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正喜
河北徐水县抗日英雄
贾正喜(1921年-2022年12月10日),男,汉族,原名贾正,出生于河北徐水县,敌后武工队抗日老英雄,是纪实小说《敌后武工队》中贾政的原型。
人物经历
1921年四月初十,贾正喜出生。
1933年,贾正喜13岁丧父。
1936年,贾正喜16岁打长工。
1937年,抚养贾正喜的姑姑遇害。
1938年,18岁的贾正喜参军,同年,光荣地加入中国共产党,参加了冀中军分区第九分区18团。
1942年,贾正喜被编入敌后武工队。当时冯志是小队长,贾正喜是副队长。敌后武工队活动在完县(顺平)、阜平、唐县、博野、清苑等县,贾正喜带领他的队员们,智斗松田、智杀侯扒皮、奇袭南关火车站、巧夺黄庄、火烧梁家桥,东闾打死“哈巴狗”等斗智斗勇的事迹。
1946年在天津的一次战斗中,贾正身负重伤,此后不久,全国解放,贾正就作为革命伤残军人留在故乡河北徐水县老家。为了表达他对祖国解放的激动心情,他为自己改名为贾正喜。从民兵连长、大队长、村长、支书到王村管委会主任。
2022年12月10日上午,贾正喜因病医治无效在河北保定家中逝世,享年102岁。
人物事件
贾正喜是纪实小说《敌后武工队》中贾政的原型。1958年,由原敌后武工队长冯志撰写的纪实小说《敌后武工队》正式出版,其中以真实姓名出现的战斗英雄“豁牙”贾正也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在过去的50年中,每到重大节日,附近的学校部队就会请他去做演讲,介绍当年敌后武工队奋勇杀敌的英雄事迹。虽然早已离开了战火纷飞的战场,离开了情同手足的战友,但贾正喜依旧生活在敌后武工队的光荣之中,这让他倍感欣慰。
1999年北影将《敌后武工队》改编制作成20集电视连续剧,贾正喜专门跑了一趟县城,购买了一套新《敌后武工队》的光碟,贾正喜很快就找到了问题,原来保定电视台刚刚播放的电视剧《敌后武工队》,剧中主要人物豁牙贾正英勇牺牲了。
从县城回来,贾正喜气得吃不下睡不着,大年三十就一下子病倒了。去医院又打针又吃药,花了好几千元病情才稍有好转。在病床上躺了半个多月,贾正喜脑子却没有休息,一直想着如何才能证明自己的身份,挽回名誉损失。
能够证明他身份的小说《敌后武工队》的作者冯志先生已经去世,贾正喜就与冯志的遗孀苑沙取得了联系,并得到了苑沙写来的一个证明:冯志写的《敌后武工队》中的贾正就是贾正喜,战斗中并没有武工队员牺牲。改编后的电视剧反映贾正被炸死,纯属子虚乌有。
为了使证明材料更加翔实,贾正喜除了拿到苑沙的证明之外,还先后赶到东北、石家庄、北京等地,找到杨寿增、马金池等原敌后武工队战友,请他们证明自己就是小说中的贾正。倔强的贾正喜不顾年迈体弱,找到了北京电影制片厂。然而北京电影厂了解了贾正喜的想法后,认为他在小题大做。这让贾正喜既伤心又气愤。
2000年,贾正喜老人提起诉讼,状告北影、录像公司和保定电视台名誉侵权。
2001年,保定电视台重播电视剧《敌后武工队》,各种对贾正喜的议论在当地再次掀起高潮,这位倔强的老人再也忍无可忍。
当年秋季,他就一纸诉状告到法院,要求北京电影制片厂等三家被告停止侵权,停止电视剧的播放,在河北的主要媒体上刊登道歉声明,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且赔偿经济和精神损失100万元。
2004年3月24日,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认为《敌后武工队》是反映燕赵儿女深入敌后浴血奋战的真实故事。北影将其改编制作成20集电视连续剧,在场面上给人的印象是贾正在与日寇战斗中牺牲,其结果与事实不符,有失实之处,在贾正喜所在地影响很大,给贾本人造成了精神上很大的痛苦,北影、录像公司是以盈利为目的,客观上造成了贾正喜名誉下降和精神上的损害,其行为和贾正喜的损害结果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因此,北影和录像公司对贾正喜的损害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004年9月8日,这起名誉权纠纷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了二审开庭。贾正喜及二审代理人参加了庭审,电视制作公司没有到庭。在法庭上,贾正喜方与北京电影制片厂和保定电视台三方就是否侵权进行了激烈的辩论。
贾正喜的代理人律师认为:《敌后武工队》剧来源于小说《敌后武工队》,作者冯志所写的是一部纪实性作品,并在序言中指出“《敌后武工队》如果说是我写的,倒不如说是我记录下来更恰当;书中的人物都是我熟悉的人物,有的是我的上级,有的是我的战友。”《敌后武工队》剧也向公众宣布,这是一部“反映燕赵儿女深入敌后浴血奋战的真实故事”。剧中的贾正绝非是一个抗日英雄的“浓缩体”,而是无论在小说还是电视剧中均有独立名称和形象的人物,具有现实及艺术层面的唯一性、独立性、持续性。
北影厂以剧本改编的方式捏造贾正牺牲的事实,并通过各地电视台,以最为广泛的电视传媒方式向广大观众传播,其行为直接违反了《民法通则》第101条“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的规定,构成了对贾正喜名誉权的侵害。作为一部特殊的红色经典电视剧,拍摄单位熟知并认真体会原著情节,了解敌后武工队基本的战斗事实,是拍摄前必需的工作,也是对拍摄单位最基本的要求。“文学创作是自由的,但表达自由的方式是有限度的,应当以不侵害他人的利益为限。民族精神的弘扬不应以牺牲个人的名誉权作为代价。”
此后,河北省高院专程前往徐水县大因乡王村,看望了贾正喜老人,以法院的名义郑重向村民证实:贾正喜就是当年的抗日英雄贾正。
最新修订时间:2023-02-10 1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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