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广告》是由周智光、
邹僧、
王振华创作,
王振华、
何军表演的相声,该作品于2003年1月31日在《
2003年中央电视台春节联欢晚会》上播出。
创作背景
1997年,为给全国第二届相声大赛推荐参赛节目,沈阳市文化局召集沈阳曲艺团举办了讨论笔会。当时沈阳剧目创作室的邹僧,推荐了利用业余时间创作的相声段子《夹心广告》。该段子征得邹僧同意,曲艺团将《夹心广告》交给作为相声创作人的演员周智光进行修改。当时,演员于琦也参加了修改,最终定稿为《说广告》。
2003年,想寻找好作品冲击央视春晚的王振华跟着冯巩去看了一场铁路文工团的演出。其中相声《说广告》引起了冯巩的注意。他觉得这个节目可以试试。随后,王振华找到了这个相声的原作者邹僧说明情况后,他自己重新修改了这个剧本,并找到冯巩的学生何军一起合作。
作品台词
角色介绍
参考资料
幕后花絮
获奖记录
参考资料
作品争议
相声《说广告》在2003年央视春晚亮相后,沈阳曲艺团以侵权为由,将相声创作人邹僧和王振华一同告上法庭。2003年12月16日,此案在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在当日的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委派了代理人参加庭审。沈阳曲艺团的诉讼理由为:《说广告》的著作权归曲艺团所有,创作人邹僧和相声演员王振华未经允许,将该段子转让给中国广播艺术团,侵犯了沈阳曲艺团的著作权。要求邹僧和王振华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赔偿6万元的损失。在法庭辩论中,《说广告》的著作权究竟归谁所有,是该案集中的焦点。沈阳曲艺团起诉称曲艺团向邹僧支付了稿费,并当庭提供了当时任副团长的陈连仲、演员周智光的书面证言及《说广告》获奖情况等证据,证明该相声段子著作权归曲艺团所有。而被告邹僧和王振华的代理律师在陈述和辩论中,否认了沈阳曲艺团的主体资格,指出著作权是作者本人的权利,沈阳曲艺团无权起诉。《说广告》是曲艺团对邹僧独创的《夹心广告》进行改动后产生的相声作品,没有周智光的创意和构思,不是再创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