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麟庐(1916年10月19日—2011年8月9日),又名德麟,山东
烟台蓬莱人,中国当代国画家、书法家、书画
鉴赏家。
人物生平
1916年10月19日出生,自幼秉承家学,酷爱习书作画。
1934年在天津商业学校毕业,历任天津吉昌公司和三井洋行职员,北平厚生织布厂副经理、振丰煤矿职员及北平德聚涌
面粉厂驻沪
办事员。许麟庐先生自幼习书作画,23岁与著名画师溥心畲先生结为
忘年交,经溥先生数年指点,才情尽露。
1939年后受益于溥心畲先生在绘画、书法理念和技艺上的指点;
1945年经国画大师李苦禅介绍,拜
写意画宗师
齐白石为师,13年间一直相伴左右,研墨理纸,耳濡目染间心心相印,深得齐派艺术的真谛,而且师生无间如亲,三日不见即怅然若失。
新中国成立后,在北京大华面粉厂任经理。 1953年创办和平
画店,任经理。
1956年在
中国美术家协会美术服务部工作。次年起在北京
荣宝斋工作,曾任编辑室主任。
1982年加入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为民革中央团结委员、监察委员。
1984年10月退休。
他从事笔墨丹青六十余载,博览研读近万家历代名家作品,吸收了石涛、朱耷、吴昌硕等诸家的笔墨技法并创造性地吸收了民间艺术和
京剧艺术融入自己绘画之中。经半个多世纪的刻苦敬业形成了个人独特艺术绘画风格,其作品在国内外享有盛誉。其传略被载入《1985-1991年世界名人录》和《1987年大洋洲及远东世界名人录》。
艺术特色
许麟庐主张继承传统,博采众长,更应发展传统,不断创新。他牢记白石老人的教导“学我者生,似我者亡”;“要学我的心,不要学我的手”。并强调“人品至上,人没有豪气,画也没有豪气”。还强调作画要“寻门而入,破门而出”。经过苦学苦炼,他创造了独特的风格,成为继承和发扬齐派艺术的得力弟子,多次受到白石老人的称道,如曰:“启予者,麟庐也。”许麟庐作画时,一气呵成,笔力遒劲奔放,酣畅淋漓,神形兼备。无论大幅小品、
花鸟鱼虫,貌似随意挥就,而又不失法度,处处见浓淡兼施之精,干湿互济之妙,疏密穿插之巧,真可谓
满纸豪情,令人赞叹。他的作品多次参加国内外大型画展;在国内外不少博物馆、美术馆、纪念堂馆、饭店宾馆等均有收藏,不少报刊、电视台有专版、专题介绍;国外许多博物馆和收藏家也视之为珍品。
人民出版社、
山东人民出版社和瑞典博物馆分别出版了许麟庐画册。
许麟庐自幼学习书法,善行草,章法严谨,
气韵生动,笔势奔放,独具一格。他又是著名的古今书画
鉴赏家。由于他在
书画艺术特别是绘画艺术方面的突出成就,其传略曾被载入1985—1991年英国《
世界名人录》和1987年《大洋洲及远东名人录》。
作品欣赏
在从事笔墨丹青的近70年中,许麟庐博览历代大家名作,吸收
石涛、
朱耷、扬州八家、
赵之谦、
吴昌硕的笔墨技法,并将
民间艺术风格和京剧表现形式,融入自己的绘画。如当代著名书画、史论家
黄苗子先生评论时所说:“许麟庐孜孜矻矻于绘画创作,形成了他在当代画坛中的一枝独秀。他深得白石以形写神的窍妙,借物象以表达笔墨,用笔墨表达内在的感受和情趣……他是以激情作画,写出个性、写出风格……成为白石老人卓有成效的门生弟子。”
2006年许麟庐修得九秩之寿,蒙各馆、院、协会、荣宝等诸方垂爱,假中国美术馆举办书画展,以
拳拳之心祈教于
艺林方家。
个人评价
宋涤(
清华大学美术学院教授):许老师的画有绝对独到的笔墨特征和个性造型特征。看许老师的用笔,我称之为“方笔法”。他的线条是方的,用墨块造型也是方的,有一种现代造型意识和美感。
龙瑞(中国美术协会中国艺术委员会委员):先生的用笔是非常快的。他的整个画面给人的感觉是非常阳光,非常亮堂的。我感觉到先生已入
化境,非到这个年龄,非到这个修养,非到这个阅历才能出这种艺术。
邹跃进(
中央美术学院博士):在我看来,许先生的作品应该放在20世纪这样的大背景下来看待它,这样就可以发现他在20世纪的一种艺术,甚至是
文化价值。
梅墨生(著名画家、
美术评论家):许老是艺术和人生的双重
成功者。我觉得许老进退平常、显隐自如,有他的品格,也有他的智慧。
遗产纠纷
许麟庐的手书遗嘱称 “财产归我夫人王龄文所有”,许麟庐的部分子女认为遗嘱系造假。据了解,这72幅
名人字画,多出自
齐白石、
徐悲鸿、
李可染、
李苦禅等大家之手,许麟庐的遗产总估价约为21亿元,后6个子女和4个
外孙女陆续卷入该案,要求分割或继承部分财产。
2017年2月7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著名国画大师许麟庐继承纠纷案作出
终审判决,终审维持二中院作出的驳回许麟庐部分子女要求继承许麟庐遗产
诉讼请求,许麟庐遗产归其遗孀所有。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称,2016年12月29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著名国画大师许麟庐继承纠纷案作出“维持二中院作出的驳回许麟庐部分子女要求继承许麟庐遗产诉讼请求”的终审判决,涉及72件名人字画等标的额高达21亿元的
遗产继承纠纷案终审落槌。
许麟庐生前通过书面遗嘱将其所有财产留给妻子王龄文,但许麟庐与王龄文的部分子女不承认遗嘱真实性,要求
法定继承许麟庐所有遗产,双方争执不下。
该案经一审、二审,重审、再二审,历经4年之久。二中院重审认为,王龄文所提交遗嘱
符合法律规定的自书遗嘱形式要件,合法有效。王龄文除遗嘱外还提交了许麟庐与遗嘱合照的电子照片,而该照片经鉴定
未发现有技术修改的痕迹。在各方均认可的比对样本中,“许”字既有“讠”字旁的写法,也有“言”字旁的简写即
三点水的写法。根据一般常识,在书法创作中用不同名字、字体、写法署名落款名章均很常见,故许麟庐部分子女的质疑不成立。
此外,王龄文与许麟庐共同生活七十余年,遗嘱内容系许麟庐将财产留给
结发妻子,亦符合人之常情。许麟庐部分子女主张王龄文向法院提交的遗嘱系伪造,因其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法院不予采信。据此,驳回了许化夷等人要求继承许麟庐遗产的诉讼请求。
作品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