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面积包括购房
套内建筑面积(实得建筑面积)及应合理分摊的
公用面积。房屋登记部门须按照建设部于1995年9月发布的《
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测算
房产面积,该计算面积应与商品房购销合同中约定的面积一致,并作为颁发房屋所有权证的核准面积。其中应分摊的建筑面积及分摊原则,房地产商在房屋建成之后申请房屋产权初始登记时,必须写出书面说明,并经房产登记机关核准。房地产商依此计算出公用面积分摊系数,并将其分摊到各单元套内。
选择方法
选择购房面积应考虑哪些因素呢?
一、购房目的
购房如果主要是为了社交活动和居住,购买面积应在100平方米以上。如果只是为了居住和学习,面积可以按人口来计算。
二、考虑近期家庭可能发生的变化
如家庭中可能增加的人口,是临时居住,还是长久居住,是否有出国、女儿出嫁等居住人口减少情况,是供老人居住,还是年轻人使用等等。
三、对自己的收支情况精心打算
对自己今后的收入、房价增长等情况有自己的判断。对尚缺的资金缺口,可采用借款、贷款、分期付款等形式进行购房付款。
一概有多少钱就购多大面积房屋的做法,是不明智的,应该做到有目的、有计划,考虑会发生的可能变化,以争取最优惠房款和自己的购房面积的协调统一。
纠纷及原因
(一)涉及房屋面积有关概念的纠纷。在房地产市场上,通常会出现设计面积、建筑面积、销售面积、使用面积、居住面积、公用面积、暂测面积、实测面积、合同约定建筑面积、产权登记建筑面积等概念。这些概念之间,既有密切联系,也存在较大区别。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对它们予以明确区分,切忌含糊其辞。但由于目前
商品房买卖合同大都采用房产商提供的格式合同,一些房产商乘机在合同中对有关的概念不作明确表述,蓄意含混使用。如在合同中把各种不同的面积笼统、概括地表述为房屋面积;或者在不得不使用特定概念时,有意用彼概念替代此概念。而在合同履行阶段,房产商则又按照对自己最为有利的概念来履行义务,使购房者的利益受到损害。引起房屋面积概念纠纷的根本原因,是由于房屋面积管理政出多门、概念含糊、条文与现实脱节。曾有人统计,从国家到地方,目前各部门有关商品房面积的文件多达13份,涉及设计、建造到销售、发证以及售后服务等诸多环节,各职能部门大多从自己运用的角度出发制定相应政策法规。由于管理操作有交叉,从房屋建设到销售,各个不同阶段计算面积时采用不同文件作依据,因此难免会有矛盾和不协调之处。另外,房屋面积有关概念含糊不清的问题也比较突出,如在各部门制定的政策中,对公共部分的名称界定上分别使用了“公用”、“共用”、“共有”等不同称谓,这在发生纠纷时就很容易成为问题的焦点。
(二)公用面积分摊引起的纠纷。住宅的公用面积是指住宅楼内为住户出入方便,正常交往,保障生活所设置的公共走廊、楼梯、电梯间、水箱间等所占面积的总和。在房地产市场上,通常把公用面积计入销售建筑面积分摊给购房者,这部分面积称为公摊面积。而在购房合同面积纠纷中,公摊面积是最有争议的。房产商对购房者的欺诈是引起公摊面积纠纷的主要原因。房产商的欺诈行为主要表现在:增加公用建筑的内容,将原本没有或不该列入的建筑列为公摊范围;在不增加公用建筑数量的前提下,将测量面积人为加大;调高公摊系数,在不改变实测公摊面积的前提下,增加每户的公摊面积;在履行合同时房产商擅自变更公用建筑分摊部位,或诡称增加了公用建筑要求购房者补款,或暗中减少公用建筑而不相应减少购房者的预交款。有的房产商甚至对同一块地方,既分摊又出租,搞“一女两嫁”。
(三)垃圾面积纠纷。所谓垃圾面积,是指在总使用面积中购房者无法利用的部分。由于它的存在,不仅增加了购房者的付款负担,而且形成了事实上的严重浪费,因而也易于产生纠纷。垃圾面积的产生,可能缘于
房屋设计不合理,也可能缘于开发商有意而为。一般而言,房屋内的以下地方最容易产生垃圾面积:1、走廊。套内设计不当的过道面积,可能会达5一l0平方米。按现在设计的过道宽度,除了走路,基本上没有什么用途。2、进深。进深增加,往往会使户型面积相应扩大,如果增加的面积可以利用,就无可厚非,但一般而言,70%的可能性增加的是垃圾面积,因为这样会造成客厅和餐厅面宽和进深比例的失调。3、阳台。现在的户型设计,一般每户都有面积不小的阳台。好的设计将阳台功能细分成阳光室、观景平、服务阳台等等,而在不好的设计中,阳台是增加进深的办法之一,而且不太引人注意。4、卫生间。卫生间的好用程度与面积大小并不是成正比关系,而与管道井、通风井、入口开门位置等关系极大,如果设计不当,一味求大,这里也会有几平方米的垃圾面积。
(四)面积出入纠纷。面积出入纠纷是指房产商交给购房者房屋实际实用面积与合同不符,发生建筑面积的增加或减少,因损害购房者利益而引发的纠纷。以下几种情况极易引起面积出入纠纷:一是应付购房款不变,总建筑面积、套内面积、公摊面积同比减少。此时,房产商或者隐瞒建筑面积减少的事实,或者在不能隐瞒时,拒绝购房者的退房退款要求,或者在购房者未要求退房时拒绝返还面积减少部分的房价款;二是公摊面积不变,总建筑面积、套内面积减少,房产商拒绝返还减少部分的房价款;三是总建筑面积不变,套内面积减少,公摊面积增加;四是套内面积不变,总建筑面积、公摊面积增加;五是套内面积减少,总建筑面积增加、公摊面积增加(第三、四、五等三种情况也是引起公摊面积纠纷的原因);六是
总建筑面积、套内面积、公摊面积同比增加。在出现第四、五、六三种情况时,房产商不问青红皂白,强行要求购房者补足增加部分的房价款,从而引发纠纷。七是当房屋面积存在出入时,在误差面积对应价款的处理上产生纠纷。
(五)当面积纠纷产生后,在确定解决争议的方法上产生新的纠纷。购房合同中,购房者较容易忽略“解决争议的方法”条款,对该条款常常未予约定或约定不明。以致合同纠纷产生后,当事人之间在选择争议解诀方法上又发生新的纠纷。目时,也由于房屋面积管理政出多门,在应由哪个部门裁决面积纠纷的问题上,购房者无所适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