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主义法律文化
法学术语
资本主义法律文化适应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要求,代表资产阶级利益的法律制度,法律思想和法律理论的统称。
在反封建专制法律文化的斗争中产生,在巩固资产阶级统治的过程中形成。17世纪,新兴资产阶级为了摆脱封建主义制度的束缚,针对封建社会的人身依附等级特权、君主专制,提出“人生而平等”,“天赋人权”,人身自由、财产自由、贸易自由、契约自由以及言论、著述,出版自由等口号。围绕这一基本政治法律思想,在资产阶级革命初期和资产阶级取得政权之后,资产阶级法学家、社会学家、阐述了一系列的理论和主张,从反对用神的观点而主张用人的眼光看待国家和法律问题的荷兰学者格老秀斯等人创立的“古典自然法”,“社会契约论”到反对王权至上的英国洛克对“君权神授”、“世袭主义”的批判,从法国启蒙学者孟德斯烤、卢梭等人的反对专制主义,鼓吹“三权分立”、人民主权”到德国的康德、黑格尔的法哲学。这些理论和主张的核心问题是批判封建主义制度,从而论证资本主义制度的进步性和合理性。资产阶级法律思想和理论的指导下建立了资立阶级法律制度,其特点是:(1)全面建立法制,人们的一切活动都化为法定权利义务。(2)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和保证人身自由。(3)刑罚一般取消残废刑、肉刑,实行剥夺自由。(4)法的干预领域广泛社会化,尽管资产阶级法律文化有阶级局限性,但是,它取代封建法律文化,是人类法律文化史上的一个巨大进步。社会主义法律文化的建设中对资产阶级法律、文化应该批判地继承,如反映商品经济发展规律的法律制度、反映劳动人民斗争成果的权利法规、法治统治的基本经验和法律技术以及反封建的法制原则、理论等,可以为社会主义国家所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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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时间:2023-12-19 0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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