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是管理和组织全市质量、计量、标准化和特种设备工作的政府职能部门,是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的行政执法机关。贺州市质监局是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的直属机构,为正处级行政单位。
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和实施国家、自治区有关质量技术监督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在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辖区内的质量技术监督和行政执法工作。
(二)负责本行政辖区内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负责产品质量仲裁的检验、鉴定;负责生产领域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属于生产环节引起的产品质量问题。
(三)贯彻落实《质量振兴纲要》。实施提高质量水平的发展规划和意见,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经验和方法。推进“名牌战略”的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负责组织重大产品质量事故的调查。依法负责防伪技术产品推广应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协助管理本辖区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
(四)负责本辖区标准化工作。负责企业标准备案;监督标准的贯彻执行;推行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管理本辖区组织机构代码和商品条码工作。
(五)负责本辖区计量工作。推行国家法宝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建立和管理本辖区计量标准、标准物质;实施量值传递和计量器具的强制检定;规范和监督商品量的计量行为。
(六)协助管理和监督本辖区质量认证认可工作。监督、管理质量认证机构、认证咨询机构和认证、咨询人员,协调与监督实行强制性管理的安全认证。依法监督管理本级质量检验机构,对与质量技术监督相关的社会中介组织实行资格认可和监督管理。
(七)负责本辖区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客运架空索道、游乐设施及防爆电器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对锅炉、压力容器及有关特种设备实施进出口监督检查。
(八)拟订、实施本辖区质量技术监督事业发展规划。协调各行业的质量技术监督工作;负责质量技术监督科技工作;负责质量技术监督的宣传、教育、培训、信息工作;实施相关专业的职业资格工作。管理下属单位,指导挂靠的学会、协会工作。
(九)协助管理和指导本辖区质量技术监督系统的组织、纪检监察、劳动人事、思想政治教育、党建、工青妇、机构编制、经费、资产、计划、审计等工作。
(十)依法承担本辖区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工作,受理本辖区涉及计量、标准化、产品质量等问题的投诉及举报。
(十一)承办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当地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1) 负责局机关日常政务运转和协调工作;
(2) 制定工作制度、计划并负责监督检查;
(3) 负责局领导指示和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工作;
(4)起草综合性文件、局长讲话、汇报材料及其他全局性材料;
(5) 负责会议组织、公文审核、文电处理、机要档案、秘书事务、政务信息、接待及联络工作;
(6)管理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
(7)负责表彰奖励工作;
(8)承担局新闻发布工作;
(9) 管理和组织宣传报道及期刊出版工作;
(10)负责机要交换、文件收发、文书打印和报刊征订、发放等工作;
(11)负责本单位机关效能建设和招商引资工作。
(12) 负责本系统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及国家公务员、事业单位和挂靠单位工作人员的管理工作;
(13) 负责本系统干部的考核以及人事、劳动工资工作;
(14)管理本系统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技术等级考核、评定工作;
(15)研究拟定本系统
财务管理制度,监督管理本系统的国有资产;
(16)负责本系统日常财务、会计管理和综合统计工作;统一管理本系统各项经费、装备、
行政性收费和罚款票据;
(17)负责局机关办公设备和办公用品的购置、维修、维护、保管、发放工作;
(18)负责局机关车辆的调度、维修保养及安全管理工作;
(19)负责局机关大院、办公大楼的爱卫工作和绿化、美化工作;
(20)负责局机关大院、办公楼门卫值班保卫工作
(21)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质量科
(1)对本辖区质量管理工作进行指导。
(2)组织贯彻实施自治区关于质量振兴的政策措施,组织研究并提出提高质量水平的规划和意见,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经验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
(3)组织实施奖励制度,推进名牌战略,协调建立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
(4)负责组织重大产品质量事故的调查并提出整改意见;
(5)监督管理工业产品(食品)生产许可证工作;
(6)负责产品认证、体系认证的管理工作,负责认证咨询机构和内审员管理工作;
(7)负责对本辖区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规划、设置,并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8)对各类相关的中介机构实行监督指导。
(9) 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计量科
(1)组织实施计量法律、法规和规章,负责推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2)管理和监督计量标准和标准物质;
(3)组织实施自治区计量检定系统表、检定规程和计量技术规范;组织辖区量值传递、计量检定人员考核,依法监督管理计量器具;
(4)规范市场计量行为,负责商品量的计量管理,组织计量仲裁检定和组织实施计量器具的强制检定;
(5)规范计量校准机构和为社会公正检验、计量服务机构;负责计量器具制造、修理、许可证的发放、安装计量器具资格审查、销售计量器具登记备案工作;
(6)组织对本辖区内企业的计量确认和监督管理工作。
(7) 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标准化科
(1)监督、管理本辖区标准化工作。
(2)组织实施标准化法律、法规和规章;
(3)管理企业标准备案;
(4)组织重要标准的宣传、贯彻、实施,并对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5)组织和指导、认可企业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6)组织和指导辖区开展标准化信息、组织管理机构代码和商品条码、工业、农业、服务、信息、技术、进口产品、能源等标准化工作。
(7)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五)法规监督科
(1)管理和协调本辖区产品质量监督和行政执法工作。
(2)组织实施产品质量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生产领域的产品质量实施监督检查,对各行业、专业和地方实施的产品质量检查依法进行统一管理和协调;
(3)管理质量仲裁检验鉴定工作;
(4)受理和处理产品质量、计量、标准等方面的投诉;
(5)组织、协调查处假冒伪劣违法行为以及标准、计量、质量违法行为,组织查处辖区相关案件及大案、要案,组织审理相关案件;
(6)研究拟定本辖区质量技术监督系统规范性文件起草和申报工作;指导本系统的行政执法工作;
(7)组织实施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负责行政复议及由行政案件引起诉讼的应诉工作。
(8)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六)安全监察科
(1)管理辖区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客运架空索道、游艺机和游乐设施及防爆电器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
(2)组织实施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3)负责对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架空索道、游艺机、游乐设施、厂内机动车辆、防爆电器等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改造等环节和进出口的质量监督、安全监察、资格审查和证照管理工作;
(4)对有关事故进行统计分析和调查处理;
(5)管理相关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以及安装机构和安装人员、维修人员、操作人员的资格考核工作
(6)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七)纪检监察室
(1)检查全市质监系统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当地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中的问题;
(2)受理对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
(3)调查处理全市质监系统、国家公务员和市局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
(4)受理国家公务员和市局任命的其他人员不服主管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决定的申诉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由监察室受理的申诉;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监察室履行的其他职责。
(6)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九)食品生产监管科
(1)负责辖区食品、
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及化妆品生产加工环节质量安全和卫生监督管理;
(2)组织实施生产许可、强制检验等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建立专项监督抽查、定检制度;
(3)组织专项抽查,应对食品质量安全卫生突发事件,建立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预警及
快速反应机制,实施质量安全监督员和强制检验人员的考核和发证工作;
(4)负责辖区内食品、
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及化妆品等产品检验的监督管理工作等。
所获荣誉
2011年12月,获得
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授予的“第三批全国文明单位”荣誉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