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文化和旅游局
贵阳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贵阳市文化和旅游局是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县级,加挂贵阳市广播电视局牌子(以下简称市文化和旅游局)。
主要职责
(一)研究拟订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政策措施,起草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
(二)统筹规划文化事业、文化产业、旅游业和广播电视业发展,拟订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推进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体制机制改革。
(三)贯彻落实党的宣传方针政策,拟订广播电视、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管理的政策措施,加强广播电视阵地管理,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和创作导向。
(四)促进文化和旅游领域的对外开放,指导、管理文化和旅游对外交流合作和宣传推广工作,组织文化和旅游整体形象推广,组织指导大型文化和旅游活动,制定旅游市场开发战略并组织实施,打造旅游城市品牌。指导、推动航旅、铁旅、高速路网旅游协同发展。负责航线旅游产品线路、铁路旅游产品线路的开发培育。指导国内(含港澳台地区)、国际旅游航线、包机、专列的开发培育等相关工作。
(五)指导、管理文艺事业,指导艺术创作生产,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艺作品,推动各门类艺术、各艺术品种发展。
(六)负责公共文化事业发展,推进文化和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深入实施文化惠民工程,统筹推进基本公共文化标准化、均等化;指导重点文化旅游设施建设;组织实施广播电视公共服务公益工程和公益活动,指导监督广播电视基础设施建设。
(七)统筹推进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领域大数据应用和科技创新发展,推进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行业信息化、标准化建设。
(八)负责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普及、弘扬和振兴。
(九)统筹规划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产业,依法拟订产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经批准后组织实施;组织实施文化和旅游资源普查、挖掘、保护和利用工作,促进文化和旅游产业发展。
(十)指导、推动文化和旅游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协调、推动重点旅游项目的招商引资工作,统筹协调旅游商品开发、推介工作,促进文化和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和中高端消费。
(十一)统筹推进生态旅游、城市旅游、乡村旅游发展,统筹推进全域旅游,推进文化旅游扶贫开发工作,参与乡村振兴战略,协调推进“世界旅游名城”建设工作
(十二)指导文化和旅游市场发展,对文化和旅游市场经营行为、安全进行行业监管,依法规范文化和旅游市场秩序,指导推动文化和旅游企业质量管理与品牌培育,推进文化和旅游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和信用体系建设。组织协调文化旅游行业标准化工作。按照权限承担星级饭店、避暑度假精品酒店、民宿等住宿业等级评定、标准化建设和管理、提升工作。
(十三)指导全市文化和旅游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组织查处全市性、跨区域文化、文物、出版、广播电视、电影、旅游市场的违法行为,督查督办大案要案,组织开展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维护市场秩序。
(十四)拟订文物和博物馆事业发展规划,协调和指导文物保护、博物馆工作,推进文物和博物馆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负责文物和博物馆监督管理。推进文物和博物馆信息化、标准化建设和文物保护科技成果转化。
(十五)结合部门职责,做好军民融合、扶贫开发等相关工作;加大科技投入,提高科技创新能力,为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提供保障;负责本部门、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按规定做好大数据发展应用和政务数据资源管理相关工作,依法促进部门政务数据资源规范管理、共享和开放。
(十六)完成市委、市政府、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广播电视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七)职责调整。
1.将原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市版权局)除新闻出版管理和电影管理以外的职责、原市旅游产业发展委员会的职责整合划入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广播电视局)。
2.将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广播电视局)所属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职能收回机关,涉及其他机构编制调整事项另行规定。
(十八)职能转变。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大力实施高水平对外开放、加快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战略和打造以生态为特色的世界旅游名城目标,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和工作导向,发挥生态优势、大数据先发优势,加快推进文化旅游产业融合发展,健全完善公共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服务体系,壮大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产业,促进行业实体经济发展,提升服务质量,打造文化旅游品牌,发挥文化和旅游带动作用,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
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组织协调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业务工作,督促重大事项的落实;组织协调机关重大会议、重大活动;组织起草综合性材料、重要文件;承担文秘、信息、政务公开(含政务网站管理)、目标绩效、信访、维稳、机要保密、档案、后勤、资产管理等工作;负责人大、政协建议提案、领导重要批示件督办工作;做好扶贫开发相关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工作,指导所属单位离退休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草拟全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相关政策,组织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协调和组织政策调研工作,牵头重大课题调查和研究;承担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领域体制机制综合性改革工作;牵头依法行政工作,承担法治政府建设工作,开展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承担行政决策、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行政复议、应诉和其他法律性工作;牵头做好执法监督、行政审批改革的相关的工作;指导监督文化和旅游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依法组织草拟文化和旅游市场经营场所、服务、设施、产品业态的行业标准,经批准后监督实施。
(三)人事处(机关党委办公室)。负责全市文化和旅游人才队伍建设;承担机关、所属事业单位的干部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工作;承担文化艺术相关系列职称申报工作;指导文化和旅游学校共建和行业职业教育工作;组织指导从业人员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培训。承担机关党委日常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党群工作。
(四)财务处。按照相关财经制度对市级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预算内外资金进行收支管理和核算;承担相关财务资金管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监督、指导机关和所属单位政府采购工作;监督、指导机关和所属预算单位财政资金绩效评价工作;协助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发展基金项目申报。
(五)艺术处。拟订全市音乐、舞蹈、戏曲、戏剧、美术等文艺事业发展专项规划、艺术科研规划和扶持政策并组织实施;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艺作品和文艺院团;推动各门类艺术、各艺术品种发展;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市性艺术展演、展览以及重大文艺活动;指导艺术人才培养工作。
(六)产业发展处。拟订文化、旅游、广播电视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促进全市文化产业相关门类和旅游产业业态发展;推动文化和旅游产业投融资体系建设,承担相关产业发展基金、产业扶持等项目申报;承担文化旅游招商引资工作;促进文化、旅游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统筹推进城市、乡村文化旅游产业发展;指导乡村文化旅游、休闲度假旅游资源开发、产品建设,推动乡村旅游标准化建设及提升工作;协调推进乡村振兴战略涉及文化旅游的相关工作;承担市旅游产业发展大会的组织协调工作;承担文化旅游、广播电视军民融合相关工作。
(七)交流合作推广处。依法草拟全市文化和旅游对外交流合作政策,经批准后组织实施;拟订旅游市场推广战略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文化和旅游宣传推广活动;承担文化和旅游市场开发工作;承担跨区域旅游合作,指导文化和旅游企业对外合作与交流;承担政府、民间及国际组织在文化和旅游领域交流合作相关事务;推动航旅、铁旅、高速路网旅游协同发展,负责航线旅游产品线路、铁路旅游产品线路的开发培育。指导国内(含港澳台地区)、国际旅游航线、包机、专列的开发培育等相关工作。
(八)公共服务处。草拟全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公共服务政策及公共文化事业发展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承担公共文化服务和旅游公共服务的指导、协调和推动工作;草拟文化和旅游公共服务标准,经批准后监督实施;指导全市公共文化旅游设施配套建设;指导群众文化、少数民族文化、未成年人文化和老年人文化工作;指导图书馆、文化馆事业和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指导旅游集散体系、咨询服务、旅游基础设施等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和公共服务设施管理工作。
(九)市场监督管理处。依法草拟全市文化和旅游市场政策和发展专项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对全市文化和旅游市场经营行为进行行业监管,负责行业安全工作的综合协调、监督管理和应急救援以及行业禁毒、扫黑除恶等有关工作;承担文化和旅游行业精神文明和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组织实施文化旅游行业标准化工作;按照权限承担旅行社(国内游和入境游)的审批工作;按照权限承担星级饭店、避暑度假精品酒店、民宿等住宿业等级评定和管理工作;监管文化和旅游市场服务质量,指导服务质量提升;承担全市导游人员服务管理工作;承担指导旅游保险、行业协会相关工作。
(十)规划开发处。负责拟订全市文化和旅游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全市文化和旅游资源普查、规划、开发和保护;按照权限承担国家A级旅游景区创建、评定和管理工作;指导重点旅游区域、目的地、线路的规划;指导文化和旅游产品创新及开发体系建设;指导国家级、省级重点基层文化和旅游设施建设;指导文化旅游产业园区、景区、城市旅游综合体、基地等项目建设。
(十一)科技发展处。依法草拟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科技创新发展政策、规划、行业标准,经批准后组织实施;组织开展文化和旅游信息化技术应用工作;利用大数据开展文化和旅游公共服务相关工作;承担科技创新和政府数据资源管理、数据共享以及部门内部网络建设、网络安全等信息技术相关工作;推进旅游景区、文物和博物馆信息化建设,推进文物保护科技成果转化;指导公共数字文化和古籍保护工作;推进广播电视与新媒体新技术新业态创新融合发展;负责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监管和技术保障,指导和组织实施农村广播电视工程;监督广播电视技术质量,指导广播电视技术计量检测和技术成果应用转化工作;指导、推进广播电视公共服务标准化、均等化并实施监督。
(十二)运行监测处。承担全市文化旅游经济运行的监测、调度、考核及绩效评价,协调解决经济运行中的有关问题;承担假日旅游市场调度、信息统计报送工作,对综合经济指标数据进行监督管理;承担全市文化、旅游、广播电视相关数据的统计和分析工作,并进行研判。
(十三)消费促进处。指导、推进文化旅游领域中高端消费发展;负责草拟文化旅游消费促进政策措施,统筹协调文化旅游消费品尤其是特色文化旅游商品开发创新推介等工作。指导和推进生态旅游、全域旅游及休闲度假旅游体系建设,承担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旅游度假区等品牌创建相关工作;指导、策划、协调、组织重大文化和旅游活动;指导、协调全市品茗业发展相关工作;承担贵阳市清理和规范庆典、研讨会论坛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四)文物处。拟订全市文物和博物馆事业发展规划,依法起草文物保护地方性法规政策,经批准后监督实施;协调指导文物保护、博物馆工作;推进文物和博物馆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按照市政府安排承担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及世界文化遗产申报的具体工作和保护、监督管理工作;协调指导文物执法相关工作、社会文物和文物安全管理工作;指导文物保护利用与文化旅游融合发展;承担红色文化旅游相关工作;开展革命遗址保护利用工作。
(十五)非物质文化遗产处。草拟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政策和专项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组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利用工作;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记录、确认和建立名录工作;组织开展传统工艺振兴、基础设施建设工作;组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和传播工作;指导非物质文化遗产、工艺美术研究开发工作。
(十六)传媒管理处。草拟广播电视发展规划、政策和行业标准,经批准后监督实施;指导、协调广播电视重大宣传活动及重大突发事件报道和应急播报;指导广播电视节目创作生产与监测;指导、监管电视理论文献片、电视纪录片、电视动画片等电视节目的创作生产和播出;承担广播电视节目的进口、收录和管理工作;承担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节目制作机构、节目传送机构、有线电视付费频道、移动数字电视业务的监督管理工作;草拟广播电视节目评价政策,经批准后组织实施;承担文化和旅游新闻宣传工作;负责全市文化旅游形象宣传、新闻宣传、新闻口径和新闻发布;统筹协调媒体联络和重要新闻报道工作;负责全市文化旅游对外媒体宣传及广告制作发布;负责文化旅游宣传品的设计制作工作;负责官方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平台的业务指导工作。
(十七)网络视听节目管理处。依法草拟网络视听发展规划、政策和行业标准,经批准后监督实施。指导信息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的发展和宣传;负责信息网络视听节目(含IP电视网络广播电视、手机视听节目)服务业等的开办与撤销的审查报批和内容监管;监管卫星电视接收设施及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的接收;协调查处非法开展网络视听节目服务行为。
直属机构
人员编制
贵阳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广播电视局)机关行政编制 59 名。设局长 1 名,副局长 3名;科级领导职数 18 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将原贵阳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市版权局)、原贵阳市旅游产业发展委员会所属事业单位调整为贵阳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广播电视局)管理。贵阳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广播电视局)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现任领导
参考资料
直属机构.贵阳市人民政府.
最新修订时间:2024-03-19 1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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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