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建立健全生态环境基本制度。负责地方重大
生态环境问题和行业安全生产的统筹协调、监督管理。负责监督管理国家和自治区减排目标的落实。负责提出自治区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自治区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按政府规定权限审批、核准自治区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负责地方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负责生态环境监测工作。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工作。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对外合作交流。组织开展全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统一负责生态环境监督执法。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区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负责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完成自治区党委、政府和自治区党委生态文明建设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