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诺,即义务人在特殊诉讼时效进行中直接向权利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基于义务人认诺所承担的义务,使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重新得以明确,特殊诉讼时效自此中断,并即时重新起算。认诺的方式有多种多样,包括部分清偿、请求延期给付、支付利息、提供履行担保等。
认诺的内涵界定认诺是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民事诉讼法理论和实践中的一种术语 ,它是在严格区分自认的基础上产生的一个概念 ,大陆法系国家的民事诉讼法学者习惯将承认他人对其不利的事实主张称为自认 ,而对另一方诉讼请求的承认 ,则称之为“承诺”或“认诺.也有学者将前者称为事实自认 ,将后者称为权利自认 ,其内涵基本是一致的。在我国台湾学者看来 ,所谓认诺乃被告于言辞辩论时 ,向法院表示原告所起诉之要求正确 ,而就原告之诉之声明陈述屈从之行为。日本学者则认为认诺即承诺请求 ,它是指被告承认原告所请求的全部或部分是完全正确的诉讼上的陈述。我国的理论、立法和实践中多将认诺称为“承认” ,例如我国《民事诉讼法》第 51条规定 :“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 ,有权提起反诉。”根据以上认诺定义 ,认诺的内涵可以归纳为 :认诺的主体只能是民事诉讼中具有诉讼行为能力的被告 ,具体包括本诉中的被告和反诉中的本诉原告以及他们的诉讼代理人。除此而外的主体如证人、鉴定人等的承认 ,不产生认诺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