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愿权,
公民就国家的政治措施或对个人的权利、利益维护,向国家有关机构表示愿望,请求国家为某种行为以创造人民的福祉,或不为某种行为以解除某种
弊端的权利。
保护请愿权有助于保障公民其他权利的行使,也有利于监督政府和其他
国家机关或公共团体的工作。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许多国家都将请愿权作为一项公民权在宪法和法律中加以规定。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在国际人权法上也得到承认并予以保障。在中国,请愿权行使的方式包括请愿必须在请愿书上登记请愿者姓名及住址、请求事项、理由和目的。请愿书呈递的对象包括政府立法部门、行政部门、司法部门和公共团体。凡符合法律规定的请愿,有关部门必须受理请愿书,切实予以处理,并给予请愿者明确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