话费有效期,是指预存的
话费本身对应的一个固定的有效期,它是从充值后拨打的第一个充值电话开始计算的期限,客户可以通过充值延长
有效期。有关话费有效期的争议曾一度成为人们的热议话题。2011年12月,国内三大
运营商均将取消手机话费有效期。
中国联通自2012年5月1日起,取消
预付费产品话费有效期。而对于无月租费或无月最低消费的预付费产品,用户可通过在营业厅或
中国联通网上营业厅变更套餐,选择无话费有效期限制的预付费产品,或每年免费申请一次延长100天的话费有效期。
名词解释
话费有效期定义
信资费问题长期困扰着消费者。其中有关话费
有效期的争议也一度成为生活中的热点话题。由于电信企业规定了话费有效期,许多用户都遇到了话费用不完、“过期作废”的难题。那么,是什么造成了话费的“过期作废”,又是什么导致了话费有效期的产生,这样的难题要如何解决,用户利益该如何保障,思考中,探寻着这一个个背后的答案……
充值卡有效期
手机充值卡的有效期一般分为充值卡有效期和话费有效期两种。充值卡有效期是指
话费充值入卡的截止日期,意思是进行充值操作的截止时间,逾期充值卡作废。
从2012年5月1日起,
中国联通新制作发行的一卡充充值卡(含电子卡)有效期统一为5年。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4月30日期间发行制作的未充值的一卡充,将由系统自动将有效期延长至5年。自2012年5月1日起,中国联通对2010年、2011年发行的尚未启用一卡充可在过期后的一年内,通过网上营业厅、10011一卡充充值热线、营业厅三种渠道直接充值至指定号码。
中国移动新发行充值卡有效期延长至5年,未到期的充值卡自动顺延3年有效期。
涉及法规
第2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
民事责任。
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合同法》第39条规定:采用
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
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信息产业部《关于治理当前电信服务热点问题的指导意见》:各电信业务经营者在为其发行的电信卡设定有效期时,应合理设定,并在卡面显著位置予以标明。
专家热议
针对“话费用不完”一现象持续报道并展开讨论,吸引逾千名读者参与其中。在手机运营商规定的有效期内用不完话费,却被迫不断充值导致话费淤积,如何才能解决被“有效期”所困的手机用户群体的难题,本报邀请了多名专家对这个问题进行了讨论。市消协相关人士也认为,电信企业应当以多种方式返还余额。
电信专家
业内专家
项立刚认为运营商这样做有合理性,“一方面对于用户来说,如果不加入各种套餐的话,单纯用4毛钱一分钟的标准来打电话其实很浪费钱,另一方面,如果充了一点钱就可以长期不用的话,确实会助长一些人占用号码资源或者倒卖。”
曾剑秋:个人认为取消它理论的意义大于实际的意义,第一个手机的卡分的很多的层次,比如说一百块钱的卡有五十块钱的,三十块钱的,二十块钱的甚至还有五块钱的手机卡,不同的面值可以满足用户的不同程度的需要。第二个方面有效期过了以后消费者只要办理一个手续,它就可以延期,不是说过期了就不能用了,或者是把卡里的钱给吃了,不是这么一回事,其实消费者是不用担心的。
“用户买卡充值之后,话费如何用、电话打不打本该是用户的消费自由。”
北京邮电大学教授、电信专家
阚凯力认为手机运营商规定“有效期”并不合理。“如果用户充了钱却不打电话,不用这个话费,按说才是最好的客户,或叫捐献者。”而情况是,企业“逼”着用户在指定期限内花掉话费。
阚凯力教授认为,解决“话费用不完”的核心在于取消“有效期”,“让话费无限期使用”。阚凯力说:“规定‘有效期’根源在于企业财务制度不合理。它只把用户购买充值卡或预存话费作为财务记账,当用户将其消费或余额作废,这笔预存款才转化为收入,所以企业在逼着用户花话费。”
社会学者
细分用户是人性化表现
北京大学社会学教授
夏学銮认为,手机运营商为通话频率低的用户群体规定话费使用时限,“是不负责任的”。“一方面造成浪费,一方面损害
企业品牌”。
夏学銮教授说:“企业应该细分目标群体,针对各个层次的消费人群,制订适合其消费水平的市场
营销方案,而不应该采用大众市场营销。服务周全到位,也是企业人性化的体现。”
法律人士
“有效期”合法不合理
手机运营商推出手机充值卡这一产品,且有权为其设置细则或限制。据北京世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范伯松解释,企业规定话费有效期的行为合法。“如果企业明示其产品有‘有效期’,消费者自愿购买这一产品,就意味着同时接受它附带的限制。”
范伯松律师以“餐馆禁带酒水”之争为例评价道,如果餐厅明确贴出“禁带”告示,消费者则必须遵守,“你可以做出选择,不在这里吃”。在市场作用下,想要规定“禁带酒水”的餐厅为留住客人也多不敢再执意坚持,而显然这一因果关系在手机运营商身上并不成立。范伯松认为,垄断性地位惯得这些企业敢于制定“
霸王条款”。“
行业垄断造成的体制惯性,使得这些企业不那么‘善于为消费者着想’。”
市消协
话费余额应增返还方式
市消协投诉与法律事务部主任
郎丹柯表示,中国移动、中国联通等仍属
垄断企业,按照消法的规定,理应完善话费余额的处理发式,如同意消费者用余额退现金或以其他多种方式返还。
郎丹柯表示,两家企业应该主动尊重消费者的选择权,增加话费余额的处理途径,如在营业网点接受余额退现金。郎丹柯还建议,两家公司还应推出面值更低如1元、5元的充值卡,或延长充值卡有效期等,以满足不同消费者的需求。
郎丹柯认为,如果手机话费余额到期不充值便作废,是严重的违法行为。服务的终止与卡内余额的归属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企业把它混淆一团,以服务到期就随意侵吞卡内余额,构成不当得利,逃避企业的义务。
制度取消
2011年12月24日,工信部指示,国内三大运营商均将全部取消手机话费有效期。
中国移动
2011年12月24日,
中国移动宣布,从2012年1月1日起,对新入网用户将不再推出设置话费有效期的产品。有“有效期限制”的存量用户,也将在2012年2季度后得到“松绑”。联通方面,拟年前推相关方案。原来有话费有效期的老用户,可以到营业厅办理“取消话费有效期“业务。
中国移动对
神州行客户的话费有效期做了相应调整,2012年3月29日后新入网的客户没有有效期,
停机保号费的规则与原非零月租卡客户一致。
2012年3月29日开始原非零月租卡客户统一取消有效期,并按规则收取5元/月的停机保号费。
中国联通
根据中国联通此前的公告,自2012年5月1日起,中国联通对所有在用的有月租或有低消的
预付费产品取消话费有效期限制。并不再推出带有话费有效期的预付费产品,使用原无月租(含无收取来显功能费)和低消的预付费产品的用户可以通过在联通自有营业厅进行实名登记,变更为无话费有效期的套餐产品。如不愿意转换套餐产品,用户也可在联通自有营业厅每年免费申请一次延长100天的话费有效期。
针对通信账户余额处理问题,自5月1日起,联通预付费用户可在办理销户时将通信账户余额全部转移至用户指定的其他本地中国联通号码。而对于后付费用户,则可以在办理销户的同时进行退费。
中国电信
中国电信此前公告,2012年6月1日前,对已预存话费并存在有效期限制的用户将推出取消预存话费有效期限制的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