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监督
中国经济监督体系的组成部分
计划监督是社会主义国家通过计划的制订、审批和执行情况的检查所进行的监督。它既是社会主义国家管理社会与经济的重要手段,也是我国经济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计划监督主要表现在:(1)制订计划的过程中,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通过对国家及地方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审批及计划执行情况的检查,来全面行使计划监督权; (2)各级计划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通过指导和审批所属单位及企业的计划,使之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要求,并负责对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检查、监督和必要的调整;(3)对计划执行结果进行考核,监督、检查其是否达到了计划预定的目标,明确经济责任,分析计划完成好坏的原因,为正确制订下期计划提供依据; (4)企业内部亦通过计划的制订、审批和计划执行、完成情况等一系列的检查、考核、分析等,实现计划监督。如此形成的社会主义计划监督体系,才能充分发挥社会主义有计划的商品经济的优越性。
主要内容
计划监督包括以下几个主要内容:
检查监督执行计划过程中,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的情况;检查监督计划指标的完成情况,检查监督计划执行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检查监督计划与实际之间的差异,对计划作必要的修改和补充。计划监督是实现计划的重要保证,它可以及时发现计划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及时加以解决,保证计划的全面完成。同时,它可以发现计划编制工作中存在的缺点和错误,不断地改进计划工作,提高计划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监督方式
目前,我国的计划尚存在指令性计划和指导性计划两种形式,这两种计划的监督内容各有不同。
1.指令性计划。首先,监督指令性计划的范围。指令性计划的范围要适当,数量不能过多,范围不能过大;其次,监督计划的合理性和科学性。计划在制订中必须依据经济规律和国民经济的具体情况,使计划指标符合实际,具有科学性,以防给经济发展造成重大损失;再次,监督计划的执行,监督计划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是否要修改等。
2.指导性计划。首先,监督计划执行单位的计划安排落实情况。对于国家指导性计划,企业在充分考虑其指标要求的同时,还要根据市场供求情况的变化以及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单位的计划。在指导性计划下,国家与企业的经济联系,一般是通过签订经济合同进行的。因此,国冢为实现指导性计划,主要通过监督,促进企业履行经济合同。
监督机构
行使国家计划监督职能的机构,从性质上看可以区分为三类。一类是政权监督机构;另一类是行政监督机构,还有一类是业务监督机构。这三类监督机构都有权对计划的执行情况实行监督,而监督的内容各有侧重。
1.政权监督机构。我国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最高决策机关,负责审查和批准全国的计划,人大常委会有权批准和审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同时也有权对全国计划的编制、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是行使计划监督的权力机关,有权对同级和下级的计划执行单位进行检查和监督。
2.行政监督机构。国务院和各级人民政府是行使计划监督的行政监督机构。国务院是国家计划管理的最高行政机关,负责领导编制、执行和管理全国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有权对全国各部门、各省市,自治区的计划执行单位实行计划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对本地区的计划执行单位进行计划监督。
3.业务监督机构。是指国家计委,统计、审计、财政,财务、税务,银行,物价,工资和工商行政管理等业务机构。国家赋予这些机构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对各单位计划执行情况实行计划监督的权力。这些单位,对于违反国家计划法规、破坏国家计划的行为,有权给予警告,通报、经济制裁或提交有关机关追究行政责任或直接提起诉讼。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2-02-27 21:17
目录
概述
主要内容
监督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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