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关闭
行政处罚
责令关闭是一种很重的行政处罚,即人民政府对于严重污染环境的企事业单位,依法作出决定,命令其关闭。适用于那些严重污染环境,并且经过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不能让其继续存在下去的企事业单位。
责令
中央
或省级
人民政府
直接管辖的企事业单位关闭,由省级人民政府决定;责令中央直接管辖的企事业单位关闭,还须报国务院批准。责任市、县或市、县以下人民政府管辖的企事业单位关闭,由市、县人民政府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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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时间:2022-05-13 1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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