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公文是在各项行政工作中具有规章制度性质的公文,它为管理和开展各项行政工作提供了标准和法式。如国家各级政府机构颁布的决定、条例、规则、规定、准则、细则、章程、办法等,可以归纳为三类:(一)禁止性规范,即关于“不可以干什么”的行为规范;(二)义务性规范,即关于“必须干什么”的行为规范;(三)授权性规范,即关于“可以干什么”的行为规范。规范性公文适用范围广,凡从事某一行政工作的机构和个人,均要按照相应的公文所规定的行为规范行事。它的适用时间长,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在没有新的同类规范性公文之前,任何时候都要按它的规范行事。除授权性规范具有一定的灵活性以外,禁止性规范和义务性规范要求所有行政工作人员都必须一丝不苟地执行。任何人违背这些规范就要受到批评或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简介
1.规范性公文的含义
2.规范性公文的特点
与其他类型公文相比,规范性公文有如下特点:
(1)公文内容的强制性。规范性公文内容是作者单方面意志的表示,其规范作用的成立与实现不以对方是否同意为前提,具有极强的约束力。
(2)公文所针对的问题的普遍性。规范性公文所针对的问题是反复多次适用的,涉及多数人的而非特定人的一般的普遍性的问题。
(3)公文生效程序的严格性。规范性公文在审批和正式公布程序方面非常严格,审批过程的参加人数多、次数多。大多以会议的形式正式确认,公布也需在一定范围内正式公布。
(4)公文语言运用的规范性。
(5)公文效用的独立性。规范性公文在效用方面均实行“不溯既往”和“后法推翻前法”的原则。
公文结构
(1)规范性公文从总体结构上看,一般包括标题、发布或通过批准日期、内容的章节、正文几个部分。规范性公文的标题一般由内容和文种两部分组成,发布或通过批准的时间,一般注在文件的标题之下,并用括号括住。
(2)规范性公文的正文结构一般包括:制发公文的目的、依据、范围、有关定义、主管部门、具体规范、奖惩办法、实施日期、实施程序、有关说明等。
4.规范性公文的写作要求
(1)一致性。规范性公文的内容与形式必须与法律、其他法规、规章以及党的方针政策,上级机关与同级机关的有关规定保持一致;与自己制定的并尚有执行效用的其他有关规定保持促进一致;与制定机关的职权相一致;本文件的上下文之间,对同一概念的表述词语相互一致。
(2)严密性。规范性公文结构与语言表述必须完整齐全,严谨缜密。明确地阐明约束的对象及程序、范围;清楚地交待有关职责、权利、义务的规定与时限要求;所提各项要求应有切实可行的检查衡量指标。语气坚决肯定,避免使用“一般”、“大概”、“似”等不确定的词语,表示范围时不用“等”字表述未尽事项;尽量不用“暂”、“拟”、“准备”等词语修饰意图与要求。
(3)条理性。规范性公文的层次分明,理序顺畅,分类合理,主题突出,排列合理有序,只有维护条理性,才能保持各部分内容的系统性与连贯性,避免出现脱节现象。
(4)简明性。规范性公文必须明确周详,便于理解、记忆和执行。以说明的表达方式为主,不讲理由、不作议论分析、不作详尽的列举和解释。文字尽量简洁精确、高度概括,言简意明,要尽量少用生僻的术语,不用令人费解的词句,便于理解。
(5)稳定性。规范性公文一经公布生效就应在一定时期内都具有可行性,不能朝令夕改,变化无常,为维护这种稳定性,在写作前应作充分的调查研究,发扬民主,广泛吸取各方面的意见与建议。
(6)连续性。规范性公文之间具有必要的继承关系。为维护这种连续性应在新文件广泛收集与查阅有关文件并认真进行分析对照,如确需以新的规定取代既有规定时应明确原有文件的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