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早期不平等条约的规定,涉外诉讼一般接受被告一方国家司法管辖。1876年中英《烟台条约》规定“至中国各口审断交涉案件,两国法律既有不同,只能视被告者为何国之人,即赴何国官员处控告;
原告为何国之人其本国官员只可赴承审官员处观审。倘观审官员以为办理未妥,可以逐细辩论,庶保各无
向隅,各按本国法律审断。”随后美国、巴西、
葡萄牙、日本、墨西哥也在与中国签订条约中规定了类似的内容。其他有约各国(除俄国外)虽没有明文订约,但实际上采用了这个制度。
观审制度表面上看是中外平等的,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列强的领事往往利用这一制度干预中国的司法审判;中国官员却很少运用这一原则为涉及中国人的案件进行申辩。以至于在事实上变成了片面的观审制度,列强借此扩大了对中方审判中外混合案件的干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