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经济学是指那些依据一定的价值判断,提出某些分析和处理经济问题的标准,并以此树立起经济理论的前提,作为经济政策制定的依据。
简介
规范经济学考虑“应该怎样”,诸如
公共政策价值判断,或公共政策目标之类的问题。因此规范经济学又称为价值判断经济学。
Normative economics: allows for the expression of the economist’s values or personal verws based on the quatifiable evidence observed in a particular market or realm of social interaction.
解释
规范经济学涉及伦理信条和提出价值的判断。穷人必须工作才能得到政府帮助吗。应该提高
失业率以确保通货膨胀不会迅速上升吗。美国应否因为微软违反了
反托拉斯法而将其拆分。由于这类问题涉及到伦理、价值而非事实本身,因此其答案也就无所谓正确或错误。它们只能靠政治辩论和决策来解决,而不能仅仅依靠经济分析。
研究方法
人们在研究经济学时,会有两种态度和方法,若对经济现状及变化要做出好不好的评价,或对该不该如此作出判断,这种经济学的研究方法称为规范经济学。
注重人与人的关系研究的经济学是规范经济学,它关心人们的
经济行为“应该是什么”,研究经济学中涉及道德规范与价值判断的问题,以一定的价值判断原则来评价人们经济行为的是非善恶。换言之,它从一定的价值判断出发,提出人们经济行为的规范(即标准),并探讨和制定满足这些行为规范的行动步骤和政策建议。它的重点在于如何建立规范,如何运用规范于经济行为。
主要地位
经济学的发展与科学的发展存在一定的相似性,经济学的发展需要科学的实证方法的运用,但我们不能因此而依赖于
科学方法,甚至乞灵于科学方法。事实上,即使
实证经济学在
经济学中占据着绝对的主导地位,但这种地位也在遭受不断的挑战。就那些发起挑战的经济学家来说,大致可以把实证经济学本身存在的问题概括为四个方面的内容:
实证主义
在对
实证主义经济学的批判中,有人更为激进地认为,实证主义除了为经济学发展了一套更为完善、科学的实事求是的方法之外,取得实质性进步。很显然,对经济学研究中实证方法寡占地位的不满和质疑,必然导致对规范方法重要性的进一步认识,并重新给予规范经济学应有的地位——强调实证科学的重要性,决不等于贬低规范方法的重要性。
奥地利学派的著名代表人物哈耶克对“
唯科学主义”的经济学排斥规范方法就相当不以为然,他认为经济学的规范化根源是显而易见的,
法兰克福学派著名哲学家哈贝马斯更是明确地指出,对实证性和规范性进行区分是非常重要的、必须的,不过将经验事实与伦理道德完全隔离开来的做法却是绝对不可接受的,规范方法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是不可抹杀的。
马克斯·韦伯对此也说“发展对政治经济状况进行可靠测量的价值判断是我们学科目前的目标,而且这也是我们的学科最初的和惟一的目标。”事实上,越来越多的质疑显示,规范经济学不一定非得完全符合自然科学的实证模式,而且,要彻底澄清对全社会发挥作用的那些价值判断也是不可能的。规范性的规律只依赖于人类的意志,并且始终处在完善过程之中“它们可以被认为是好的或不好的,公正的或不公正的,但是永远不能被说成是‘正确的’或‘错误的’,因为它们不是来自对经验现象的观察结果,而是对行为规范所进行的倡导。”大量存在的客观事实将迫使我们不得不承认,规范性决不是一个低劣的标志。
产生认识论
规范经济学的产生不仅在于它是对价值判断里内在具有的主观倾向的认同,而且也有其产生的深刻的认识论基础。规范主义是影响这一重要经济学方法论的重要哲学派别:它是功利主义发展的产物,重视价值观和行为倾向的伦理基础,指出关于条件、状况、事物和行为的好与坏的判断对产生规则性知识是有效的,甚至是必要的。对好与坏这一内在价值的描述性知识是可能存在的,这种知识可以用来得出什么是正确的和错误的,或什么应该做和不应该做的规则。在对策研究中,规范主义更是显示了其巨大的作用,没有理由认为规范主义是低层次的。在经济学研究中,“规范”至少包括以下几种不同含义:
事实上,在经济学研究中强调伦理道德和价值规范的传统由来已久。
西斯蒙第是第一位明确攻击正统经济学的杰出经济学家,他对由竞争驱动的工业制度进行了猛烈的抨击,并拒绝承认个人利益是
工业社会发展的惟一经济动力。作为传承了西斯蒙第思想的伟大学者
约翰·霍布森,在断然否定事实可与价值分离、存在与价值无关的经济学的论断的基础上,强调人类社会发展必须依赖于社会环境。总的说来,在经济学规范性研究中,在以西斯蒙第创立的理论基础上,先后产生了三大分支,即天主教的物质学派、
人道主义传统以及澳大利亚
经济学派。它们都强调人的尊严的社会价值观,明确反对自然主义和实用主义的观点。
同类联系
在关于
实证经济学与规范经济学之间关系的看法上,
实证主义经济学家仍然坚持“从原则上说,实证经济学是独立于任何特别的伦理观念或规范判断的。……规范经济学及经济学的技术也不可能独立于实证经济学。……人们在‘正确的’经济政策问题上的一致意见较少地取决于规范经济学的进步,而更多地取决于这样一种实证经济学的发展”。最终,经济学所企求的神圣目标是科学本身的方法。规范经济学从属于实证经济学,实证经济学的发展决定着整个经济学的发展。
不同见解
但另外一些规范主义经济学家却坚持认为,任何经济理论都是在一定伦理规范基础上建构起来的,伦理规范是决定
实证经济学发展的基础,不仅如此,它更是整个经济学发展的基础。不过规范主义经济学家的上述看法在实证经济学家看来却是不能够被接受的。
规范经济学所强调的伦理规范缺乏可靠的证据和可重复的检验,无法证明那些影响人们
经济行为的伦理道德是稳定的和可靠的,更无法证明这些伦理道德在学理上是可以超越证明本身而怎样先验存在的,因而规范经济学是不可能形成像实证经济学那样在逻辑上严密、在方法上可行、在辩术上信服的方法论体系的。因此,对规范方法的使用将不可避免地降低对
经济规律理解的能力,并最终阻碍
经济学理论的发展。
主要作用
规范经济学的产生不仅在于它是对价值判断中内在具有的主观倾向的认同,而且也有其产生的深刻的认识论基础。规范主义是影响这一重要经济学方法论的重要哲学派别——它是功利主义发展的产物,重视价值观和行为倾向的伦理基础,认为关于条件、状况、事物和行为的好与坏的判断对产生规则性知识是有效的,甚至是必要的。对好与坏这一内在价值的描述性知识是可能存在的,这种知识可以用来得出什么是正确的和错误的,或什么应该做和不应该做的规则。在对策研究中,规范主义更是显示了其巨大的作用,没有理由认为规范主义是低层次的。在经济学研究中,“规范”至少包括以下几种不同含义:
经济政策相关的部分;社会伦理道德的范畴等。显然,对于经济学来说,规范意义不仅具有像实证意义那样具有普适性的内在含义,而且研究中所使用的规范方法也像实证方法那样拥有广阔的适用范围。
相关资料
米尔顿·弗里德曼在著名的《实证主义经济学方法论》一文中阐述了
实证经济学与规范经济学的关系。在弗里德曼看来,实证经济学的结论似乎是、并且确实是与重要的规范问题,与“应该做什么”和“如何达到既定目标”等问题直接相关。而且,“规范经济学和经济学的工程学也不能独立于实证经济学。任何政策结论都必然基于对做某事而不做另一事的后果的预测,而预测必然或隐或显地依赖于实证经济学。” 这里强调实证经济学与规范经济学之间不可分割的联系,即实证研究是服务于规范目标的,规范政策要想达到效果必须利用实证结论。人们对于“应该是什么?”的规范目标的看法不同导致争议是正常的,因为处于不同地位的人们基于自身利益最大化出发的价值观不同,例如,有的人认为政府应该帮助处于困境中的穷人,而另一些人认为他们贫穷活该,政府没有义务帮助他们。但是,弗里德曼认为这不是争论的焦点,他大胆提出一个命题,“在当前的西方世界,特别是在美国,无偏见的公民之间存在的有关公共政策方面的分歧,主要根源于对按照政策采取行动所导致的经济后果的不同预测。从原则上说,通过实证经济学的发展,我们就能消除这些分歧;因为,这些分歧不同于基本价值观方面的根本分歧,后者最终只能导致争斗。”然后,弗里德曼以最低工资立法为例阐述了这一命题。无偏见的人能够就“所有人都应该获得生存工资”达成共识,但是对于最低工资立法能否实现这一目标有分歧,也就是说“最低工资立法在实现人们一致同意的目标的功效如何。”支持者相信最低工资立法能够既提高工资线以下工人的工资也能够提高工资线以上工人的工资,而反对者则认为最低工资立法导致就业条件恶化,使贫困情况更加严重。 这里有两个问题。首先,人们是否能够就目标达成共识?如果不能达成共识,肯定分歧出现。现实中的人们由于有不同的伦理立场和价值观念,对于政策或法律目标很可能达不成共识。尽管弗里德曼的论证中暗含了这一点,但他强调的是无偏见的人能够达成共识。其次,在目标是一致的情况下,对于立法能否实现目标会不会有分歧?现实情况是有分歧,正像人们对最低工资立法的分歧一样。弗里德曼指出,门外汉像专家一样,不可避免地试图改造实证结论以适应他们所极力主张的规范性的先入之见,当实证结论的规范含义——或者说所谓的规范含义——不合其口味时,他们就会拒绝接受这些实证结论。 也就是说,包括专家在内的很多人经常不尊重实证规律而“心想事成”,甚至于“掩耳盗铃”。但是,弗里德曼认为,这种分歧是由于人们对实证经济学规律认识上的分歧,但是,“由于有着一致的目标,经过漫长的道路,人们终将达成一致意见。” 由此,弗里德曼断定,“人们在‘正确的’问题上达成的一致意见,与其说源于规范经济学的进步,不如说源于实证经济学的发展,后者可以得出能够且值得被广泛接受的结论。而且,对实证经济学与规范经济学进行严格区分的主要原因就在于,这种区分可以促进人们在经济政策方面达成一致意见。”因为弗里德曼指出,实证经济学原则上独立于任何特定的伦理立场或价值判断,实证经济学的任务是要提供一套一般化体系,用来对环境的任何变化所导致的后果作出准确预测,并对它所作出的推测的精确度、范围和一致性进行评估。简言之,实证经济学是,或者说能够成为一门自然科学意义上的“客观”科学。 这样一来,弗里德曼将无偏见的人在规范层面上能够达成共识,而把人们之所以在实证经济学实现规范目标上不能达成共识归结为实证经济学的方法论问题,在建立了实证经济学方法论之后,一切经济学问题就变成客观的科学问题。由此,尽管弗里德曼讨论了实证经济学和规范经济学之间具有不可分割的关系,但他利用人们对这两者的混淆,驱斥规范经济学,追随凯恩斯传统,将经济学仅仅定位为实证经济学研究。
规范经济学关注“应该是什么?”,例如,应该实行
最低工资标准吗?应该减税吗?个人所得税应该实行累进税制吗?政府应该实行环境控制吗?等等。我们应该区分“应该是什么”中的目标和规则,减税本身是一种政府行为,具体表现为减税规则,但减税的目标是另一个问题,有可能是为了刺激经济,也有可能是藏富于民。再如,我国当前所进行的推进城镇化政策可以是作为未来促进我国经济增长和拉动内需 ,也可以是解决城乡二元结构下的城乡差别。规则与目标密切相关,不同的目标意味着不同的规则。规范经济学的目标要么是民主的具体操作表决问题,就是所谓的“共识”,要么是政府作为新的主体实现社会福利最大化,当然后者在民主社会中仍然受到民主制度的制约。不同的民主制度所得到的共识是不一样的,例如,美国的代议制民主和我国的
人民代表大会制就不同。社会福利最大化是一个抽象概念,在
旧福利经济学中主要反映为功利主义式的社会成员效用总和的最大化,而在
新福利经济学中则反映为
社会福利函数的最大化。 但是怎么计算社会成员效用的总和并非简单之事。边沁在《立法原理》开篇就提出,“立法者应以公共利益为目标,最大范围的功利应成为他一切思考的基础。了解共同体的真正利益是什么,乃立法科学使命之所在,关键是找到实现这一利益的手段。 但是“功利”的精确含义和计算功利总和的道德算术可能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社会福利函数的最大化计算中,假定效用是基数可量和人际可比的和否定这两个假设的结果肯定不同,同样是坚持基数可量和人际可比的庇古和黄有光的计算方法也不相同。如此一来,规范经济学变成了外在于经济模型的价值判断。斯蒂文?兰德伯格试图克服这一局面,论证社会计划者的目标函数内生地形成且内生地形成的目标函数是唯一“正确的”,从而建立科学的规范经济学方法论。 这也是建立实效主义经济学的一个基础,因为实效能否达到与规范目标的“正确性”直接相关。
弗里德曼试图将
实证经济学从规范经济学中独立出来,通过科学方法研究经济问题,以期解决关于经济政策的争论。但是,仅仅实证经济学的发展并不能使人们就经济政策达成共识。实证经济学只是描述、解释和预测经济现象,它会告诉我们不同经济政策的后果,并不能告诉我们应该怎么选择,因为怎么选择的问题依赖于经济政策的目标。实证经济学只是告诉我们在经济政策的目标达成共识的情况下,不同的经济政策与共识目标之间的距离。但是目标的确定本身与是否能够通过经济政策或者法律实现这一目标直接相关。在最低工资立法问题上,弗里德曼的讨论过于简单,因为由“生存工资”共识所确定的
最低工资标准的高低与能否实现目标直接相关,如果最低工资标准过高,可能符合反对者的判断,不但没有帮助到工人,反而使他们更加贫穷;如果最低工资标准适度,可能是支持者取胜,在没有破坏劳资关系的情况下使得劳动者的福利得到改善。也就是说,目标能否实现与目标本身直接相关,正像理想能否实现与理想的高低直接相关,如果理想不高,可能很快就会实现,而理想很高,可能永远也实现不了,变成“好高骛远”。在通过立法来改变社会之时,立法目标的理性探讨至关重要,立法目标的可实现性本身就需要论证,因为目标、手段和效果是三位一体的。我们要保证经济政策和法律的实际效果,我们必须理性探讨法律或者政策目标,同时探讨实证经济学规律对目标的可实现性,可以说,实证经济学与规范经济学是不可分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