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监察,是指国家财政部门对国家机关、国营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遵守财政制度、财经纪律情况进行的监督和检查。财政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监察制度的一个方面。与财政监督不同, 财政监察不是通过日常财政收支业务活动实施监督,而是利用行政手段来维护财经纪律,监督国家的财政制度的正确执行,同一切破坏财政制度,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作斗争。财政监察的对象包括财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和财政工作本身。
历史沿革
中国财政监察源起于秦代。秦始皇在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建立了御史监察制度,中央设御史大夫负责审查各郡上报的有关财政收支、钱粮出入等经济情况的报告,地方按三十六郡分设监察御史,直接监督检查地方的财政收支、钱粮出入等情况。
此后的各个朝代也设有类似的官位,并制定相应的监察制度,如隋、唐、宋、明等朝代的“审计”就执行财政监察任务。
中华民国时期,南京国民政府在监察院之下设审计部,各省设审计处,组成一个从中央到地方的纵横交错的全国性审计网,履行财政监察职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50年10月12日经政务院批准,在中央财政部设立专司财政监督检查职责的财政监察司,在地方各大区、省、市财政厅(局)设监察处,各地、市、县财政局设监察科(室),配备大批专职财政监察干部,形成一个较为完整的财政监察系统。
1958年,财政监察工作被错误地认为是阻碍经济发展的一项因素,全国财政监察机构自上而下相继被撤消。
1978年拨乱反正,经国务院批准恢复了财政监察工作。
1980年,为强化财政监督职能,维护财政纪律。国务院要求全国各地建立监察机构,并明确了财政监察的机构设置、人员配备、职责任务及有关政策性问题,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了财政监察制度。
主要职责
(1)监督检查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贯彻执行财政税收政策、法令、制度的情况和问题;
(2)办理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违反财政税收政策、法令、制度和财政纪律的案件;
(3)办理财政干部财会人员因认真贯彻执行财政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而遭受打击报复的案件;
(4)监督检查财政、财务部门和有关人员遵守财政政策、法令、制度的情况和问题,并根据发现的问题提出健全财政财务制度的建议;
(5)办理财政干部在工作中以权谋私、弄权渎职、违反财政政策、法令、制度的案件;
(6)受理对违反财政政策、法令、制度的举报事宜;
(7)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遵纪守法和为政清廉的宣传教育;
(8)对下级财政监察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基本形式
专业监督和群众监督是财政监察的两种基本形式,通常是两种形式相结合,以专业监督为主开展财政监察工作。
实现方法
财政监察主要是通过审查、检查两个手段来实现。它贯穿于财政工作组织收入、分配、调节,运用核算的全过程。按财政、财务各个环节的活动过程来划分,监察方法包括:事前监察、日常监察和事后监察。
事前监察
事前监察是指,在财政、财务收支活动开始前的监察。包括财政财务规章制度的制定是否合理合法;计划安排是否妥善;预算审批是否切实可行;资金分配是否有利于经济的发展。
日常监察
日常监察是指针对财政、财务收入、支出活动进行的监察。主要是检查参与财政、财务活动的单位和人员是否按财政规章制度办事,监督其遵守财政计划和财政纪律,防止制止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保障及时完成收支任务,促使其加强经济核算,节约开支,避免铺张浪费、挪用贪污。
事后监察
事后监察是指在财政、财务收支活动完成后的检查监督。着重考核各项收入是否合法;各项支出的资金来源是否正当;使用过程中各种手续是否完备;使用结果是否符合政策规定和原定的计划、方案,效益如何;分析执行好坏的原因,总结经验教训,找出改进财政、财务工作的办法,改善财政、财务管理。
性质类型
(1)执法检查,即对有关单位和人员执行财政、财务法令规章的情况所进行的正常业务检查,上述的事前、事中、事后监察检查都属于执法检查。
(2)专案检查,即对违法违纪的单位和人员立案检查,根据调查核实的材料,作出结论,定案处理。
主要机构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财政厅(局)设置财政监察处,地(市)级财政局有三分之二设置财政监察科,县(市)级财政局有二分之一设置财政监察股(室)或专职监察人员。
在人员配备上,除在各监察机构配备专职干部,积极有效地开展群众监督外,还聘请兼职监察人员参加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