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充足性及偿付能力监管
保险监管的内容
资本充足性及偿付能力监管是保险监管的内容之一。保险监管机构要求保险人拥有的资本或剩余资本超出其负债,即所谓的偿付能力边际。
基本信息
保险监管核心原则中强调了保险公司资本充足性的重要性,并且要求每个国家应当在其立法和保险监管机构的监管实践中给予关注。2002年1月,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又提出了资本充足性和偿付能力的监管的若干原则,这些原则可适用于所有保险公司,而且也与评估寿险公司和非寿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有关。
保险人资本充足性和偿付能力监管的原则包括技术准备、其他责任、资产、匹配、损失吸收、风险敏感性、管制标准、最低资本、资本的定义、风险管理、再保险安排、信息披露、偿付能力评估、双重搭配等14个方面。
原则
1.保险人的技术准备金必须充分、可信、客观,并且在不同保险人之间具有可比性。
2.对那些没有被技术准备金涵盖的其他负债,也必须提取充分的准备金。
3.对资产的评估应当恰当、充分可信和客观。
4.资本充足性和偿付能力框架必须设定资本和负债的匹配要求。
5.确定资本要求是出于弥补因技术风险和其他风险所造 成损失的需要。
6.资本充足性和偿付能力框架必须能够对风险做出敏感反应。
7.必须确定一个控制水准。
8.必须确定具体化的最低资本水平。
9.资本充足性和偿付能力框架必须界定资本的适当。
10.资本充足性和偿付能力框架必须由有效的风险管理系 统做补充。
11.资本充足性和偿付能力监管框架中应考虑再保险安排的风险转移有效性和再保险人的安全性。
12.资本充足性和偿付能力框架应当有适当的信息披露做支撑。
13.保险监管机构应当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进行评估。
14.资本充足性和偿付能力框架必须解决双重搭配问题和保险人作为集团成员而产生的其他问题。
在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等监管规章中对资本充足性和偿付能力监管有原则要求。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2-03-01 1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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