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河北商会是2010年成立的商会,是由河北籍企事业单位,在贵州独资或合资兴办生产、商贸、旅游及其他等行业组成。
商会简介
冀黔一家亲,同处一片天、冀黔两省人心相接、
文脉相通。自古以来,两省频繁的人文、
经济、
文化交流
绵延不绝。经过严谨周密的筹建工作贵州省河北商会在中共贵州省委、省政府的关心支持下,在省民政厅、商务厅的指导帮助下,于2011年3月正式成立,并在贵州省招商促进局的领导下展开工作。
贵州河北商会本着为政府
服务、为社会服务、为会员创造价值为经济建设做出应有贡献 开展经贸研讨、组织展览、开展咨询、培训人才、招商引资、项目投资、信息交流、组织会员经贸考察,团结全体会员充分发挥贵州与河北工商界交流的桥梁作用,广泛开展经贸交流活动,使河北企业家在贵州这个第二故乡如鱼得水,不断壮大实力。燕赵大地、英才挤挤,商会热情号召在黔河北籍企业家发扬、敢冒风险、爱拼会赢、精诚团结、豪爽义气、恋祖爱乡,”的河北精神,为促进两地的经济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欢迎在黔河北籍人士踊跃入会、建言献策、共谋发展。
商会宗旨:团结、诚信、感恩、服务、发展。
愿景;打造新型服务化商会
使命;为政府、为社会、为会员创造价值为经济建设做出应有贡献。
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团体名称:贵州省河北商会
英文译名:From the group name: guizhou hebei chamber of commerce
缩写:abbreviation
第二条:贵州省河北商会性质:是由河北籍企事业单位,在贵州独资或合资兴办生产、商贸、旅游及其他等行业组成。适应合作和发展需要,在政府职能部门统一指导协调下,在贵州投资兴业的各行各业,不同所有制在黔冀商企业自愿参加全省性商会组织。属于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中介和协调机构,具有社团法人资格。
第三条 宗旨:坚决拥护党的领导、遵守宪法、遵守国家和贵州各项法律和政策,遵守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坚持为企业服务,为政府服务;团结在贵州河北籍企业,积极响应国家号召,参与西部大开发。积极参与贵州经济建设,促进黔冀两地经济文化交流与发展。公开公正透明,全心全意为在黔冀商企业服务。密切企业与政府联系,维护在黔冀商企业合法权益。引导在黔冀商企业守法经营,自觉维护正常市场经济秩序,树立良好冀商企业形象。本着自愿互助、共同发展原则。促进北部和西部城市的商品、资金、技术、物资和先进经营理念交流。为促进黔冀两省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作贡献。
第四条 贵州省河北商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贵州省商务厅业务指导。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贵州省民政厅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与加入本会的企业,没有行政和经济隶属关系,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
第六条 贵州省河北商会办公地点设在:贵州省贵阳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贵州省河北商会业务范围(主要任务)
(一)组织会员学习和宣传,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加强引导企业与政府联系,搭建良好桥梁作用。
(二)开展黔冀两省经济技术贸易交流,促进两省经济发展。发挥桥梁作用互惠合作,协助两省有关单位开展招商引资工作。
(三)团结会员,及时反应会员困难、意见和要求,帮助会员排忧解难,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四)承担“行业”自律职能、引导会员诚信为本,守法经营,树立“信用河北”良好形象。
(五)积极参与和开展社会公益等各种社会活动,全面打造“冀商品牌”。
(六)加强联谊广交朋友,为会员提供经济、技术、信息、生产、管理、融资、法律等调查咨询服务。收集信息、研究政策、统计数据、分析行情、行业交流、人员培训、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七)帮助河北企业做好在贵州投资合作项目。建立与国内外及港澳台商会或企业联系沟通,在引进落实资金,项目技术上为会员牵线搭桥服务。
(八)开展各种专业培训,帮助会员提高经济管理防范水平。
(九)办好贵州省河北商会经济实体、会刊。
(十)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工作任务。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贵州省河北商会;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贵州投资者必须是,原籍为河北省自然人或是在河北省注册登记的法人。
(二)必须在贵州省内,从事工商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的单位,企业有良好信誉,热心商会组织和社会公益活动。
(三)自愿提出入会申请、积极拥护商会章程,自觉参加商会各种活动,自觉遵守商会各种规章制度。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申请人填写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同意方可通过。
(三)由常务理事会授权机构签发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本会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享受商会提供各项服务。
(三)参加商会组织各项活动。
(四)向商会反应意见和要求,对商会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享有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商会章程。
(二)执行决议或规定。
(三)完成商会交办各项工作任务。
(四)维护商会团结和合法权益。
(五)按规定按时交纳交费。
(六)向商会反应真实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商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若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商会组织活动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或违法乱纪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半数以上通过,予以除名,收回会员证。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设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职权是:
(一)决定本会工作方针和工作任务。
(二)制定和修改章程。
(三)有权选举和罢免理事以上成员(会长)。
(四)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本会重大事项。
(六)表彰奖励优秀会员和先进工作者。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会议一次。每届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贵州省商务厅审查,并经贵州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理事会推选会长一人、常务副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常务理事若干人。
第十九条 理事会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选举或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讨论制定工作目标、任务、工作方针、计划并监督实施。
(六)讨论提出重大问题决策意见。
(七)审议并通过每年财务预算和年终决算。
(八)聘请名誉会长、顾问、法律顾问。
(九)决定会员吸收和除名。
(十)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十一)决定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十二)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三)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四)决定其它重大事宜,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提议。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采取通迅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中的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为提高商会日常办事效率,本会建立会长办公会制度,每季度召开一次,需要时也可临时召开办公会,由会长主持。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监事会监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参加,主要研究突发重要事项。
第二十五条 为加强本会内部监督机制,特设立发起人监事会。设监事会监事长一人、监事会副监事一人。监事会监事长和副监事长任期五年。监事会、监事会正、副监事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指导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各部门工作。对损害商会利益,严重不称职领导成员,有权提议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讨论。有权提议罢免和追究责任。
(二)监督本会财务管理,发现问题有权对本会开支情况进行内部审计。
第二十六条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热情服务能为大家付出做贡献。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三次通知不到者,以后不再通知。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秘书长。
第二十七条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经理事会选举通过,报上级业务主管单位贵州省商务厅审查,并经贵州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会长最多可以连任两届。
第二十八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需由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贵州省商务厅审查和贵州省民政厅批准同意方可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参与有关重要活动。
第三十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或秘书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五)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并分管专项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及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服务,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监督。本会收支情况每年须向理事会汇报一次,并向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通报后,报贵州省商务厅备案。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离任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资产,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企事业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四十条 本会章程修改,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章程,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15日内,经贵州省商务厅审查同意并报贵州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贵州省商务厅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贵州省商务厅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贵州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剩余财产,在贵州省商务厅和贵州省民政厅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办人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二0一一年一月十八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贵州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