贸易报复是指两国之间发生
贸易争端时,一国为迫使另一国改变其
对外贸易政策,而采取的一种报复性的
经济手段。贸易报复实质上是一种贸易制裁手段,它主要是出于经济上的目的,以进口抵制的方式迫使被报复国取消贸易保护政策,来打开国内市场。国际间的贸易报复主要是通过关税和
非关税壁垒进行的,如征收关税、进口配额、许可证制等等。其中加征高额关税是最主要和最直接的一种方式。现如今随着
世贸组织的抵制关税和
非关税措施,很多国家都改征
进口附加税的方式,如反倾销和反补贴税。
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一方面加深了世界经济的融合度,使各国经济相互依存与相互依赖关系加强,另一方面也加剧了各国之间的冲突与摩擦。随着国际间摩擦和冲突的加剧,为了维护各自的国家利益,一些国家,尤其是,以美、欧、日为代表的发达国家,开始倾向于使用贸易报复手段来解决国际经贸领域的争端和冲突,动则扬言报复、
制裁。贸易报复与反报复的发生影响了各国之间正常的经贸合作与发展,已经成为制约国际间经贸健康发展的重要障碍。贸易报复,贸易报复的经历是惨淡的。报复手段大多表现为增加关税。例如,
美国每年对价值数亿美元的欧洲进口货物课以100%的惩罚性关税。这是为了向欧盟施压,迫使其解除对美国的激素加工牛肉的进口禁令。1998年,
世贸组织(World Trade Organisation)裁定,该举措违反了其相关规定。为了报复,欧盟从2004年3月对美国实施报复性关税,每月提高一个百分点,一年下来可能影响价值高达40亿美元的美国进口货物。通过这种关税增长,欧盟希望促使美国国会废除美国的外国销售公司税。这个税法2002年被(
世贸组织)裁定为非法。
国际社会对贸易报复是否具有合法性,存在很大的争议。有的学者认为贸易报复迫使他国让渡了部分经济主权,是一种不合法的
经济行为,但是我们确实可以从法律体系中找到贸易报复的合法性依据。贸易报复在某些国家的外贸法律制度中有着明确的规定,如美国贸易法中著名的301条款,该条款就授予了美国总统有对影响美国商业的一切不合理、不正当的进口限制进行报复的权力。在国际法制层面,WTO有着“经济联合国”的称谓,它规范着世界货物贸易总额的90%以上的货物贸易活动以及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保护措施。根据
WTO《关于争端解决的规则与程序的谅解》(以下简称《谅解》)的规定,贸易报复只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就具有了合法性。
WTO体制下的贸易报复应遵循以下先决条件:(1)违法成员的有关行为仍出于非法状态。即专家组或上诉机构裁定有关成员方未遵守对其适用的协议,因而产生了对另一成员利益的丧失或减损,而违法成员在一定的“合理时间”(reasonableperiod of time)内并未履行DSB的建议或裁决。(2)争端当事方未在“合理时间”到期后的20天内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补偿协议。(3)请求报复成员(申诉方)获得DSU的授权,而报复的方式也要视报复的作用和效果而定,报复的程度也应当等于其利益丧失或减损的程度。另外,贸易报复只是一种临时措施,在违法措施已被撤销、被诉方对申诉方所受的利益损害提供了解决方法、争端当事方达成了相互满意的解决方法的情况下,报复措施应当被终止。可见,当WTO的成员间发生争端时,当事方应按照《谅解》的规定寻求争端的妥善解决,任何单边的、未经授权的报复性措施是WTO体制所禁止的。值得我们注意的是,《谅解》并没有直接使用“报复”一词,而是使用这一术语——“中止对有关成员实施适用协定项下的减让或其他义务”。
尽管WTO为解决成员之间的贸易争端,建立了一套较为完整的争端解决机制,并以贸易报复手段作为最后的保障。但是
WTO争端解决机制程序旨在解决成员之间的争端,要赋予本国私人请求本国政府对另一国家进行贸易报复的权利,仍然需要国内立法。因此,美、欧等国,相继在国内法中设计了贸易报复制度,以寻求通过国内救济方式,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利益,并将国内的贸易报复制度和WTO的争端解决程序较好的衔接起来,建立起符合WTO规则的贸易报复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