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0号《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质量缺陷,是指
房屋建筑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合同的约定。”
处理方式
1.质量缺陷的处理方式
1)质量缺陷处于萌芽状态时:质量指标开始下降,出现有个别的与质量标准稍有偏离的检测数据,出现少量的不影响产品合格检验,但应处理修补的质量缺陷,如混凝土表面的麻面,小面积蜂窝等。这时应及时召开质量问题分析会,采取措施纠正,扭转质量下降的趋势。
2)质量缺陷正在发生时:若正在发生质量缺陷,或已经出现质量缺陷,应暂停施工。待采取保证施工质量的有效措施,并对缺陷进行了正确的补救处理后复工。
3)当质量缺陷发生在某道工序或单项工程完工以后,而且质量缺陷的存在将对下道工序或分项工程产生质量影响时,应返工处理。
判定方法
2. 质量缺陷的判定方法
1)凭目测检查。
2)无法以目测方法对质量缺陷做出准确判断,应进行实际检验测试,并依此结果认定质量缺陷。
3)当质量缺陷被认定,而且质量缺陷的严重程度将影响工程安全时,应邀请设计单位进行现场诊断或验算,以决定采取处理措施。
修补方法
3. 质量缺陷的修补
1)任何质量缺陷的修补,应制定修补方案及方法。
2)修补措施及方法应不降低质量控制指标和验收标准,并应是技术规范允许的或是行业公认的良好工程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