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主管委派制
主管子公司财务管理事务的控制方式
财务主管委派制是指母公司以集团最高管理当局的身份,通过行政任命的方式对子公司派出财务总监,进入子公司经营班子,主管子公司财务管理事务的一种控制方式。
理论基础
分、子公司的出现是现代企业发展的内在要求,同时也必然产生委托代理问题、随着母公司的枝繁叶茂,下属企业的管理直接决定母公司的生存发展,这些分、子公司的兴衰又与其经营者有着密切关系。那么母公司与其分、子公司的这些经营者之间的关系可以类似地看成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在这种委托——代理关系中, 由于母公司与分、子公司在利益目标?风险态度上并不完全一致,加之经济环境的不确定性,信息的非对称性,分、子公司经营者很容易为追求自身代理收益而不惜牺牲母公司的利益。因此,对经营者受托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必要的监督与约束,是降低代理成本,维护母公司利益的有效途径。
作为母公司, 对其下属分、子公司不但需要内部审计人员对财务信息进行验证,进行事后控制,更需要财务主管利用其自身的会计专业知识,对经营者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监督与控制。我国《会计法》规定, 会计具有核算与监督的职能。而会计职能在企业中发挥的质量好坏与财务主管息息相关。其实母公司与财务主管之间的关系也可以看成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母公司与财务主管之间的这种关系,是以母公司与经营者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为前提的,财务主管委派制的存在,为维系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提供了保障。
法律依据
《会计法》十分强调会计监督,除了规定各单位应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内部会计监督制度,还强调对本单位会计资料的外部监督检查,从而构建一个完整的,内外部相互配合的会计监督系统。
依法执行《会计法》应该鼓励推行财务主管委派制。首先,向分、子公司委派财务主管是针对现阶段国有企业改革, 防止资产流失,会计信息失真,确保母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的强有力监督制度,其目的是为了从会计专业角度对分、子公司经营者行为进行监督与控制?从实际情况来看,财务主管对于改善会计信息失真,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健全企业内部约束机制起到了很大作用。其次,财务主管委派制对分、子公司而言实质上是一种外部会计监督制度。我国会计法规定,会计人员具有核算和监督的职能,而在相当一部分企业,会计人员的监督职能未能得到充分发挥,主要原因是会计人员监督职能发挥的质量高低在一定程度上取决财务主管?财务主管受分、子公司的经营者领导,这时的会计监督是内部监督。而分、子公司财务主管由母公司委派则不同,财务主管经委派进入分、子公司董事会或监事会,属于分、子公司外部人员,避免了监督中的尴尬。因此,财务主管委派制可以说加强了母公司对分、子公司的外部监督。最后,财务主管委派制是对会计过程的监督,不仅可以提高会计监督的效果,进行实时控制,而且可以对经营者起到更大的监督约束作用。
《会计法》第4条明确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公司法》第50条规定:“经理对董事会负责”,并在行使职权中规定“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由此可以得出以下结论:要求单位负责人对法律负责,单位其他人员对单位负责人负责;财务负责人,总会计师及其他会计人员由单位负责人任用,属于企业内部人员;会计人员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以提供财务信息的形式服务并参与企业经营管理,他们在组织上,经济上依赖于经营者。可以认为,会计人员不具备监督经营者的职能。
以会计人员为监督主体的内部会计监督,主要是对企业内部经办人员行为的监督。尽管《会计法》规定,会计人员有权拒绝,纠正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纠正违反法律,制度规定的事项;有权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独立处置会计事务,这为会计人员履行会计责任提供了法律保护,对经营者有一定的约束作用。但是经济地位决定政治地位,要由企业内部会计人员来监督其领导——经营者,并不具备有效的操作可行性,使会计监督只能面临一种尴尬的局面。财务主管由母公司委派,属于企业外部人员,受母公司的直接领导,工资福利待遇由母公司决定,业绩考核和评价由母公司负责,与企业经营者之间不存在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在企业中具备完全的独立性。因而不存在受经理人控制的,与经理人“合谋”的动机,也不会处于受其胁迫的弱势地位。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3-04-20 1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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