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物,是指由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的归其所有的不动产、动产或权利。是供质权所设定的标的物。以动产最为常见。包括法律不禁止转让的一切动产及其孳息、从物、添附物、赔偿金等。作为质物的权利则指所有权以外的可以让与的财产权,包括债权、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以及股东权等。质物必须以可让与为其条件。禁止流转物和不可让与的人身权等不能成为质物。质物可分为不动产质、动产质和权利质。质权人占有质物并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可就质物优先受到清偿并且还依法定或约定获得质物的孳息。质权人同时也负有一定的义务。质权人应妥善保管质物,对因其过错造成的质物的损坏或灭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在出质期间,质权人一般不得使用质物。出租质物或转质均须事先征得出质人的同意。债务人履行义务后即致质权消灭。质权人应将质物返还给出质人。
权利质的质物则为所有权以外的可让与的财产权。如
债权、
专利权、
商标权和
著作权等无体财产权及股东权(出质股票)。须具有可让与性,无论是不动产,动产还是权利出质均须在主体间让渡。故法律禁止流转的物及不可转让的权利如人身权等不能成为质物,质权人有占有质物并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就质物优先受偿的权利;还可以依法或依约定获得质物上的孳息。
同时,质权人有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对因过错造成质物毁损或灭失的,要承担赔偿责任。除保管所必要者外,质权人使用出租质物或转质均须事先经出质人同意。因债务人履行导致质权消灭时,质权人负有返还质物给出质人的义务,我国法律没有质权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