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1月9日,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
经济合同诈骗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第5条对公安机关在办案过程中脏款赃物的处理作了如下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利用
经济合同诈骗案件,在尚未立案前,不得冻结款项、扣押物品。 行为人进行诈骗犯罪活动,案发后扣押、冻结在案的财物及其
孳息,应当发还给被害人;如果权属不明确的,可按照被害人被骗款物占扣押、冻结在案的财物及其孳息总额的比例发还被害人。行为人将诈骗财物已用于归还债务、货款或者其他经济活动的,如果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属恶意取得,应当予以追缴;如属
善意取得,则不再追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