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运输发票(Freight invoice)是发票类型的一种,例如代开票情形。
说明
一、纳税人外购货物(固定资产除外)支付运输费用而取得的运费结算单据;
二、纳税人销售应税货物而支付运输费用所取得的运费结算单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所规定的不并入销售额的代垫运费除外)。
使用范围
(1)自开票纳税人认定
①从事货物运输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和个体运输户不得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
②铁路运输、管道运输、国家海洋运输业务,装卸搬运以及公路、内河客运业务的纳税义务人,不需要进行自开票纳税人资格认定。
(2)代开票情形
代开发票归纳:
①不符合自开票规定的纳税人(承包、承租、挂靠、个体运输户);
②不需要办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
③取照后,办理税务登记前发生的运输业务;
④未办而补办税务登记之间发生的运输业务。
(3)代开票的开具要求
代开票时需要征收的税种:营业税、城建税、
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
(4)核定征收中的代开票问题
①按照《试行办法》的规定,对代开票纳税人实行
定期定额征收方法。凡核定的营业额低于当地确定的
营业税起征点的,不征收营业税;凡核定的营业额高于当地确定的营业税起征点的,代开发票时按规定征收税款。
②单位和个人利用自备车辆偶尔对外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可不进行定期定额管理,代开票时对其按次征税。
③代开票纳税人实行
定期定额征收方法时,为避免在代开票时按票征收发生重复征税,对代开票纳税人可采取以下征收方法:
a.在代开票时按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发票上注明的营业税应税收入按规定征收(代征)营业税、所得税及附加。
b.代开票纳税人采取按月还是按季结算,由省级地方税务局确定。
c.代开票纳税人在缴纳定额税款时,其在代开票时取得的税收完税凭证上注明的税款大于定额税款的,不再缴纳定额税款;完税凭证上注明的税款小于定额的,则补缴完税凭证上注明的税款与定额税款差额部分。
(5)货运发票的抵扣问题
①准予抵扣的货物运费金额是指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单位为代开票纳税人开具的货运发票上注明的运费、建设基金和现行规定允许抵扣的其他货物运输费用;装卸费、保险费和其他杂费不予抵扣。货运发票应当分别注明运费和杂费,对未分别注明,而合并注明为运杂费的不予抵扣。
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货物运输业发票,可以在自发票开具日90天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申报抵扣。
作废
对货运发票的作废的操作,《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67号)规定为“在填开和打印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并在废票全部联次监制章部位作剪口处理,在领购新票时交主管税务机关查验”。
纳税人需要注意的是,此项条款已经作废,在以后进行货运发票作废操作时要遵照新规定。本次《通知》规定,在开具货运发票的当月,发生取消运输合同、退回运费、开票有误等情形,开票方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通知》规定了作废发票必须数据处理和纸质处理同步,作废货运发票必须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以下简称货运发票税控系统)开票软件(包括自开票软件和代开票软件)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货运发票(含未打印货运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部联次监制章部位作剪口处理,在领购新票时交主管税务机关查验。
作废发票必须同时具有以下情形:
(1)收到退回发票联、抵扣联的时间未超过开票方开票的当月;
(2)开票方未进行税控盘(或传输盘)抄税且未记账;
(3)受票方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该纳税人未将抵扣联认证或认证结果为“
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指发票所列受票方纳税人识别号与申报认证企业的纳税人识别号不符)、“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指机打代码或号码与发票代码或号码不符)。不符合条件的,不得进行作废操作。
问题对策
近年来,利用虚假货物运输发票偷税的犯罪行为越来越多。货物运输发票涉及国民经济的各个角落,虚假货物运输发票大量泛滥,对国家税收和法制,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都会造成不可低估的危害和影响。
一、利用虚假货物运输发票偷税犯罪的主要特点
1.犯罪手段以制造和销售虚假货物运输发票为主。形式多为假票假开(无任何业务)、假票代开(将货款开为运费)、假票真开(有真实的货运业务)。以真实的货物运输发票进行虚开的相对较少。
2.涉及面广,受票企业集中。虚假货物运输发票涉及大多数县市区,接受虚假发票企业主要集中在用煤大户(如发电厂、钢铁厂、造纸厂、热电厂等)、经营煤炭的商贸企业,以及钢材、水泥等建材行业。
3.虚假发票注明的开票方式主要以税务机关代开为主。由于地税机关对自开票企业要求标准很高,1个县市区一般只有1户~2户企业自开货物运输发票,其他企业大都由地税机关代开货物运输发票。因此,不法分子多以编造地税机关代开形式开具虚假发票,非常具有隐蔽性和迷惑性。
4.对虚假货物运输发票源头的追查以及对不法分子的查处难度很大。不法分子往往利用电话、传真、短信、特快专递等形式进行联系和传递虚假发票,互相之间不见面,且发票提供者往往利用虚假身份进行作案。因此,查找虚假货物运输发票的开具者和提供者十分困难。
5.虚假货物运输发票的传递渠道多种多样。一是供货单位和个人提供,并负责运输。二是配货站提供。受票单位销售货物需要配货站联系车辆,配货站同时提供发票。三是承运车辆司机提供。司机在支取运输费用时,直接向雇用他的受票单位提供发票。四是
货运代理公司提供。一些受票单位的运输业务找货运代理公司负责办理,货运代理公司为受票单位运输货物,并同时提供发票。五是通过邮件直接提供。不法分子与配货站、运输公司或受票企业通过电话联系,商定好发票开具内容,将开具的发票通过特快专递投寄,然后收取一定比例的代开手续费。
二、虚假货物运输发票泛滥的原因
虚假货物运输发票大量存在,除不法分子受利益驱动的主观原因外,还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从政策角度看,货物运输发票的管理体制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导致税务机关在管理和检查中存在困难。货物运输业没有纳入增值税管理范围,导致货物运输发票一票多能。它既是营业税征收的主要依据,又是增值税抵扣的凭据,而税率各不相同,计算方法迥异。货物运输发票由国税、地税两个部门管理,造成管理上的脱节。地税部门负责货物运输发票的印制、发售、使用,但并不负责运费抵扣事项的审核;国税部门对货物运输发票的版面设计、代码编制、防伪标识等不了解,在对货物运输发票进行审核抵扣时,很难辨别发票的真假。货物运输发票种类多,规格不一,更增加了对货物运输发票的审核难度。同时,由于国税部门不对货物运输发票实施日常管理,也难以及时发现货物运输发票开具使用中的问题,无法从源头上加强监控管理。
从税收征管方面看,货物运输发票信息比对系统存在一定的问题。如最近某地查处的虚假货物运输发票开具企业中,有5个经证实是虚假企业,经协查他们没有在当地地税部门办理税务登记。所开具的发票,从理论上分析,由于只有国税局采集的抵扣联信息,没有地税局采集的申报信息,比对结果应为“缺联票” (缺地税局信息),但从比对结果信息看,“缺联票”信息中并无上述5个单位,证明比对信息存在不完整等问题。另外,货物运输发票协查取证难。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国税部门对存在疑点的货物运输发票需要向地税部门发出协查请求,并得到地税部门的协查证明。由于这一问题涉及两个部门,协查的时效性很难保证。
三、完善货物运输发票管理的对策
对利用虚假货物运输发票偷税犯罪的行为,在进行查处和打击的同时,更重要的是完善税收政策和加强税收征管。
1.将货物运输业纳入增值税应税项目。无论是从增值税的原理上看,还是从国外的实践经验上看,货物运输都应该作为增值税的应税劳务。将货物运输业纳入增值税应税项目后,发票的开具、抵扣都可以统一由国税机关管理,这样既保证增值税链条的完整,避免重复征税,又有利于货物运输发票的统一有效管理。
2.完善货物运输发票信息比对系统。地税部门应确保货物运输发票存根联信息采集的完整和及时,并按规定及时上传。
国家税务总局对国税、地税部门采集上传的信息应及时进行比对,并全面反馈比对结果。基层国税部门接到比对结果后,及时按规定进行处理。建立一种能够有效发现虚假货物运输发票的长效机制,将货物运输发票纳入与
增值税专用发票类似的交叉稽核系统。
3.加强对货物运输发票抵扣的审核管理。在纳税人进行申报抵扣税款时,
基层管理人员要加强对货物运输发票的审核分析,从中发现问题。对一些票面存在问题的发票和数额较大的发票要严格审核,并及时进行协查。对运输费用与经营规模明显不符的企业,要深入实地核查。对运输费用占当期销售收入、外购货物价值比重较大的特定行业、特定纳税人取得的货物运输发票,必须进行实事求是的分析测算,确定所列运输费用是否合理,凡运费明显偏高又无正当理由的,或者取得的货物运输发票不符合现行规定的,要从严执行税法规定,不得
抵扣进项税额。
4.加强对配货站的营运业务管理和税收管理。大量虚假发票是通过配货站提供的,建议相关职能部门(特别是地税、公安、交通等部门)尽快规范配货行业,建立严格的业务登记档案和联网司机车辆档案,堵塞虚假货物运输发票的流通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