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义勇为
法律术语
见义勇为是指个人不顾自身安危通过同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或者抢险、救灾、救人等方式保护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的一种行为。
构成特征
见义勇为的法律特征主要有:
1、见义勇为的主体是非负有法定职责或者义务的自然人。负有法定职责或者义务的主体,在履行法定职责或者义务时,不能成为见义勇为的主体。
2、见义勇为所保护的客体,是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公民为保护本人生命、财产安全而与违法犯罪做斗争的行为,不能认定为见义勇为。
3、见义勇为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遭受正在进行的侵害的时候,义无反顾地与危害行为或者自然灾害进行斗争的行为。
形成条件
一是以保护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为目的;
二是具有不顾个人安危的情节;
三是实施了同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或者抢险、救灾、救人的行为。
这三个要件必须同时具备才构成见义勇为行为。
特别实例
潘登峰见义勇为行为
相关情况
发生在湖南长沙一起见义勇为纠纷案件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对呼喊抓贼者要不要赔偿、受益人刘先生是不是应该赔偿,许多人提出了自己的意见和理由,争论的焦点是对被害人潘登峰见义勇为行为的性质和处理本案法律依据。本文试对各种观点进行评析,以探求潘登峰义勇为行为的性质和本案的正确处理。
相关过程
2002年3月6日法制日报第六版报道了这么一起发生在湖南省的真实案件:一天凌晨,住在长沙市星沙镇长浏饭店的刘先生发现有人行窃,便大喊“抓贼喽!”睡在刘先生隔壁的该饭店老板薛定基闻声后,立即跑到刘先生房间,问明情况后,便跑到楼下去,大喊“抓贼”。这一喊,立即引起周围许多人的注意。在星沙镇二区夜宵一条街上的摊主、来自浏阳市杜港镇的潘绍峰、潘登峰两兄弟惊醒后,也一起跑了出来。 薛定基和潘登峰跑在前面,他们在后门口发现一提着长刀的青年人,薛大喊一声:“谁,干什么的?”那青年人一愣,拔腿便跑。在追的过程中,追上来的潘登峰不幸被刺中胸部,在送到医院时死亡。 凶手最终被众人擒获。后来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6年,并赔偿死者父母60850元。
然而,死者父母却将薛定基告上法庭,理由是虽然法院判决赔偿,但被告薛定一直未支付赔偿金。另外,案发时,薛定基亲自喊潘绍峰两兄弟去抓贼,儿子的死与薛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薛定基认为,自己是见义勇为,又是第一个受伤者,自己也没有得到任何经济赔偿。法院已受理了此案。
相关组织
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
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以发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弘扬社会正气,倡导见义勇为,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为宗旨;以表彰奖励见义勇为先进分子,宣传英雄人物和英雄事迹,研讨见义勇为理论问题,推动见义勇为立法等为主要任务。
截至2012年8月,基金会与中宣部、中央综治委、公安部联合召开了十一次全国见义勇为英雄和先进分子表彰大会,共表彰奖励见义勇为先进人物2000余名,发放奖励抚恤慰问金2500余万元。与“中国石油”联合开展了两届全国十大见义勇为好司机的评选活动。自2000年以来,基金会还对全国见义勇为先进分子牺牲及伤残人员困难家庭及其子女实施了“扶困助学”工程,为数百位生活困难的见义勇为先进分子家庭发放了困难补助金,资助见义勇为英烈子女近200人就学。
基金会又制定了针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及时表彰奖励办法等为见义勇为人员服务的长效机制;设立了“爱心账户”,主要用于对见义勇为人员和牺牲者家庭经济困难的定向帮扶,按月发放200至500元不等的补助金;在春节、元旦等节日期间,基金会还拨出专款,联合中央综治办、公安部对全国见义勇为人员进行慰问,了解见义勇为人员的现状,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让见义勇为人员感受来自党和政府以及社会各界的关爱。
2013年5月24日至6月16日,基金会还联合中宣部、中央综治办、公安部、教育部、解放军总政治部、共青团中央共同举办了“唱响正气歌,做时代骄子”———见义勇为英雄事迹大学巡回报告活动,报告团在七省19所大学作事迹报告,共四万余名大学生聆听了报告,在社会上、在校园里引起了强烈反响。作为指向性最强的基金会,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1993年6月由公安部、中宣 部、中央综治委、民政部、团中央等部委联合发起成立。至2013年成立九年以来,该会同有关省市组织了大量表彰活动,募集见义勇为基金7000多万元,发放奖励抚恤、 补助慰问和助学金2000余万元。中华见义勇为基金的工作模式是:一,每两年开一次全国性表彰大会,由中宣部、公安部、民政部等单位抽人员组成评审委员会,对各省上报的人员事 迹进行评审;二,面对日常申请补助的见义勇为人员,由基金会办公会进行研究 ,看够不够标准、够哪一级标准,形成意见后报基金会会长或常务副会长审批, 再对外发钱。
据统计数据显示,全国共有2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近千个市、县设有见 义勇为事业组织管理机构,从事见义勇为工作的人员近万人。至2013年近十年来,各级见义勇为管理组织已募集基金十几亿元。
相关法规
国家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第一百八十三条  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一百八十四条  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各地政策
南京规定
根据江苏省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近日出台的《关于做好见义勇为受表彰人员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见义勇为受伤者可享工伤保险待遇。
《意见》还规定,外地市民在本市见义勇为,或本市居民在外地见义勇为,受到表彰,并获得相关奖励证书或荣誉证书的人员,也可享受优惠政策。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将简化工作程序,为见义勇为人员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待遇支付提供一站式服务。
《意见》对见义勇为人员工伤认定、医疗保障、养老待遇等方面作出新规定。其中,见义勇为人员经认定为工伤的,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见义勇为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无力承担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垫付,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向用人单位追回。经劳动保障部门同意,用人单位按规定补缴社会保险费后,其见义勇为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按参保人员处理。
根据《意见》,见义勇为人员与本市用人单位有劳动关系的,由所在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而医疗费用由社保基金支付。其中,见义勇为人员已参加工伤保险、经认定为工伤的,在治疗和抢救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全额支付;不在工伤保险支付范围的见义勇为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等之一的,在治疗和抢救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相应医疗保险基金全额支付;同时见义勇为人员可就近就便就医,不受医疗机构定点资质限制。
《意见》还规定,见义勇为人员牺牲后,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全额支付给遗属。同时,如果是在领失业保险金的见义勇为人员,其未领取的剩余月数失业保险金,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或遗属;参加了失业保险未享受过失业保险待遇的见义勇为人员失业的,其失业保险待遇按其参保年限长短和缴费水平予以核定,失业保险金可逐月或一次性支付给本人或遗属。同时,见义勇为人员及其配偶可以按照生育保险政策享受生育津贴、营养费和生育医疗费。
河南政策
我省出台文件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权益,基本生活、医疗、入学、就业、住房等均有优待
1.见义勇为牺牲补助金至少50万
2013年11月27日,记者获悉,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七部门制定的《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基本生活、医疗、入学、就业、住房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尤其是明确了见义勇为死亡人员抚恤补助政策。
我省曾在1998年出台《河南省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人员保护奖励办法》,虽然规定了见义勇为人员的优抚待遇,但标准偏低,不能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此次规定统一明确见义勇为死亡人员抚恤及补助标准是最大亮点。
《意见》规定,见义勇为死亡人员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依法评定为烈士。不符合烈士评定条件,属于因公牺牲情形的,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有关规定予以抚恤;属于视同工伤情形的,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以及相当于本人40个月工资的遗属特别补助金。不属于上述情形的,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40个月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发放一次性补助金。
2.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不计入家庭收入,见义勇为人员所得奖金或奖品按照现行税收政策的有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3.负伤人员先救治后收费
对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医疗机构要建立绿色通道“先救治、后收费”。对急危重症的,要优先救治。见义勇为负伤、致残、死亡人员的医疗费、误工费、丧葬费等,由加害人或责任人依法承担;无加害人或责任人以及加害人或责任人逃逸或无力承担的,根据规定,由工伤保险或医疗保险解决;不能解决的可通过见义勇为专项基金或见义勇为发生地县(市、区)财政予以解决。
4.优先安排公益性岗位
见义勇为负伤、致残人员不适合在原岗位工作的,用人单位要为其调换适合的工作岗位。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排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见义勇为人员。见义勇为人员申请从事个体经营的,工商、税务、质监等部门要优先办理证照,有关费用依法给予减免。
5.高考中招享受加分政策
见义勇为人员以及见义勇为死亡或致残人员子女在高考、中考时,可以享受优待加分政策。
6.优先享受保障房
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城市见义勇为人员家庭,优先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或发放住房租赁补贴。
7.条例通过
2017年12月1日,河南省通过《河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将对见义勇为事迹突出者予以5万元以上奖励,牺牲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颁发100万元特别奖金。
北京政策
北京市见义勇为人员乘车卡2014年11月29日正式启用。北京市近千名见义勇为人员凭这张卡可以免费坐公交和地铁。
市民政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市政交通一卡通公司免费为符合条件的980名见义勇为人员办理了乘车卡。并承诺定期为新确认的见义勇为人员办理乘车卡,使见义勇为人员在最短时间内享受本市免费乘车政策。
根据新规,持北京市见义勇为人员乘车卡乘坐城市公共汽电车、轨道交通时,伤残见义勇为人员随身必备的辅助器具可免费携带。该乘车卡每年由区县民政部门统一收取,交市民政部门审核验证,北京市政交通一卡通有限公司进行激活后,才能在下一年度使用。
北京市见义勇为人员乘车卡具备刷卡计次功能。由于现阶段条件尚不完备,本市见义勇为人员乘坐城市公共汽电车时,在上车时需要主动向驾驶员、乘务员出示乘车卡,验证合格后可以免费乘车。乘坐城市轨道交通时,需要在人工售票窗口验证换票后免费乘坐。等全市相关一卡通系统开通后,就可以直接刷卡乘车。
最高法
2018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发文指出,要适时出台防卫过当的认定标准、处罚原则和见义勇为相关纠纷的法律适用标准,鼓励正当防卫,保护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
相关舆论
广东舆论
小悦悦事件”带给社会的道德冲击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讨论。2011年10月23日,广东省总工会在佛山举行全省职工“倡导见义勇为 弘扬传统美德”论坛暨承诺行动启动仪式。广东省总工会提出,将为见义勇为职工提供免费法律援助。 活动上,广东省总工会常务副主席陈宗文说,“小悦悦事件”提醒我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既使命光荣,又任重道远。工会作为一个枢纽型社会组织,同样要在树立社会正气,加强社会公德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中发挥工人阶级的主力军作用。
在论坛上,与会的代表还纷纷建言献策,就如何重构社会道德体系,如何挽救社会信任危机等问题提出自己的看法和意见。
佛山市科技学院教授安文江认为,这起悲剧事件的发生也反应出整个社会处于诚信缺失的状态,这直接导致各人自私心理的膨胀,从而使整个社会缺乏应有的温暖和真情。同时社会引导、学校教育和家庭教育的不到位对人们的心理也有极大影响。
佛山市律师协会理事邓敏姿表示,弘扬见义勇为精神,除加强宣传外,更重要的是解决见义勇为人员的权益保障问题。有时候大家觉得,当英雄强出头不是一件好事,所以大家都不敢也不愿意伸出援助之手。”
广东省总工会副主席张振飚表示,只要见义勇为职工的权利受到损害,工会将无条件免费为他们提供法律援助,保证他们的权益不受侵犯。
参考资料
.网易新闻.
最新修订时间:2024-09-15 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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