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再兴,男,(1962年3月-2010年9月30日),汉族,浙江临海人,1983年7月入党,1983年8月参加工作,中央党校研究生学历。曾任温州市瓯海区委书记。
人物履历
曾任温州市瓯海区委书记。
人物事件
一审开庭
2010年7月27日上午,备受关注的原浙江省温州瓯海区委书记谢再兴杀害情妇案在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剃着光头,身穿蓝色马甲的谢再兴出现在法庭上,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详细交待了与被害人从发生口角到最终将其杀害并分尸、抛尸的全过程。
杭州市检察院派出副检察长郭志平和公诉一处处长王玉碱出庭支持公诉。据杭州市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谢再兴在台州市三门县工作期间结识被害人邵颂乔,后两人交往渐密并发展为不正当男女关系。2006年3月,邵颂乔调来杭州工作并迁居杭州,此后二人仍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而据谢再兴今天在法庭上交待,将邵颂乔调至杭州,是方便两人今后的相处,在交往这些年里,彼此相处的很融洽,从来没有发生过争吵。
在出事前的一段时间,邵颂乔因双推双考竞聘单位副处一职失败,有人匿名以他老婆名义投诉称邵生活作风问题,一度情绪波动起伏,并再次提出与谢再兴分手。
2009年11月13日邵颂乔乘坐谢再兴浙CA0001皇冠车来杭州市西湖区世纪新城9幢2单元502室邵的住处。1月15日上午,谢跟邵说已与人约好要去临海,并将邵整理出他的东西拎至门口欲离开,邵前来拉他的手“要说个清楚”,谢一个甩手碰到邵的下巴,邵后退擦过桌子靠着墙,抱着身子慢慢蹲下去哭了,谢觉得自己手重了,就前去抱她。
因为靠门边怕外听见吵架,谢将邵拉至卧室,邵开始发脾气,声音高上去,因为房间的窗户都开着,谢再兴怕被邻居听到,就把邵颂乔往床上推,“以往她要是任性,抱抱她,哄哄她就行了,”可是邵说了句“你除了会打女人,还会什么?”情绪激动,声音越发尖锐,谢骑在邵的身上,用被子裹压邵颂乔身体,并采用捂嘴、扼颈等方式。
最终邵安静了下来,谢再兴以为邵“投降”了,便放开了她,去把窗户关好。回头跟邵说“别装了,”邵还是没出声,谢发现不对,用他知道的方式:掐人中、做人工呼吸,邵没反应,手脚软软的,已经死了。“当时心里很慌,脑子里一片空白。”据谢再兴交待,当时也曾准备将邵背去医院,但是考虑到去了医院人还是会死掉,这样也会对自己造成不利影响,便打消了这个念头。
为毁尸灭迹,谢再兴先用菜刀在卫生间内将邵颂乔的尸体肢解为头、双下肢及躯干四部分,后外出购得编织袋四只,将尸块分别装入袋中。谢再兴将包装好的尸块及邵颂乔随身物品等先后搬入轿车内驾车返回温州,车行至上山高速口打电话给他弟弟,要他准备准备钢板、铅丝,旁晚时分在临海他弟弟的厂里带上以上物品继续往温州,途中打电话给他的司机准备绳索等沉尸工具。谢再兴在获取工具后,又对已包装的尸块外固定钢板、套上蛇皮袋、捆绑绳索等进行再包裹,并于当晚将尸块全部抛入金丽温高速公路温州段梅岙大桥下的瓯江内,随后驾车返回温州。
此后的几个月内,谢再兴采用多种手段制造邵颂乔尚存人世的假象。邵颂乔家属发现异常后今年3月26日向杭州市公安机关报案,3月28日晚,浙江省纪委对其进行双规,3月30日,谢再兴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刑事拘留,4月5日被依法逮捕。5月24日,杭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谢再兴涉嫌故意杀人罪,移送杭州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杭州市检察院审查后认为,谢再兴故意杀人并分尸、抛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法提起公诉。
法庭上,谢再兴表述清晰,表示非常后悔,认罪服法。
二审开庭
2010年8月24日,谢再兴故意杀人(上诉)一案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从上午9点开始,11点30分结束,被害人邵颂乔的亲属、谢再兴亲属、媒体记者等40余人旁听了庭审。
杭州中院原判认定,谢再兴于2000年在浙江省三门县任职期间,与同在三门县任职的妇女邵颂乔结识,后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自此长期保持通奸关系。后邵颂乔于2006年3月被调至杭州市工作。
2009年11月15日,谢再兴因故与邵颂乔在邵位于杭州市西湖区世纪新城小区的住处发生争执,期间,谢再兴采用捂嘴、扼颈等手段,致邵颂乔当场死亡。之后,谢再兴将邵颂乔尸体肢解为四块,并将尸块全部抛入金丽温高速公路温州段梅岙大桥下的瓯江中。
庭审中,谢再兴及辩护人提出,谢并无杀人的直接故意,谢在纪委对其“双规”时主动交代了杀人的犯罪事实,侦查机关在谢主动交代下才找到被害人的尸块,应认定其有自首或坦白情节;谢有悔罪表现并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原判量刑过重,要求从轻处罚。
辩护人还提出,认定谢再兴故意杀死被害人仅有谢的供述,被害人死因尚不明确,本案证据未达到死刑案件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
出庭的浙江省检察院公诉人提出,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谢再兴在公安侦查阶段稳定供述采用捂嘴、扼颈等手段杀死被害人,其供述的杀人手段与物证检验报告等证据印证,谢称无意识扼颈显与日常生活经验法则不符,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谢再兴在最后的陈述中表示对不起组织,对不起被害人家属,对自己的行为深表悔恨。
判处死刑
2010年8月3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谢再兴死刑。
执行死刑
2010年9月30日下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命令,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谢再兴依法执行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