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罪共犯
法学术语
贪污共同犯罪,是指两个以上具备贪污罪主体资格的人,利用职务便利,或者具备贪污罪主体资格的人,不具备贪污罪主体资格的人利用其中具备贪污罪主体资格的人 的职务便利,共同故意实施贪污犯罪行为。这里的“具备贪污罪主体资格的人”,是指可以独立构成贪污罪的主体,包括
刑法
第93条中的
国家工作人员
、以国家工 作人员论的人员,以及受
国家机关
、国有公司、企业、
事业单位
、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包括人员
这里所说的国家工作人员具体包括四种人员:
情况
我们认为,贪污共同犯罪根据其主体身份的不同可以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参考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
.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2020-12-26
最新修订时间:2024-05-26 0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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