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愿权
公民请求国家为某种行为以创造人民的福祉、或不为某种行为以解除某种弊端的权利
请愿权,公民就国家的政治措施或对个人的权利、利益维护,向国家有关机构表示愿望,请求国家为某种行为以创造人民的福祉,或不为某种行为以解除某种弊端的权利。
解释
保护请愿权有助于保障公民其他权利的行使,也有利于监督政府和其他国家机关或公共团体的工作。
请愿权最早出现于1689年英国的《权利法案》,该法案明文规定:“向国王请愿,乃臣民之权利,一切对此项请愿之判罚或控告,皆为非法。”
1791年的《美国宪法修正案》第1条规定:“国会不得制定剥夺人民向政府请愿的权利的法律。”
1919年德国《魏玛宪法》第126条规定:“德国人民有以书面形式向该管官署或议会请愿或控告之权利。此权利得由一人或多人行使之。”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许多国家都将请愿权作为一项公民权在宪法和法律中加以规定。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在国际人权法上也得到承认并予以保障。在中国,请愿权行使的方式包括请愿必须在请愿书上登记请愿者姓名及住址、请求事项、理由和目的。请愿书呈递的对象包括政府立法部门、行政部门、司法部门和公共团体。凡符合法律规定的请愿,有关部门必须受理请愿书,切实予以处理,并给予请愿者明确答复。
参考资料
请愿权.中国大百科全书.
最新修订时间:2023-12-18 2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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