训政纲领
国民党在“训政时期”的政治纲领
训政纲领 是国民党在“训政时期”的政治纲领。1928年8月,在取得全国形式上的统一之后,国民党召开了二届五中全会,宣告“军政时期“结束。“训政时期”开始,要实行“以党治国”。10月,国民党中常会通过并公布了《训政纲领》
意义
1928年10月中国国民党中央常务会议通过的纲领性文件。文件宣布,在国民党的领导下实行“训政”,训政时期统治权归国民党,政权由中国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代表国民大会领导国民行使;在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托付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执行,治权亦在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政治会议的指导监督下由国民政府行之。《训政纲领》确立了国民党一党专政。
内容
中国国民党实施总理三民主义,依照《建国大纲》,在训政时期训练国民使用政权至宪政开始,弼成全民政治,制定左之纲领:
一、中华民国于训政时期,由中国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代表国民大会,领导国民行使政权。
二、中国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时,以政权付托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执行之。
三、依照总理《建国大纲》所定选举、罢免、创制、复决四种政权,应训练国民逐渐行使,以立宪政之基础。
四、治权之行政、立法、司法、考试、监察五项,付托于国民政府总揽而执行之,以立宪政时期民选政府之基础。
五、指导监督国民政府重大国务之施行,由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政治会议行之。
六、中华民国国民政府组织法之修正及解释,由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政治会议议决行之。
(录自《中华民国法规大全》[第一册],商务印书馆,民国二十五年[1936年]辑印,第9页)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3-06-10 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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