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朝平,男,作家。
四川平昌人,当过
老师,后来通过考试到达县监察局工作,再后来调进达州市
检察院,一直搞文字工作,曾写过多篇报告文学并获奖。 2010年8月19日,55岁的谢朝平被陕西渭南警方以涉嫌
非法经营罪从北京家中带走。9月1日,谢朝平的律师周泽证实谢朝平已被渭南市
临渭区公安分局以涉嫌非法经营罪刑事拘留。9月17日,陕西渭南检察机关对谢朝平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谢被取保候审。
人物简介
谢朝平,男,作家,
四川平昌人。他当过老师,后来通过考试到达县监察局工作,再后来调进达州市检察院。他一直搞文字工作,曾写过多篇报告文学并获奖。2005年,谢朝平办理提前离岗手续,应聘到
《检察日报》下属《方圆》杂志社当记者。
人物事迹
2006年,谢朝平从
渭南移民局工会主席李万民处获悉了三门峡遗民的历史遗留问题,并开始关注此问题。
2010年8月19日,55岁的谢朝平被陕西渭南警方以涉嫌非法经营罪从北京家中带走。9月1日,谢朝平的律师周泽证实谢朝平已被渭南市临渭区公安分局以涉嫌非法经营罪刑事拘留。
2010年12月17日获选《
南方人物周刊》
中国魅力50人----良知之魅。
家庭成员
女儿、谢朝平和李琼夫妇,儿子。
文学作品
采访三年自掏5万出书今年年初,谢朝平写成了10万字的报告文学《移民》,后改名《
大迁徙》,最终与《火花》杂志社下月刊编辑部谈妥,以该杂志2010年增刊的方式出版。
《火花》杂志由山西省文联主办,系全国百家社科核心期刊。杂志为半月刊,上半月的“大众文艺版”在太原由杂志社自身出版,下半月的“
文化创意产业”在北京出版,承包给北京名镇方志文化传播中心运作,该中心每年交给杂志社15万元承包费。
2010年5月,谢朝平与《火花》北京编辑部谈成出版条件,谢支付5万印务费用,以增刊方式付印1万册。
被捕缘由
2010年8月19日,被陕西渭南便衣警察从租住地石景山区鲁谷东里社区逮捕,带走时,警察口头留下一句“涉嫌非法经营”。所谓“非法经营”是因为谢朝平自费出版了1万本纪实文学《大迁徙》,那是谢朝平三年的采访成果,记录了三门峡遗民的一些历史遗留问题,渭南地区的移民是作品主角。
写书为何成为“非法经营”?8月30日,渭南市
临渭区公安分局法制科负责人在电话里称“不便多说”。
7名便衣警察入户抓人
今年6月辞去记者工作的谢朝平,租住在石景山区鲁谷东里社区。8月29日,其妻李琼说,8月19日下午5时许,有人敲门,自称是“人口普查的”,开门后她发现有7个穿便衣的人,确定租住者是谢朝平后,“他们冲上去擒住谢朝平,并戴上手铐。”李琼说,他们还念叨“找的就是谢朝平。”
此后,对方出示了警察证,四人是陕西渭南的,还有三个陪同的北京警察。随后的两小时,警方对该住所进行搜查,带走了谢朝平的书稿、笔记本电脑、录音笔和U盘。在谢朝平的要求下,警察列了一个查抄清单,但清单并未留下。
李琼说,她让警察出示拘传手续,警察最后口头说了句“涉嫌非法经营”。当晚8时许,谢朝平被带走。23日晚,谢朝平被带到北京西客站,坐火车被押到渭南。
警方:“非法经营”与出书有关
8月30日,谢朝平的律师周泽前往渭南市
临渭区公安分局法制科了解案情,答复是“涉嫌非法经营”,具体所指就是谢朝平今年5月出版的长篇纪实文学《大迁徙》。该书稿以上世纪50年代三门峡黄河大移民为背景,记录了那段历史。
谢朝平是四川平昌人,当过老师,后来通过考试到达县监察局工作,再后来调进达州市检察院,一直搞文字工作,
2005年,谢朝平办理提前离岗手续,应聘到《检察日报》下属《方圆》杂志社当记者。2006年,谢朝平从渭南移民局工会主席李万民处获悉了三门峡遗民的历史遗留问题,并开始关注此问题。李琼称,此后三年,谢朝平一有空就去陕西采访移民。采访的素材多了,谢朝平决定写书。
杂志社承认增刊不合程序
李万民称,付印时,谢朝平与其联系,打算“送”一些书给移民,并委托其在渭南城区找个地方存放。6月26日,书送到渭南。次日,渭南市文化稽查队以“杂志属非法出版物”为由,将其全部没收。与此同时,库区各县市政府还派出公安、乡镇干部和文化稽查队员从移民家里搜走《大迁徙》增刊。
渭南下辖华阴市的移民代表董生鑫称,其运回的4600多本《大迁徙》亦被华阴市文体局扣押。
此后,渭南市新闻出版部门和公安部门去山西,要求对书籍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他们先后找了省出版局和文联,闹得很厉害。”8月30日,《火花》杂志社社长王作忠称,出版部门最终发现此次增刊的不合程序之处。按照规定,出版单位无权擅自出版增刊,出增刊需逐级上报审批,但北京编辑部没有这么做。
《火花》杂志北京编辑部的执行社长魏丕植对此表示,“因为没有经验,所以没走审批程序。”
7月24日,
山西省新闻出版局通知《火花》杂志社,停止出版杂志的下半月刊。31日,山西省新闻出版局报刊处负责人称,此事还在调查中。
案件进展
案件经过
渭南“书案”的最新进展是,2010年9月13日据证实,陕西渭南临谓公安分局已提请检察院逮捕前记者、作家谢朝平。另据记者获得的消息,目前,检察院尚未作出批捕决定。此举意味着,撰写报告文学《大迁徙》的谢朝平,或将被以“非法经营罪”起诉。昨日,谢朝平家属委托的代理律师周泽向记者称,“离开临渭分局,愤懑!”
在13日申请要求会见谢朝平未果后,周泽也获悉了谢朝平被警方向
临渭区检察院批捕的消息。
据了解,目前,
临渭区检察院并未对谢朝平作出批捕的决定。而渭南警方一边,除了此前宣称在河北廊坊搜集有关谢朝平案的证据外,也在本月前往谢朝平的四川老家达州搜索谢朝平涉嫌违法的证据。
据谢朝平的代理律师周泽介绍,除了2010年9月13日试图会见的举动外,他分别在8月31日和9月6日两次前往看守所试图会见谢朝平。在9月6日的成功会见中,渭南警方全程进行监视和录像,据周泽透露,警方与周泽达成的会见条件是,代理律师不能向谢朝平透露关于该案的任何细节。
据周泽向介绍,拘押于看守所的谢朝平状态良好,周泽称,谢朝平相信自己没有任何问题。对于渭南警方的行为,周泽表示遗憾,“一个记者、一个作家,将自己反映民众疾苦、揭露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的作品予以出版,向他人发行,无论其是否通过合法印刷、出版机构印刷、出版,也无论其是否有营利的目的及是否获得利益,都不能以非法经营追责。”周泽说,“公民的言论、出版自由及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等权利的行使,对等的义务是不得损害他人的人格尊严,不得捏造事实和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而无其他。权利人有权通过任何不损害他人合法权利的方式,行使自己的权利,而无需问其目的。”
取保候审
2010年9月17日,陕西渭南检察机关对谢朝平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谢被取保候审,其妻李琼已赶往渭南。
各方关注
谢朝平被刑拘的消息经媒体报道后,也引发了法学界的关注。北京大学宪法学教授张千帆撰文称,渭南警方的做法不但侵犯了谢朝平的人身自由,这一行为也侵害了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利及公众的知情权。
2010年9月8日,得知谢朝平被刑拘的消息后,老记者、作家铁流也发起倡议,呼吁作家界和记者界有良知的人士行动起来“营救谢朝平”。铁流的倡议,目前获得了近百名人士响应,其中如国内知名学者杜光、茅于轼等人士均支持铁流的呼吁。
铁流在呼吁书中表示,“(渭南警方)严重违反国家法令法规,破坏安定团结,侵犯记者、作家写作正当权益的违法行为”。据记者了解,“渭南书案”已引起知识界高度关注。对于“渭南书案”,近百名人士联署的呼吁书要求:一、要求陕西渭南警方,立即无条件释放作家、记者谢朝平先生;二、要求
中共陕西省委和陕西省政府领导,以及纪检和司法部门,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和法律的处理;三、希望中共中央和国务院,立即组成专案小组,彻查三门峡库区移民的贪腐官员和严重违纪的失职人员。
事件影响
非法经营
非法经营罪,是指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自1998年12月23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第11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
出版、
印刷、
复制、
发行本解释第1条至第10条规定以外的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的
非法出版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25条第3款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依据该司法解释第12条的规定,个人经营数额在5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至3万元以上的,经营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500张(盒)以上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经营数额在15万元至30万元以上的,法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至10万元以上,经营
音像制品、
电子出版物1500张(盒)以上的,属非法经营行为“情节特别严重”。
该司法解释第13条规定,单位经营数额在15万元至30万元以上的,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经营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1500张(盒)以上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经营数额在50万元至100万元以上的,违法所得数额在15万元至30万元以上的,经营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5000张(盒)以上的,属非法经营行为“情节特别严重”。
2001年4月18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之“七十、非法经营案(刑法第225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出版、印刷、复制、发行
非法出版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15万元以上的;2、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5万元以上的;3、个人非法经营
报纸5000份或者期刊5000本或者图书2000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500张(盒)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报纸15000分或者期刊1500本或者图书5000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1500张(盒)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