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主义法制,是指资本主义法律和制度的简称。资本主义国家按照资产阶级民主原则创制法律,并依法实现其统治的一种方式。这种意义上的法制有的学者称为资本主义法治,是资产阶级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并严格依法行使其国家权力,进行国家管理的一种原则。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提出法治主义的主张,在资产阶级取得政权以后,体现在他们的宪法中,并确立为法制原则。如1789年法国的《人权宣言》第五条规定:法律仅有权禁止有害于社会的行为。凡未经法律禁止的行为即不得受到阻碍,而且任何人都不得被迫从事法律所未规定的行为。确立这一原则是为了确认和保障资产阶级的民主和自由,确立和保障资产阶级统治权力,维护资本主义制度。
确立
与专横非法、肆意妄为相对立的依法治理、依法办事的思想,早在奴隶制、封建制时期,就有一些思想家提出过,然而开始把依法治理意义上的法制同民主、宪政紧密联系起来的是人民。人民在反对封建制的斗争中,提出了民主、宪政、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要求制定体现人民意志的
宪法和法律,并要求依法治理,以铲除专制特权,确认人民的经济、政治等项
权利和自由。例如17世纪英国的
J.洛克
随着
民主革命的胜利,思想家所提出的治理国家的法制原则,体现在最早的一批宪法和宪法性文件中。例如,法国《人权宣言》规定:“凡未经法律禁止的行为即不得受到妨碍,而且任何人都不得被迫从事法律所未规定的行为”(第5条);“法律对于所有的人,无论是施行保护或处罚都是一样的。在法律面前,所有的公民都是平等的”(第6条);“除非在法律所规定的情况下并按照法律所指示的手续,不得控告、逮捕或拘留任何人”(第7条);“除非根据在犯法前已经制定和公布的且系依法施行的法律以外,不得处罚任何人”(第8条)。法制的确立,具有历史进步意义。
基本观点
法学家们在一系列著作中曾对法治理念有过比较初步但很深入的分析:法治不属于一个国家的上层建筑,不是由一个社会的经济基础以及其他社会条件决定的;与之相伴的法治观点是抽象的理论、普遍的真理,不是对西方近现代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什么回应,是对西方国家的法治实践一种理论总结,同时会随着社会的变化而发展。
(一)促使法治理念形成的最重要社会因素是市场经济的兴起和扩张。
在封建的欧洲,是以小农经济为主的封建生产方式,各个封建邦国的法律法规和风俗习惯极不统一。这种“各自为阵”的小型社会秩序和法律无法满足商品交换对更大范围内的统一市场的要求,成为市场经济发展的一种障碍。人民大众要实现其经济利益和政治理想,必须消灭封建主义地方秩序,在更大区域内形成统一的国家,并形成不矛盾的、明确的和普遍适用的规则体系。由此产生的法治的理念,隐含的也就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的公平效率等等理念。
促成西方法治理念的另一个要素是现代民族国家的兴起和确立,表现为主权国家。市场经济的自身发展要求在更大范围内形成统一规则体系,但这种变化会遭遇封建势力的抵抗;为促进经济发展,要在一定的疆域内确认统一的法律,并保证规则有效贯彻执行,这就一定要求一个对社会更具有控制和管理能力的国家。由此出现了现代民族国家。与基于传统和“君权神授”的国家不同,民族国家强调政治共同体,强调国家主权的至高无上,强调由国家制定和颁布统一的规则,强调国家为保证规则执行所必需的暴力的合法垄断。由此也就产生了主权至上、法律至上、依法治国的理念。
(二)但各国发展的途径并不相同,实践和理念也不相同。
在英美,法治更多是借助普通法的渐进传统逐步完成了法治的基本统一;而在欧洲大陆,特别是法国和德国,则更多是通过国家的政治统一以法典方式促成了法治的统一。这两大法系国家的法治思想的具体表述和核心关注也有所差别。不仅有地域的差别,还有因时代变化引发了不同的问题,因此形成的相关法治观念和法制观念之表达也不同。例如,最早的17世纪的英国的法学家大致提出了近代法治的“主权至上”、“个人权利”以及“权力制约”这三个要素。强调主权至上是鉴于英国内战时期的惨痛经验;霍布斯认为,只有最高公共权力的建立或存在,才可能有每个人的社会生活所必需的基本的和平与安全,因此主权应当是绝对的,对主权的制约与分割都将导致主权的被架空与和平的丧失。但霍布斯并不是倡导专制主义,事实上他认为国家的权力来自个体的人,人是为了获得和平而通过契约建立了国家,这一理论否定“君权神授”,同时也奠定了国家权力来自人民的思想。霍布斯强调的是单一的“生命权”,洛克则将公民的个人权利扩展至“生命、自由与财产”的权利,认为国家必须保护这三项基本权利。而为了保证公民权利,限制政府权力(当时是王权),洛克还提出了“以权利约束权力”以及“权力分立”的主张;但他把司法权归在行政权之下。
英国的法治思想直接影响了美国革命和美国的法治理念。在美国革命和建国过程中,美国政治家思想家除了强调基于个人自由和平等的民主政治(这与美国的移民社会直接相关),更是将洛克的分权思想付诸政治实践。分权有两个方面,一是针对美国的政治现实(13个殖民地)创造了中央与地方分权的联邦制,二是在政府层面则强调立法、行政和司法的分权。但分权也是有限度的,联邦分权不允许分裂国家(包括后来的南北战争),确立了联邦至上(主权至上),保证了美国作为民族国家的统一;同时又借助联邦至上原则努力促进全国经济的整合,为统一的市场经济创造了条件,支持了国家的政治统一。而三权分立则是为了权力的相互制衡,但这一制度在其他国家都没有采纳。
法国大革命时期的法治学说的代表人物是孟德斯鸠和卢梭。孟德斯鸠在法治的最主要发展是,基于对英国经验的错误理解,提出三权分立理论,把司法权独立出来;这一思想在美国得以实践。卢梭的法治思想与孟德斯鸠相反,他强调人民主权,强调法律是人民“公意”的体现,强调主权对公共利益的表达和维护;卢梭强调,法治的目的在于自由,但他的自由并不是消极的,而是任何公民都不能拒绝的;为实现真正的法治,卢梭甚至认为,应当强迫那些拒不服从公意的人服从公意,也就是要“迫使他们自由”。
德国发展较晚。19世纪末,才通过铁血政策完成了德国的统一,进而完成了法治的统一。德国法治思想的一个重要贡献是“民族精神”,强调法治要在本国文化基础上回应本国需要;另一个思想是“法治国”,特别强调国家为公民提供福利性权利,在制度安排上则强调行政权力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可预测性,强调严格执法。20世纪之后,随着危机的不断发生,国家进一步加强了国家对社会的治理与调控。特别是在20世纪30年代大危机之后,福利国家与法律社会化成为20世纪上半期的主流社会思潮,劳工法和各种社会福利保障的法律发展起来了。到20世纪下半叶,法治更强调法律的同等保护、正当程序以及普遍人权。特别是后者,这已不仅是社会学家分析的全球化的制度要求,同时也是自由民主制度同其他制度竞争的重要意识形态武器,是把人类的文化普世化的一种战略性努力。
(三)尽管不同时、空以及不同理论学派之间有众多差异,但可以对资本主义法治思想做一些最粗略的概括:
1、努力维系国家主权和法治统一。这既是保证本国社会和平和发展的前提,是市场经济发展的条件,也是人民对外扩张和发展的需要。
2、保障公民权利和人权。一方面要求强有力的国家主权作为其发展的政治制度保障,而另一方面,经济的发展也把先前在不同程度上束缚于土地、村落、家庭、行会、宗教和民族的个体解放出来,以各种方式自由地参与市场经济交换,从而创造了近代意义上独立的个人。注重个人权利成为法治思想和实践的一个重要方面。公民权利或个人权利的确认和保障,不仅在理论上,特别是在实践上,是一个逐渐演变和不断扩大的过程。这种个人权利的扩大不仅有宪法和法律的表达,即对本国公民基本权利的枚举和确认;而且由于欧洲的政治现实——国家较小,因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同各国公民权利不完全相同,当越来越多的各国公民因种种原因跨越国家之边界,无法诉诸公民权要求他国保护,这就催生了对个人权利有一种更为普遍化的表达,这就是最早的“人权”概念。而到20世纪后期,这个概念先是在“冷战”中,然后又在经济“全球化”的政治经济文化竞争中又扮演了政治和文化扩张的角色。
3、权力的分立制衡。它既包括横向的分权,又包括纵向的分权:横向的分权是指立法权、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分立,即所谓三权分立;纵向的分权则是指,特别是大国,中央(联邦)政府与地方(州)政府的分权。而所谓权力制衡,则是指各种权力之间的相互制约与相互抗衡,强调以权力约束权力。但各国的权力分立的具体形态各不相同。在中央政府这一级,英法等国均奉行议会主权的原则,议会权力在权力分立体系中居于主导,更类似中国的人大制度。美国则遵循三权分立与权力制衡原则,强调权力之间的平等与抗衡;尤其重视司法部门的独立及其对立法权、行政权的制约,有司法审查制度。此外,在美国以及德国,由于历史的原因,还实行了联邦制,在保证联邦(中央)政府的权力至上和国家统一完整的前提下,以宪政的方式来保证中央与地方的分权。
(四)以上的介绍分析表明,西方法治的核心观点体现了人类近代以来为在世俗社会的基础上构建现代民族国家,保证本国社会和平和安定,推进本国发展和国际竞争而进行的探索与思考,凝结了西方各国政治法律实践的一般经验。
理念核心
西方法治理念的核心内容与价值仍然回应了当时当地国家的经济基础的需要,它反映了法律思想家对经济以及本国问题的理论思考,不仅不具有时代的局限,而且有强烈的时代以及地域(本国)的印记。就根本而言,法治思想最初回应的是发展带来的新的社会秩序的重建问题,是为建立本国的统一市场、维护自由秩序服务的。其最终关心的是本国的、特别是本国利益,努力以国家政治法律力量来推动本国在国际经济争夺和竞争中的优势。从政治上看,它首先关心本国的稳定和有效统治,充分利用法律调控来缓和国内各阶级、阶层、种族和民族之间的矛盾;对外,法治及其理念在历史上曾经与新、老民主主义,自由主义以及民主主义相联系,与本国的战略利益保持和扩张相联系。即使其法治理念以普遍方式表达,抽象的代表了全人类的理想,但就这些思想之发生就针对的是本国问题,在其近代的传播中,也往往会服从本国长远的政治、经济和文化利益和战略,并构成了本国国际竞争力之一。特别是到20世纪中期之后,民主国家的对外发展逐渐由商品输出和武力征服转向了资本输出与意识形态产品输出,“法治”与“民主”、“人权”等人类社会的核心价值一起,成为了全球战略,维系近现代以来西方主导世界格局、防止其他大国崛起的政治措施和意识形态的核心部分之一。
实质
国家所确立的依法治理的统治方式──法制,确认和保障了民主、自由。法制实质上是保证民主、维护制度、保障人民权益的合法手段,即法治社会的保障。
在资本主义社会,由于存在着尖锐的社会矛盾和阶级矛盾,法制并不始终是资产阶级维护其统治的充分可靠的方法。在一定的条件下,当危及资产阶级的存在时,资产阶级往往放纵和容忍其阶级内部某些个人或集团的非法专横,赋予或默认这些个人或集团以“便宜行事”的权力,镇压劳动人民的反抗,即使在资本主义上升时期也不例外。例如,1848年法国将军L.-E.卡芬雅克(1802~1857)对巴黎工人的血腥镇压和随后路易·波拿巴的登上王座,就是明证。国家,由其本质所决定,实行法制,而总是合法与非法手段并用。非法专横、公开的血腥镇压,往往是法制的重要补充。
在极权主义特别是在民主派斗争尖锐化时期,极权主义者破坏法制,实行行政、司法专横。第二次世界大战前出现的法西斯制度突出地说明了这一点。法西斯制度以公开的恐怖专政,代替民主和法制的统治方式,完全抛弃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而代之以法西斯头子和法西斯政党为核心的极权国家。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由于法西斯制度遭到世界人民毁灭性的打击,民主、民族革命的高涨,特别是在人民群众迫切要求民主、自由,反对法西斯制度复活的斗争推动下,在一些国家中,法制又有了一定的发展。各国相继修改补充或制定了新宪法,在法律的规定上,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有所扩大,如美国在50~60年代通过的《民权法》和关于扩大选举权的宪法修正案等;1946年日本、1947年意大利、1949年联邦德国,先后制定新宪法,恢复和确立了民主的各项原则,并颁布了一系列保障公民权利和社会福利的立法。有些国家还重新制定或修改了一些重要法典。战后各国都扩大了国家对经济生活的干预,制定了大量社会、经济法规,形成了不少新的法律部门,如
环境保护法(公害法)、能源法、知识产权法,等等。有的国家对
司法组织进行了改革,加强了对法律实施的监督,许多国家实行了
违宪审查制度,建立了宪法法院,等等。
但是,破坏法制、实行非法专横的倾向仍然存在。由于人民群众的觉悟和组织性有了很大的提高,人民代表通过
议会颁布法律反映人民意志,而人民又往往用原有的带有民主色彩的法律进行统治。这就是出现人民企图摆脱自己建立的法制而实行行政、司法专横甚至公然的暴力镇压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