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习期制是高等学校毕业生须在一定时期内经用人单位考核合格后始得成为该单位正式职工的制度。中国在 1981 年前未对见习期作统一规定。1951 年 6 月, 政务院《关于 1951 年暑期全国高等学校毕业生统筹分配工作的指示》规定:高等学校毕业生参加工作,一般不必有见习期限的规定;至于厂矿企业原有见习期规定者,可继续施行。自 1981 年 10 月教育部、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人事局颁发《高等学校毕业生调配派遣办法》始,规定毕业生到达工作岗位后,实行见习 1 年的制度。
1987 年 7 月,
国家教育委员会、劳动人事部的《高等学校毕业生见习暂行办法》进一步规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分配工作后,到基层单位或生产第一线见习 1 年。 通过见习,使毕业生联系群众,深入实际,了解社会,加强基本业务训练和基层工作锻炼,掌握本职工作的规范和职责范围,提高思想、政治、业务素质和独立工作能力。见习期满后办理转正手续,评定技术职称和职务,享受相应的工资待遇。未达到见习要求的,延长见习期半年至 1 年;表现特别不佳者,经批准后可予辞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