捐赠;组织各种形式的募捐活动,为社会困难、弱势群体提供物质扶助和精神抚慰。
(二)赈灾救助。协助政府开展救灾赈济工作;接收、分配、调拨区内外通过本会捐赠的赈灾款物;接受政府委托并根据实际需要储运、发放救灾物资。
(三)扶贫济困。组织各种社会活动,扶助困难群体,开展扶贫救济工作。
(四)慈善救助。开展扶老、救孤、助残、助医、助学等各类慈善救助活动。
(五)公益援助。参加和推动文化、教育、卫生等社会公益援助事业;组织发展热心支持和参与慈善公益事业的志愿者队伍,开展多种形式的慈善公益活动。
(六)交流与合作。加强同全国各公益机构的联系与合作,整合社会资源,为在我区发展慈善事业的人士、企业及各种机构提供帮助和服务;推动区内慈善公益组织的互动和协作,促进我区慈善事业的发展进步。
(七)慈善宣传。普及慈善知识,进行慈善理论与发展战略研究,探索具有中国特点、符合西藏区情的慈善事业发展道路。
(八)业务指导。对本会会员单位的慈善工作进行业务指导,支持和促进西藏慈善事业的发展;反映各界人士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为政府制定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提供咨询性意见。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设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具备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维护民族团结,反对分裂;
(二)拥护本会章程;
(三)热心慈善事业,对慈善事业有一定贡献;
(四)愿意履行会员义务,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在本会创始期间取得创始人或创始会员资格者,为本会永久会员;为本会做出重大贡献的团体和个人,可授予荣誉会员称号。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审核入会条件;
(三)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发放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取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分配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个人会员年度缴纳会费100元,团体会员年度缴纳会费1000元);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无正当理由连续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项;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经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通过方可生效。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聘请名誉会长、副会长,授予名誉会长、副会长称号;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负责本会终止项目的清算和善后工作;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的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任期五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七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负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会务工作和重大活动的组织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
(四)完成会长、副会长交办的其他事务。
第二十九条 本会设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常务理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且为单数。理事、常务理事、秘书长以上负责人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会任期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应。
第三十条 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监查本会财务;
(二)对常务理事、秘书长以上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会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当其行为有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予以纠正;
(三)提议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监事会列席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第五章 慈善项目管理规定
第三十二条 合理设计慈善项目,优化实施流程,降低运行成本、提高慈善财产使用效益;
第三十三条 建立健全慈善项目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对慈善项目的立项、审查、执行、控制、评估、反馈等环节建立科学、规范、有效的要求,设立项目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行使项目管理职责;
第三十四条 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确定慈善受益人。本会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不得作为受益人;
第三十五条 开展重大慈善项目,应当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且同意的人数不得低于到会理事人数的2/3。重大项目是指超过50万元的慈善项目;
第三十六条 开展重大项目之前,应当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备;
第三十七条 项目资金使用严格遵守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按照捐赠协议专款专用。
第三十八条 慈善项目资金管理使用要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审计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社会公众的监督,认真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九条 加强慈善项目档案管理,保存慈善项目的完整信息,做好慈善项目的建档归档工作。
第六章 党建工作
第四十条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民族宗教政策,尊重民族传统风俗习惯。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西藏自治区慈善总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
第四十一条 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四十二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
第四十三条 本会支持党组织对西藏自治区慈善总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等提出意见。
第七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五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建立严格的监督制度,监事会监督项目运作和资产管理、使用的全过程。
第四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资产管理制度,并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八条 本会每年用于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度总收入的70%或者前三年收入平均数额的70%。本会管理运行经费来源于会费以及捐赠、政府资助、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利息收入等。年度管理运行费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特殊情况下,年度管理费难以符合前述规定的,应当报告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并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捐赠协议对捐赠财产的慈善活动支出和管理费用有约定的,按其约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财务审计。
第五十条 本会聘用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及其他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和西藏自治区对聘用人员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务处理
第五十三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五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领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六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正式终止。
第五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章程的规定转给宗旨相同或相似的慈善组织,章程未规定的根据国家和西藏自治区有关规定,由民政部门转给相同或相近的慈善组织,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于2018年5月 19日经西藏自治区慈善总会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西藏自治区慈善总会理事会。
第六十条 本章程自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