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务公所
清末各省所设警察机构
警务公所是清末各省所设警察机构。
光绪三十四年(1908),清政府民政部奏拟承认巡警道官制,将所有省原设巡警等局归并办理,专营全省巡警、消防、户籍、营缮、卫生事务,光绪皇帝很快批准了这个奏议。 各省陆续设立巡警道。
警务公所作为巡警道的办事机构,按照清政府颁发的《巡警道官制并分课办事细则》的规定,在公所内分设4课(后改为科),每课设正副课长各1人,课员3至4人。这四课是:
一、总务。系警务公所的综合部门,负责承办机要、议订章程、考核属员、分配官警、编存文牍、收发经费、统计报告及巡警学堂各事项,
二、行政。属于业务部门,掌管行政警察、高等警察、国际警察事务,负责整饬风俗、保护治安、调查户籍,稽核道路工程及消防警察各事项,
三、司法。掌管司法警察,负责预审,探访、督捕、拘押及处理违警各事项,
四、卫生。掌管卫生警察,负责清道、防疫、检查食物、屠宰、考验医务医科及官立医院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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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时间:2023-10-31 1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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