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专项支出,具体指财政部财监[2009]74号文中所确定的17类中央政府
公共投资资金,分别为:污水管网建设补助资金、重点病险小型水库治理资金、三河三湖及松花江污染防治资金、商贸流通
服务业发展资金、汽车下乡补助资金、农村环保资金、节能技术改造资金、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
小农水补助资金、扶贫资金、土地治理
项目资金、产业化项目资金、中央车购税
专项资金、灾后恢复重建资金、中央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资金、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等。
(二)其他
中央财政专项支出,主要为除上述所列资金以外的中央财政对地方的专项
转移支付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