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5号)、《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藏党办发〔2009〕27号精神,设立西藏自治区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为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贯彻执行民族区域自治法及有关法规;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起草地方性民族、宗教法规草案和政策规定并负责督促检查、宣传教育和贯彻落实。
(二)拟订、实施少数民族事业、“兴边富民行动”等专项规划;参与拟订区内少数民族地区经济、文化、教育、科技、卫生、体育等事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和规划;研究分析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社会事业方面的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协调或配合有关部门处理相关事宜,参与协调科技发展、对口支援和经济技术合作等有关工作。
(三)负责协调推动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工作相关职责,促进民族政策在经济发展和社会事业有关领域的实施、衔接,对政府系统民族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协同有关部门管理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及民族工作经费、民族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等,负责促进建立和完善少数民族事业发展综合评价监测体系,推进实施民族事务服务体系和民族事务管理信息化建设。
(四)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界合法权益,促进宗教关系和谐。负责宗教管理组织成员、宗教执事人员和经师的培养教育、管理工作。
(五)研究宗教理论和国内外宗教现状。
(六)负责指导宗教团体依法依章组织开展活动,支持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推动宗教团体在宗教界开展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和法制宣传教育,组织开展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自我教育活动,办理宗教团体需由政府解决或协调的有关事务。
(七)研究提出协调民族、宗教关系的工作建议,协调处理民族、宗教关系中的重大事项,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维护祖国统一。
(八) 负责指导管理区内社会宗教工作,拟订其相应的管理规定并监督实施;负责审核全区宗教界人员、伊斯兰教朝觐人员的出入境有关手续。
(九)负责民族政策、民族法律法规和民族基本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承办全区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
(十)协助自治区文物管理部门做好寺庙文物的保护工作。
(十一)参与涉及民族、宗教事务的对外宣传工作,接待国内外民族、宗教团体的来访。
(十二)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单位构成
西藏自治区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为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一级财政预算单位。设办公室(下设行政科、秘书科、人事科)、政策法规处、民族一处、民族二处、宗教一处、宗教二处、宗教三处。
现任领导
主任:赤列多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