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听作品,是指通过机械装置能直接为人的视觉和听觉所感知的作品。虽常表现音乐、戏剧、曲艺、舞蹈、美术、摄影、讲演和其他表演内容,但和这些作品不同,必须借助适当的装置才能反映作品形式和内容。视听作品包括
有声电影、电视、录像作品和其他录制在磁带、唱片或类似这一方面上的配音图象作品等。视听作品也为受
著作权法保护的一种作品形式。
借助电磁、光电、电子计算机设备等技术手段所记载和再现的声音、图像、数据等信息资料。中国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将视听资料定为诉讼证据的一种独立形式。在刑事诉讼实践中,特别是在刑事侦查中运用也十分广泛。可分为录音、录像、电脑数据以及红外线、中子束、激光等测验仪器提供的资料。使用时必须审查信息存贮、输出、转换等环节是否存在误差,资料内容有无人为篡改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