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赣州市财政局代管的副县级事业单位
赣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成立于1995年初,是直属于赣州市人民政府,由市财政局代管的副县级事业单位。
简介
赣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成立于1995年初,是直属于赣州市人民政府,由市财政局代管的副县级事业单位。该中心主要承担全市城镇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和运作,按照国务院颁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要求,于2004年底完成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全面上收。
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建立,不仅改善了我市城镇职工的居住条件,也为赣州市的经济发展做出了应有的贡献。
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省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方针、政策,拟定全市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2)负责对县(市)贯彻执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检查督促,指导县(市)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业务工作。
(3)组织编制、执行全市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
(4)负责市城区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负责制定全市住房公积金缴交、提取、使用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5)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的核算和县(市)住房公积金的经费核算、审批。
(6)负责县(市)住房公积金的贷款规模审批,负责拟定全市住房公积金信贷的有关规定及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
(7)承办市政府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领导班子
主任刘瑞民:主持中心全面工作。
副主任胡伟玲:协助主任分管人事、基建和17个县(市)办事处的工作,负责县(市)地方协调、业务拓展、队伍建设。
副主任王梅华:协助主任分管计划财务科、房改业务科、机关党务、工会、网络建设、退休职工工作。
总稽核贾慧茹:协助主任分管信贷科、归集科、共青团、银行及相关部门的协调工作。
主任助理赖育军:协助主任分管秘书科、督查与信息科、计划生育、信访、综合治理及机关后勤保障工作。
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该中心内设5个科室,下设17个县(市)办事处:
(1)秘书科
负责综合协调工作;负责文件收发;负责综合性文件、材料起草呈报和各种会议的组织;负责人事、档案管理;负责机关后勤、保卫、综合治理、计划生育及其他事务性工作。
(2)计划财务科
负责编制市本级住房公积金的预算;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的财务计划统计报表工作;负责市本级住房公积金的财务核算工作,办理住房公积金支取、放贷工作;负责人员经费财务管理;负责县(市)住房公积金的核算,核定、管理派驻县(市)办事处的经费。
(3)归集科
负责督促市城区单位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负责市本级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转移、提取使用记载等工作;负责做好市城区单位、个人住房公积金的对账和计息工作;负责市城区住房公积金本息的查询、打卡工作;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归集政策拟定、检查、落实;负责市城区住房公积金支取的审核;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支取政策的拟定。
(4)信贷科
负责市城区职工贷款的调查、审核工作;负责记载市城区职工贷款的发放、回收等情况,督促借款人按时归还贷款;负责保管、归还借款人的抵押物(证);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信贷政策的拟定、检查、落实,对县(市)办事处公积金贷款进行规模审批。
(5)督查与信息科
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政策调研工作;负责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文件的起草呈报;负责协调全市电算化管理工作;负责督促检查县(市)办事处的日常工作;负责县(市)落实《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督查。
(6)县(市)办事处
市中心下设赣县、大余、崇义、上犹、信丰、全南、兴国、瑞金、石城、寻乌、安远、南康、龙南、会昌、于都、定南、宁都17个办事处,办事处承担的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省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方针、政策,执行全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制定的缴交、提取、使用管理办法。
(2)负责本县(市)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业务工作。
(3)负责本县(市)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
(4)承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交办的其他事项。
获得荣誉
2019年3月,获得“江西省第十五届文明单位”荣誉。
最新修订时间:2022-06-13 17:25
目录
概述
简介
主要职责
参考资料