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大检查有时亦称“财政大检查”或“财税大检查”。一般是由国务院统一发动和组织,有各级审计、财政税务银行、物价、工商等监督部门为主体,对所管辖的企事业单位的经济业务事项,依照国家法规进行的自我检查活动。它包括,企事业单位以自查为基础,按系统组织联审互查,进行重点复查,验收处理与整改建制等一系列工作。
以自查与联审互查为主要形式的财务大检查活动,始创于1952年的沈阳市铁西国营工厂区,后相继被中央财政部、监察部所肯定,并在全国各地相继推广。在审计机关成立之后,当常规性审计的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未趋成熟之前,作为政府审计和内部审计的补充,而以如何与审计财税等监督部门紧密配合为课题,应继续在理论与实践中探讨其前途。使之成为一种相辅相成,切实可行,并具有我国特色的、过渡性的经济监督形式和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