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则功利主义
哲学术语
亦译“准则功利主义”。现代西方伦理学的一种功利主义理论。与“行为功利主义”相对。强调普遍性的道德规则对于达到功利,增进最大普遍善的重要性。主要代表人物为英国哲学家J.S.穆勒,认为不仅必须根据最大的普遍善来决定我们所采取的行为规则,而且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遵循一定的行为规则,作为实现功利原则的有效途径。主张在任何特殊的道德选择境况中,都必须遵循道德规则去行动,作出行为选择。
观点
行为功利主义不同,规则功利主义要求人们按照道德规则行事。一般而言,按照道德规则行事是正确的,起码是没有问题的。但是在某些特殊场合,按道德规则行事则会遇到麻烦:某些社会群体所遵循的某些道德规则是不适合普遍遵守的。为了避开这样的困难,规则功利主义者需要把所应服从的道德规则规定为“理想的”而非“实际的”
因此规则功利主义主张,一种行为在道德上是正确的,就是按照理想的道德规则行事。问题在于,什么样的道德规则是“理想的”。规则功利主义者认为,所谓“理想的”道德规则具有两种性质。首先,理想的道德规则是普遍的,它们对所有人都适用。其次,理想的道德规则是功利最大化的,能够给人们带来最好的后果。因为理想的道德规则具有这样的性质,所以我们应该按照它们行事。在对道德规则做了这样的规定之后,规则功利主义者主张:“一种行为是正确的,当且仅当它不会被该社会之理想的道德信条所禁止。”
形式
规则功利主义可以来取各种形式,不同形式的规则功利主义对规则又有不同的解释,而规则在这种功利主义体系中是极为重要的。就规则功利主义的一种形式,即被称为原本规则功利主义的形式而言,规则只是阐述普遍功利主义所得出的结论,例如在选举日要去投票。这不过是换上新装的普遍功利主义。还有所谓“实际规则功利主义”,它认为,假如一个行为符合公认的或通行的道德规则,它就是正当的,假如不符合,就是错误的,同时假定这些规则如果得到承认并遵守,就有助于最大普遍善,或至少是普遍善的必要条件。现今似乎受欢迎的那种类型的规则功利主义是理想规则功利主义。
它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认为,如果一个行为符合一套规则,而普遍地符合这套规则会最大限度地增进效用,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该行为就是正当的;另一类认为,如果一个行为符合一套规则,而普遍地承认这套规则会最大限度地增进效用,那么在这种情形下,该行为就是正当的。在这里,承认一条规则,被认为还没有完全达到符合该规则。当然,规则功利主义者要使他的规范伦理学达到完整,还必须告诉我们哪些规则能实现他所说的要求。
一般认为,普遍功利主义、原本规则功利主义以及第一类理想规则功利主义最终都相当于行为功利主义。这个论证太长了,不宜在此重复,而且这种说法很难加以评定。但是,很显然,如果这种说法是正确的,那么,这些形式的功利主义就和行为功利主义不相上下。无论如何,原本规则功利主义相当于普遍功利主义,两者面临相同的情况。实际规则功利主义显然是值得怀疑的,因为一个社会的实际公认的道德规则不见得都有助于这个社会的最大福利,或者是为这个社会的存在所必需的。再者,通行的规则在不同的社会有颇大的差异,并且时时有所变更,基于此种事实而倍增此种困难。因此,很难理解这些规则如何会最大限度地增进全世界的效用。至于理想规则功利主义的两种形式,这方面也有种种问题。但是,我将试图说明我认为是反对一切形式的功利主义的一种意见,来回答这些问题,因为这些功利主义都把最大限度地实现善超过恶的余额当作道德上是非的唯 一终极标淮,只是有些是直接的,有些是间接的罢了。这个反对意见概括了曾被西季威克和其他许多人用来反对行为功利主义的论据。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2-12-17 1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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