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从秦、汉以来,历代法律都规定有此项原则。三国魏文帝黄初五年(224)令:“敢妄相告,以其罪罪之。”晋律张斐《律注》:“诬告谋反者反坐。”北魏律:“诸告事不实,以其罪罪之。”
《唐律·斗讼》诬告反坐条:“诸诬告人者,各反坐。”但是诬告品官使之受到除名处分的,判罪比反坐还要加重。例如告五品以上官在监管范围内盗绢一匹,如确是事实,应杖三十,除名;若是诬告,对诬告人就不是只得
杖罪,而要按被诬人五品官除名比徒三年的规定,反坐徒刑三年。
明、清律对诬告反坐定有加等办法:凡诬告人笞罪者,加所诬罪二等;流、徒、杖罪加所诬罪三等,各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另有损害赔偿规定。若所诬徒罪人已役,流罪人已配,虽经改正放回,验日于犯人名下追征用过路费给还;若曾经典卖田宅者,着落犯人备价取赎;因而致死随行有服亲属一人者,绞,将犯人财产一半,断付被诬之人(其被诬之人,致死亲属一人者,犯人虽处绞,仍令
备偿路费,取赎田宅,又将财产一半断付被诬之人养赡);至死罪所诬之人已决者,反坐以死(其被诬之人已经处决者,犯人虽坐
死罪,亦令备偿路费,取赎田宅,断付财产一半,养赡其家);未决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加役三年。
此外,明成祖永乐元年(1403)二月曾定《诬告法》:“凡诬告三四人者,杖一百、徒三年;五六人者,杖一百、流三千里;所诬重者,从重论;诬告十人以上者,凌迟处死,枭首其乡,家属迁化外。”
诬告人在被诬告人未受拷讯前,向审判官吏申述其所告事实虚假,撤回诬告,可以得到宽免。如唐律规定;除诬告他人死罪者外,诬告他人流罪以下罪,在被诬告人或有关证人未被拷掠前承认虚假的,可以减反坐罪一等;但是诬告期亲尊长、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及奴婢
部曲诬告主人的
期亲、外祖父母的,虽承认虚假也不减等。
控告别人犯罪不实,不是出于故意,不算
诬告,但也要受处罚。秦代对告不实的处罚比诬告轻。此后一直沿袭下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