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程管理体制是课程管理者开展课程管理活动的具体模式。主要包括:(1)集中课程管理体制。在教育行政实行中央集中管理的国家,义务教育阶段的课程(包括课程计划、课程标准、教科书等)主要由中央教育部统一编制或审定,地方和学校必须遵照执行,国家对课程拥有决定权,地方和学校只有执行权。法国是这类体制的代表。(2)分散课程管理体制。传统上属于
地方分权制的国家,其课程体制也往往是分散类型。(3)标准统一、管理分散课程管理体制。实际上是分散管理体制的补充和延伸。在很多国家,由某一层机构先确定课程的最低标准,然后由地方机构或学校根据标准决定本地、本校的课程设置。
分两种情况:一种是中央机构确定最低标准,地方可根据具体情况在此范围内决定地方的课程设置及实施,日本属于这种情况;另一种是某一地方管理层次,一般是省或州一级的教育行政机构制定最低标准,地方学区或学校再根据这一标准决定自己的课程,美国、德国、澳大利亚属于这种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