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求对象
需要运用行政诉讼证据证明的行政案件事实
行政诉讼证明对象是指需要运用行政诉讼证据证明的行政案件事实。由于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主要是针对某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这样,凡与之相关的事实,就成为行政诉讼的证明对象,
行政诉讼的对象
(1)实体法事实,即由行政法律规范规定的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关的事实,主要体现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有法律依据的事实,这是因为对于行政机关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某些规范性文件,法官并不一定知晓,这就要求行政机关提供相关的法律依据以证明其行为的合法性;
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具备法律规定的事实要件,如:因行政制裁引起的行政诉讼的证明对象为被制裁者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定制裁要件,因否决申请的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诉讼的证明对象为申请人是否具备获得某种许可、证件的法定条件等;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违反行政程序的事实,此乃“依法行政”的要求;
行政机关滥用职权的事实或超越职权的事实,基于这些事实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合法,对其证明后应予以撤销。
(2)程序法事实,即与行政诉讼程序有关的事实,主要体现为:有关当事人资格的事实、有关回避的事实、因不可抗拒的原因而延误诉讼期限的事实、违反法定程序的事实、需要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事实、其它诉讼程序事实等等。
(3)证据事实。证据本身需要查证或审查属实,只有同时具备关联性、真实性、合法性的证据才能成为定案证据,这一点毋庸置疑。
诉讼的时效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就强制义务人履行所承担的义务。而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护。值得注意的是,诉讼时效届满后,义务人虽可拒绝履行其义务,权利人请求权的行使仅发生障碍,权利本身及请求权并不消灭。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后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民事诉讼的对象
民事诉讼证明对象的定义:证明对象又称证明客体,是指证明主体运用一定的证明方法加以证明当事人之间存在争议的实体法律规范所确定的要件事实。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是指人民法院和诉讼参与人运用证据加以证明的案件事实。在民事诉讼中原告提出诉讼请求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被告对原告的诉讼请求答辨、反驳和提出反诉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第三人提出诉讼请求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以及人民法院认为需要用证据加以证明的其他事实,都是需要证据加以证明的。民事诉讼中证明对象的特征:1.证明对象的确定有赖于当事人提出的请求。2.证明对象是实体法律规范中的要件事实。3.证明对象是必须以证据进行证明的事实。4.证明对象与证明责任紧密联系。成为证明对象的三个条件:(1)该事实对于正确处理案件有法律意义,或者是实体法上的意义,或者是程序法上的意义;(2)双方当事人对该事实存在争议;(3)该事实不属于诉讼上的免证事实。需用证据证明的事实即证明对象:(1)当事人主张的有关实体权益的法律事实;(2)当事人主张的程序法律事实;(3)证据材料;(4)习惯、地方性法规(主要指非法院本地区的)和外国法;(5)特别经验规则,主要是指专门性的特殊行业的经验规则。无需举证证明的事实:(1)自然规律及定理;(2)当事人自认的事实: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3)众所周知的事实;(4)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5)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6)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7)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3-05-09 22:20
目录
概述
行政诉讼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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