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
信托合同形式设立信托时,信托合同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信托目的;委托人、受托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围;信托财产的范围、种类及状况;信托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信托财产管理中风险的揭示和承担;信托财产的管理方式和受托人的经营权限;
信托利益的计算,向受益人交付信托利益的形式、方法;报酬的计算及支付;托财产税费的承担和其他费用的核算;信托期限和信托的终止;信托终止时
信托财产的归属;信托事务的报告;信托当事人的违约责任及纠纷解决方式;新
受托人的选任方式;信托当事人认为需要载明
利得财富的其他事项。以信托合同以外的其他书面文件设立信托时,书面文件的载明事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法定信托是指依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信托。这类信托一般存在于某些关于财产的特别法之中。在这种信托中,受托人身份由法律直接赋予,与信托的其他关系人或有关国家机关的意志无关。 这种信托在各国信托中比例很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