豁免制度是指在实践中,某些特定领域、特定事项或者特定情况下的垄断行为,尽管在形式上符合
反垄断法的禁止规定,但总体上看却有利于社会整体利益,因而将其从反垄断法的适用范围排除出去,这就是反垄断法的豁免制度。垄断行为被豁免并不是说垄断行为对竞争没有危害,而是他对竞争的危害被其所带来的福利抵消,可见豁免是利益权衡的结果,在“利大于弊”的情况下,将其排除使用反垄断法的禁止规定。
使用除外制度一般规定在反垄断法之中,是合法行为,不属于反垄断法调整范围,在立法阶段就受到保护。如我国《反垄断法》第55、56条规定,经营者依法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以及农业生产者及农村经济组织在农产品经营活动中实施的联合或者协同行为,不适用本法,即属于适用除外制度。而豁免制度虽然也规定在反垄断法之中,但它是违法行为,要适用反垄断法,只是由于其具有和理性,所以在司法阶段会得到承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