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格刑
以剥夺犯罪人法律上赋予公民享有的一定权利为内容的刑罚方法的总称
资格刑,又称“能力刑”。是指以剥夺犯罪人法律上赋予公民享有的一定权利为内容的刑罚方法的总称。附加刑的一种。西方刑法学者在刑罚理论上关于刑种分类的用语。现代各国刑法一般都有资格刑的规定,主要内容有:剥夺担任国家工作人员的资格,剥夺出版自由权,禁止驾驶,禁止行使亲权或担任监护人,禁止营业等。中国刑法中的剥夺政治权利即属于资格刑性质。资格刑一般分为终身剥夺和有期剥夺。终身剥夺即终身不再享有判决宣告剥夺的公民权利,一般是被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罪犯适用。有期剥夺、即在一定期内剥夺犯罪人一项或几项公民权利。期间过后,公民恢复享有这些权利。
简介
资格刑属于附加刑的一种。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与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属于资格刑。
权利
根据《刑法》第54条的规定,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同时剥夺犯罪分子下列权利: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4)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根据《刑法》第58条第2款的规定,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除不得行使《刑法》第54条规定的各项权利外,在执行期间,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的规定,服从监督。从上述所剥夺的权利的内容来看,剥夺政治权利只对中国公民适用,对外国人不宜适用。
借鉴
完善我国的资格刑,可以借鉴外国的立法经验。从世界各国刑法典的规定来看,资格刑的主要类型有以下这样一些:[26]
1.剥夺一定的权利。有属于政治方面的,如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有属于经济方面的,如获得薪水、年金及津贴;有属于民事方面的,如亲权;有属于人格方面的,如荣誉等。
2.禁止担任一定的职务。如《蒙古刑法典》第22条规定:“如果法院根据犯罪人在职务上或从事某种活动时所犯罪行的性质,认为不能再让其保留担任一定职务或从事某种活动的权利,法院可以对犯罪人适用这种刑罚。”
3.禁止从事一定的职业。这一资格刑主要适用于经济方面的犯罪,如前述《意大利刑法典》第31条的规定。
4.禁止驾驶。驾驶也是一定职业,禁止驾驶往往作为一种特殊的资格刑。
5.剥夺荣誉称号。这是许多国家刑法典中规定的资格刑种类。
6.剥夺亲权及其他民事权利。
在资格刑的期限规定方面,亦有终身剥夺和定期剥夺的两种情况。
一暂停或取消执照
(一)驾驶执照
(二)营业执照
(三)持枪证 (十几二十年前能有枪 猎枪)
(四)打猎证
二剥夺权利
(一)选举权
(二)担任公职权或选举权
(三)法庭任职的权利
(四)使用票据类有价证券的权利
(五)监护权和亲权
(六)与公共行政部门签约权
三禁止从事一定活动
(一)禁止到特定场所
(二)禁止不良交往
(三)禁治产
(四)剥夺称号和荣誉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2-01-09 17:58
目录
概述
简介
权利
借鉴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