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肃
湖南省衡阳市政协原副主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原副局长
谢肃,男,汉族,1965年8月生,湖南耒阳人,大学文化,1987年8月参加工作,2005年7月加入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曾任湖南省衡阳市政协副主席、民革衡阳市委主任委员(兼)、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人物履历
1985.09-1987.08 吉林财政学校基建财务与信用专业学生
1987.08-1989.07 吉林省一建公司三处成本员
1989.07-2000.02 耒阳市建设局城建股股长(1994.09-1996.07 长沙政治学院政治工作专业函授大专班学员)
2000.02-2002.05 耒阳市建设局局长助理(2001.08-2003.12 中央党校函授学院法律专业本科班学员)
2002.05-2003.01 耒阳市建设局副局长
2003.01-2003.05 耒阳市政协副主席(兼)、建设局副局长
2003.05-2010.06 耒阳市政协副主席(兼)、规划管理局局长
2010.06-2010.12 衡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副局长
2010.12-2015.04 衡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副局长,民革衡阳市委主任委员(兼)
2015.04-2017.01 民革衡阳市委主任委员(兼),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2017.01- 衡阳市政协副主席、民革衡阳市委主任委员(兼)、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人物事件
涉嫌违纪
2023年7月26日,据三湘风纪消息,衡阳市政协副主席谢肃涉嫌严重违法,接受湖南省监委监察调查。
开除公职
2023年12月,经湖南省委批准,湖南省监委对衡阳市政协原副主席、民革衡阳市委原主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原副局长谢肃严重违法问题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谢肃身为党外领导干部,把党外当法外,毫无法律规矩意识,贪欲膨胀,长期“靠规吃规”,与私营企业主勾肩搭背,将公权力异化为谋取个人私利的工具。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礼金;毫无组织观念,隐瞒不报个人有关事项,利用职权帮助他人晋升职务并收受财物;滥用规划审批权,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项目规划审批、划定用地红线等方面谋利,并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
谢肃严重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组织要求、廉洁要求、工作要求,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湖南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湖南省委批准,决定由湖南省监委给予谢肃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法所得;将其涉嫌受贿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决定逮捕
2024年2月,湖南省衡阳市政协原副主席、民革衡阳市委原主委、衡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原副局长谢肃(副厅级)涉嫌受贿一案,由湖南省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湖南省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对谢肃作出逮捕决定。
提起公诉
2024年3月,湖南省衡阳市政协原副主席、民革衡阳市委原主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原副局长谢肃(副厅级)涉嫌受贿罪一案,经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郴州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谢肃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郴州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谢肃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开庭审理
2024年4月18日,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衡阳市政协原副主席谢肃受贿一案。郴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0年5月至2023年7月,被告人谢肃利用担任耒阳市建设局局长助理、德泰隆新区开发建设指挥部办公室主任、耒阳市建设局副局长、耒阳市城乡建设规划局局长、衡阳市住建局副局长、衡阳市政协副主席等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规划审批、行政处罚、产品销售、职务提拔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他人非法收受上述单位和个人共计1231.7256万元,其中未遂220万元。
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谢肃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充分发表了意见,谢肃进行了最后陈述,当庭表示认罪、悔罪。庭审结束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一审获刑
2024年11月21日,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衡阳市政协原副主席谢肃受贿一案,对被告人谢肃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对谢肃受贿犯罪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0年5月至2023年7月,被告人谢肃利用担任耒阳市建设局局长助理、德泰隆新区开发建设指挥部办公室主任、耒阳市建设局副局长、耒阳市城乡建设规划局局长、衡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衡阳市政协副主席等职务上的便利,在规划审批、行政处罚、产品销售、职务提拔等事项上为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231万余元,其中未遂220万元。
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谢肃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谢肃部分受贿系未遂,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赃,对其依法可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最新修订时间:2024-11-24 1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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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
人物履历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